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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六壬寻源-清-张纯照-第3页

日贵人未。未中有乙。与庚合也。)
  贵人左旋右转歌
  贵人在亥行丛子。在戌还将酉引前。在巳但丛辰位转。若居辰上巳为先。
  顺逆之法。依上十二神次序。照盘旋转。另列四 于后。
长生起例
  丛起长生。当分阴阳顺逆。如甲丙戊庚壬五日为阳。其长生依次序。丛天盘顺行十二支。若乙丁己辛癸五日为阴其长生亦依次序。丛天 逆行十二支。
  附五生四长生
  甲乙寅卯木。长生在亥。丙丁巳午火。长生在寅。庚辛申酉。金长生在巳。戊己辰戌丑未土。及壬癸亥子水。长生同在申。
大六壬寻原 卷一
  行年起例
  行年之法。总要人之生年起旬头。如乙丑生。则甲子旬。丁丑生则甲戌旬之类当以男顺发逆。随盘旋推。假如戊辰生。亦甲子旬也即以上甲子丑将一课为式。甲子旬数至戊辰乃五岁。如男人则丛地盘寅位一岁娄起。顺行五岁。至天盘未字止。即以未字定为行年。若妇人则丛申位上起。逆数五岁。至天盘巳字。为行年。而定其吉凶。(则照盘顺甲则母顺行。而父又逆矣。)(其推法男行。女则照盘逆行若通顺产六。)
本命定例
本命者即天盘上字。如子命子字。亥命亥字而巳。其地盘上子位亥位。须参看。定其吉凶。
生克起例
生我者为印。(阳见阴为偏印。阴风阴为母)(阳见为正印。阴见阳为父)
  我生者。(阴风阳为子孙。阴见阴为食神。)(阳见阴为伤官。阳见阳为食神。)
  克我者。(阳见阳为偏官。阴风阴为鬼。)(阳见阴为正官。阴见阳为官。)
  我克者。(阳见为偏听偏信财。阴见阴为妻财。)(阳见阴为正财。阴见阳为妻财。)
  比肩者亦为财。(阴见阴为劫财。阴见阴为兄弟。)(阳见阴为败财,阳见阳为兄弟。)
  假如上甲子一课。其第一课日千。甲木为我。而克初传辰土。即我克也。(土亦属阳。偏财也。)(甲木属阳。而即阳见阳。)甲木生中传巳火。即我生也。(见阴伤官也。余 此。)(巳阴即阳余 此。)
天地盘阴阳神
凡占事。当审其天地盘之阴阳神。凡事有阳。不能无阴。社之阴者。即事之影乡。必须参看。定其吉凶。十二神中。惟贵人日夜互为阴神。其余各有阴神。如 蛇临天盘申字。而居地盘子位。则地盘申位上辰字。即 蛇阴神也其余阴神。主何吉凶。尽详占宗。
  占断入门
  第一门 第二门 第三门 第四门 第五门 第六门 第七门 第八门
  锋先 直事 事外 事内 端发 易移 计归 体变
  入门素:正时为先锋。凡占事以正时为主。或为昌之德合鬼墓。或为神之刑冲破害。传未观。
  吉凶先风故谓之先锋。
  月将为直事。凡占事以月将加正时。分四象之阴阳。别三才之生克。非神不能决祸福。
  非将不能取吉凶。故谓之直事。
  日千为外事。凡占事以日千为人。动作谋为皆主乎日。生克制化皆应乎干。故谓之外事。
  故谓之内事。
  初传为发端。凡事以初传为应事之始。传吉事吉。传凶事凶。祸福之端。皆丛此发。故谓之发端。
  中传为移易。凡事以中传为应事之中。如初吉而中凶者。其事其体。由吉变凶。如初凶中吉。亦能由凶转吉。故谓之移易。
  终传为归计。凡事以终传为应事之终。初中虽凶。而末传若吉。事终有成。初中虽吉。末传转凶。事终有悔。故谓之归计。
  年命为变休。凡占事以年命为事之京戏易。盖命为一身之应。年为用事之肋。传有一定吉凶。人有各殊年命。如传财本吉。年命见官鬼而反凶。传鬼本凶。年命相见子孙而成吉。故谓之变体。
占门九课入式
一克贼。(贼为重审)(克为元首)二比用(一)(即知)三涉害。(仲季为察微)(用孟为见机)四遥克。(日遥克社为弹射)(神遥克日为蒿矢)五昴星。(日取天盘酉下为用名冬蛇掩目)(阳日取地盘酉上为用名虎视阴。)六伏吟。(上神为用名自任。阴日取支上神为用。名自。)(有克者。照常取克。名不庚元克者。阳日取干信)七返吟。(取 马为用名元亲)(有克者名无克者)八别责。(取支前三合为用。俱名无淫。)(阳日取干合上神为用。阴日)九八专。(干上神。神在天盘逆数三位。以为发用。俱名帷箔不修)(刚日用在天盘顺数三位。以为发用。柔日用第四课上。)此占门之宗也。凡传七百二十。总不外此。
  元首
  巳
  丑
  酉
巳 酉 亥 卯
  酉 丑 卯 丁
丑 寅 卯 辰
  子 巳
  亥 午
  戌 酉 申 未
重审
  申
  亥
  寅
辰 丑 亥 申
  丑 戌 申 丙
申 酉 戌 亥
  未 子
  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