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徽宗)政和间作燕乐,求征、角二均韵,亦不可得,有独以黄钟调均韵中为曲,而但以林钟律卒之,是黄钟视林钟为征,虽号征调,然自是黄钟宫之均韵,非犹有黄钟、以林钟为征之均韵也。”(因为征调是指下征音阶,与毕曲本无关。)
《姜白石集》【征招序】云:
“黄钟以林钟为征,住声于林钟,若不用黄钟声,便自成林钟宫矣。故大晟府征调兼母声,一句似黄钟均,一句似林钟均,所以当时有落韵之语。“ 又云:
“此一曲乃予昔所制,因旧曲正宫【齐天乐慢】前两拍是征调,故足成之。虽兼用母声,较大晟曲为无病矣”。 [余皆论琴,与燕乐无涉、故不录。] 合二说观之,岂非宋人借黄钟宫弦以为征调之明证哉?
姜氏又谓征调无清声,只可施之琴瑟, [琴之无射均即征调也],
(以此也可见征调与均有关,而与毕曲无关!), 难入燕乐。则亦不知唐人五弦之器有征调矣,甚矣解之难人索也! 夫借黄钟宫弦以为征调,虽住声(毕曲)于林钟,而其为黄钟宫声自若也。 (住声本无毕曲之意,世人都误)
即此,足见蔡元定起调/毕曲为某调之不足凭矣! 乃或者谓燕乐无征调,犹之【周官】三大乐无商声,则又与于穿凿 (将无关之事硬扯在一起牵强地解释)诬诞之甚者。 朱文公云:
“不知有何欠缺,做征调不成?” 朱氏不知乐,固自言之,(如清吴梅亦言:”非不为也,是不能也”)不似后人强不知以为知也! 燕乐以夹钟为律本说第十
或曰,蔡氏元定《燕乐书》[见《宋史.乐志》云:]“燕乐独用夹钟为律本。”此何说也?曰:此燕乐之关键! 初读之亦不能解,积疑至二十余年,渐有所悟入,始知蔡氏虽言之,亦不自知之也。 案,《唐书乐志》云:
“俗乐二十有八调,其宫调应夹钟(为宫之七均)之律,燕设用之,其器以琵琶为首。”
《宋史乐志》云:
“燕乐声高,实以夹钟为黄钟” 凡乐器,皆以声之最浊者为黄钟之宫声,即所谓「律本」是也。
《辽史乐志》云:
“燕乐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
自是唐人相传之旧法。
琵琶第一弦声最浊,即燕乐之「律本」也,其弦之巨细,如琴之第七弦。 [以器考之,琵琶大弦即用琴之第七弦也。]
考赵孟俯《琴原》:
“以二弦为宫,谓之夹钟之均。” 二弦者夹钟也,七弦比二弦,是夹钟清声也。
以琴之夹钟清声(七弦?),为琵琶之黄钟宫声(何意?),故曰燕乐以夹钟为「律本」也。(否!「燕乐独用夹钟为律本」者,唐燕乐七均──夹/无/仲/黄/林/太/南,形同夹钟一均之谓也。宋燕乐改用形同大吕均的,大/夷/夹/无/仲/黄/林等七均后,已改为用大吕为「律本」了!)
或曰:何以知蔡氏虽言之亦不自知之也? 曰:蔡氏《燕乐书》又云:
“紧五者夹钟清声,俗乐以此为宫。” 此说则误甚。
俗乐以夹钟为宫者,谓琴之夹钟清声。非谓燕乐紧五之夹钟清声也,故曰燕乐高于雅乐。若用紧五为宫,则燕乐中再无高于紧五之声者,何以相旋而成曲。此理极易明,不谓蔡氏竟昧之也,是以知其不知也。(否!俗乐以紧五(夹钟清声)为宫,则低八度之下乙亦为宫矣!就算燕乐中再无高于紧五之声者,仍有许多低于紧五之声者,如何就不能「相旋成曲」呢?)或又曰:近方氏成培《词尘》云:“今人度曲,必先吹笛以定其工、尺,以夹钟为律本者,以紧五为夹钟之清声,而曲之腔,乐器之字眼,皆从五字调(G调?
)而生也。”此说何如?
曰:此又因蔡氏之误而误者也。 夫宋人所谓下五、高五、紧五者,琵琶弦乃有之。若今笛中,但有五字而已,安所得高五、紧五哉? 且字眼(调?)皆从五字调而生者, 盖谓五字调(G调)之
工字(mi)为五字(la)即工字调, 尺字(Re)为五字(La)即尺字调。 此亦俗工相沿之肤(浅也)语, 不知六字调(f调)之
工字(mi)为六字(so)亦工字调(D调), 尺字(Re)为六字(so)亦尺字调(C调), 七调旋相为宫皆如此,不独五字调也。 (卓论!
以 上字调之工字为上字者,即工字调,
故以工字调之上字为工字者,即上字调、 以工字调之尺字为工字者,即尺字调、
以五字调之工字为五字者,即工字调、 以五字调之尺字为五字者,即尺字调、
以六字调之工字为六字者,即工字调、 以六字调之尺字为六字者,即尺字调、……………..
不独上字调、工字调、五字调、六字调也。) 今笛之七调,以琵琶弦谐之,实应唐、宋人燕乐之七商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