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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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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27 来源: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健身气功管理,促进健身气功健康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身气功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健身气功,是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健身气功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地方健身气功协会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健身气功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在健身气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词语。

第二章 健身气功功法

第九条  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统一定名为“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第十条  申请审定的健身气功功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健身气功范畴;
(二)功法源流清晰,功理健康科学;
(三)有专门的科学研究支撑;
(四)经实践和科研检测,健身效果明显。
第十一条  申请审定健身气功功法,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初审并同意后,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可根据群众健身需求,组织专家学者编创审定健身气功功法。
第十三条  申请审定健身气功功法,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所编创功法的科研课题报告;
(三)功理、功法的文字和声像材料;
(四)反映健身效果的科研数据;
(五)有关学科专家学者评定推荐书;
(六)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经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第三章  健身气功组织

第十五条  健身气功组织包括健身气功协会和健身气功站点等。
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健身气功组织,应当建立党的组织。
第十六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是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根据章程加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负责健身气功的推广与普及,开展科学研究,制定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等,规范健身气功赛事活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地方健身气功协会依法成立并规范开展活动。健身气功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健身气功活动。
第十八条  健身气功站点是练功群众设立、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进行指导、定时定点开展科学练功活动的自治性健身气功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举办线上或线下健身气功比赛、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按照权限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十条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属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使用方案和符合标准的场地、设施、器材;
(五)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管理人员;
(六)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卫生条件和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四十五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包括组织者的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和人数;资金使用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资质信息等;
(三)组织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开展涉外健身气功活动,按照国家有关外事规定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参加的健身气功活动,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由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
(七)活动场所、时间相对固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健身气功站点申请登记表;
(二)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资格证明;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统一格式的证书,并组织年检。
第二十九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夹杂非健身气功内容,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非法敛财,不得出售“信息物”,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健身气功类出版物须由具备养生保健类出版资质的出版机构出版,不得销售、散发含未由合法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促进健身气功活动开展,为健身气功的推广提供必要的条件,提高健身气功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体育场馆为健身气功活动提供场地设施保障。
第三十二条  鼓励健身气功组织为学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健身气功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健身气功站点依托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公园、文体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健康养生基地等设立。
第三十四条  鼓励依法成立健身气功培训机构,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与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多业态融合,推动健身气功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和规范健身气功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开发具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的健身气功产品,提供健身气功服务。
第三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及体育科研机构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研究,培养支撑健身气功事业发展的人才队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健身气功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予以整改、取消活动或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履行审批手续但未按活动方案执行的,予以警告、通报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予以撤销;
(二)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站点负责人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三)开展的功法非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站点负责人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2006年11月17日公布的第9号令《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楼主| admin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八十年代气功热时,接触到气功的。也是在这个时侯学习的气功,从而涉足到了修行这个领域。
我学的是真气运行法。后来由于该功法只是初级入门阶段,满足不了我的进一步的修行,所以涉足到了《悟真篇》、《无根树》、《性命圭旨》、《伍柳仙踪》等古籍。
古籍让我越看越上头,结果就这样子了。
后来社会上因为某种原因,大家都噤若寒蝉,不敢提这事了。但我一直在坚持修练。
说实在的,当时我就没瞧上社会上传播的那些功法。我当时觉得他们只是入门级别,而且有走偏的嫌疑,根本就没有领会古籍上的修练方法。
我一直以为,宣扬修练是犯法的,至少被别人认为是封建迷信。所以总是有一种偷偷摸摸的感觉。
没曾想,国家体育总局的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在2024年末,偷偷摸摸地发了这么一个《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还暗戳戳地说是为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鬼鬼祟祟加上了优秀两个字。
真是小刀割屁股—开眼了。

 楼主| admin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修练一下,健个身,真的不算犯法的。
啥事都插一杠子的话,把民间的东西全禁了拉球倒呗。

真正的修练,与科学是契合为一的。
不存在离开科学的修练,也不存在脱离修练体验的科学。
修行人看到的宇宙,是客观存在的。科学承不承认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是客观存在的。

这就是我修行体验得出来的结论。
所以我决意创办科学与文明网站。
目的是让大家了解修练体验的真实情况。
以及我中华文明文化的真实内核的真实情况:修仙文明。

我的本意是:中华人不要,我传播到外国去。总不能失传了。
我也知道,现在禁止与关闭我的网站,也来不及了。已经传播出去了。
国外的网友拼命的下载,我在后台是看得到数据的。

毕竟这是中华的瑰,也是全人类的。不是谁私有的。
不过话说回来,我的这些古籍也是在网上搜集的,网上多的是,也不算什么泄密。根本上就谈不上。
只不过是我给集中了一下罢了。

 楼主| admin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气功没有“气”,就是个广操体操。甚至连广播体操都不如。那还修练个屁!忽悠鬼呢?
 楼主| admin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大家放个屁,是不是也要有许可证呢?因为放屁污染环境啊。他娘的很多事真还不敢深想。
丑陋的中国人一直都有,现在到处都是。
这些人啥机吧歪主意都想的出来,啥机吧事都干的出来。


但是我相信,中华文明文化是会一直流传下去的。因为它的内核是真实存在的。
 楼主| admin 发表于 前天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钱是个好东西,但是把钱当一种信仰,这他娘的就有点扯机吧蛋了。
谁来这个世界上是为了你随意印刷的钱而活一辈子的?那活着人生的意义又是什么?
给一个活下去的理由?

满世界充满了铜锈味,出卖器官,出卖肉体,出卖灵魂。请问这个世界还有希望吗?
狗日的都这么样昧着良知干事情,一定会堕落的。
到时没有谁会愿意出手救你的,因为救你这种人真的不值。

马克思对资本是很痛恨的,因为其噬血性。无非都是些吸血魔鬼么,还能是什么啊。
马克思不是个赌徒,不会梭哈玩蹦极。他是个客观的唯物主义者。
金钱的信仰会让世人堕落的。堕落容易回头难啊。到时悔之晚矣。
如何平衡这一切,真是一门学问。如何自救,也是一门学问。谁也帮不了你。

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多情总被无情恼,不如归去不如休。


狗日的以为别人非要救你,
其实别人根本就没想着要救你的。
他们只是在这个世界上留存一些信息,
他日他再来时也许会用得着的。
是你自作多情罢了。

 楼主| admin 发表于 前天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册判词
清·曹雪芹

子系中山狼,
得志便猖狂。
金闺花柳质,
一载赴黄粱。

------------------
人无千日好
花无百日红
它日落难时
苦果细品尝
 楼主| admin 发表于 前天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出来混的,迟早要还的。

作词:吴浪
作曲:灯塔
编曲:吴浪
发行:雨陌文化
永远你不懂我的难过
我知道你不再属于我
有些人终会被缘相遇
有些人终须会被别离
谁是谁生命中的过客
错过了永远不再回来
如果你不能陪我到最后
请不要走进我的生活
我知道我爱得太糊涂
恨当初没有把你看清楚
你就是一个魔鬼中的诱惑
让我受尽痛苦和折磨
我知道给不了你的生活
只好面对现实的残酷
默默为你祝福
祝福你幸福
从此我孤独一人去漂泊
谁是谁生命中的过客
错过了永远不再回来
如果你不能陪我到最后
请不要走进我的生活
我知道我爱得太糊涂
恨当初没有把你看清楚
你就是一个魔鬼中的诱惑
让我受尽痛苦和折磨
我知道给不了你的生活
只好面对现实的残酷
默默为你祝福
祝福你幸福
从此我孤独一人去漂泊
从此我孤独一人去漂泊

 楼主| admin 发表于 前天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心灵自由,是上天赋予的,谁也夺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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