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出耳。○笺“酒美”至“又多”。○正义曰:言“且多”,文承“有酒”之下,则似酒多也。而以为鱼多者,以此篇下三章还覆上三章也。首章言“旨且多”,四章云“物其多矣”,二章云“多且旨”,五章云“物其旨矣”,三章言“旨且有”,卒章云“物其有矣”,下章皆叠上章句末之字。谓之为物若酒,则人之所为,非自然之物,以此知“且多”、“且旨”、“且有”,皆是鱼也。
鱼丽于罶,鲂鱧。鱧,鮦也。○鱧音礼。鮦。直冢反。
君子有酒,多且旨。笺云:酒多而此鱼又美也。
[疏]传“鱧,鮦”。○正义曰:《释鱼》云:“鱧,鲩。”舍人曰:“鱧名鲩。”郭璞曰:“‘鱧,鮦’,遍检诸本,或作‘鱧,<鱼重>’,或作‘鱧,鲩’。若作鮦,似与郭璞正同。若作鲩,又与舍人不异。或有本作‘鱧,<鱼果>’者。”定本“鳣鮦”,鮦与<鱼重>音同。
鱼丽于罶,鰋鲤。鰋,鲇也。○鰋音偃,郭云:“今偃额白鱼。”鲇,乃兼反,江东呼鲇为鮧。鮧音啼,又在私反,毛及前儒皆以鲇释鰋,鱧为鲩,鳣为鲤,唯郭注《尔雅》是六鱼之名。今目验,毛解与世不协,或恐古今名异,逐世移耳。
君子有酒,旨且有。笺云:酒美而此鱼又有。
[疏]传“鰋,鲇”。○正义曰:《释鱼》有鰋、鲇。郭璞曰:“鰋,今鰋额白鱼也。鲇,别名鳀。”孙炎以为鰋、鲇一鱼,鱧、鲩一鱼。郭璞以为鰋、鲇、鱧、鮦四者各为一鱼。传文质略,未知从谁。
物其多矣,维其嘉矣。笺云:鱼既多,又善。
物其旨矣,维其偕矣。笺云:鱼既美,又齐等。
物其有矣,维其时矣。笺云:鱼既有,又得其时。
《鱼丽》六章,三章章四句,三章章二句。
《南陔》,孝子相戒以养也。○陔,古哀反。养,馀尚反。
《白华》,孝子之絜白也。《华黍》,时和岁丰,宜黍稷也。
[疏]“南陔”至“黍稷”。○正义曰:此三篇既亡其辞,其名曰《南陔》、《白华》、《华黍》之由,必是诗有此字,不可以意言也。
有其义而亡其辞。此三篇者,《乡饮酒》、《燕礼》用焉,曰“笙入,立于县中,奏《南陔》、《白华》、《华黍》”,是也。孔子论《诗》,雅、颂各得其所,时俱在耳。篇第当在於此,遭战国及秦之世而亡之,其义则与众篇之义合编,故存。至毛公为《诂训传》,乃分众篇之义,各置於其篇端,云又阙其亡者,以见在为数,故推改什首,遂通耳,而下非孔子之旧。○此三篇,盖武王之时,周公制礼,用为乐章,吹笙以播其曲。孔子删定在三百一十一篇内,遭战国及秦而亡。子夏序《诗》,篇义合编,故诗虽亡而义犹在也。毛氏《训传》,各引序冠其篇首,故序存而诗亡。县音玄。编,必先反。见,贤遍反。
[疏]“有其义而亡其辞”。○正义曰:此二句,毛氏著之也。言有其诗篇之义,而亡其诗辞,故置其篇义於本次,后别著此语记之焉。○笺云“三篇”至“之旧”。○正义曰:郑见三篇亡其诗辞,乃迹其所用亡之早晚。此三篇者,《乡饮酒》及《燕礼》二处皆用焉。何者是用之也?曰“笙入立于县中,奏《南陔》、《白华》、《华黍》”,是用之也。此虽总言《乡饮酒》、《燕礼》用焉,其言“笙入立于县中”,直《燕礼》文耳。《乡饮酒》则云:“笙入堂下,磬南北面,歌《南陔》、《白华》、《华黍》。”是文不同也。郑据一而言之耳。孔子归鲁,论其《诗》,今雅、颂各得其所。此三篇时俱在耳。篇之次第,当在於此。知者,以子夏得为立序,则时未亡。以《六月》序知次在此处也。孔子之时尚在,汉氏之初已亡,故知战国及秦之世而亡之也。战国,谓六国韩、魏、燕、赵、齐、楚用兵力战,故号战国。六国之灭,皆秦并之。始皇三十四年而燔《诗》、《书》,故以为遭此而亡之。又解篇亡而义得存者,其义则以众篇之义合编,故得存也。至毛公为《诂训传》,乃分别众篇之义,各置於其篇端。此三篇之序,无诗可属,故连聚置於此也。既言毛公分之,则此诗未亡之时,什当通数焉。今在什外者,毛公又阙其亡者,以见在为数,推改什篇之首,遂通尽小雅云耳。是以亡者不在数中,从此而下,非孔子之旧矣。言“以下非”,则止《鹿鸣》一什是也。此云有其义,而《乡饮酒》、《燕礼》注皆云“今亡,其义未闻”。《郑志》答炅模云:“为《记注》时就卢君耳。先师亦然。后乃得毛公传。既古书义又当然,《记注》已行,不复改之。”是注《礼》之时,未见此序,故云“义未闻”也。彼注又云:“后世衰微,幽、厉尤甚,礼乐之书稍废弃。”以为孔子之前,六篇已亡,亦为不见此序故也。案《仪礼》郑注解《关雎》、《鹊巢》、《鹿鸣》、《四牡》之等,皆取《诗序》为义,而云未见毛传者,注述大事,更须研精,得毛传之后,大误者追而正之,可知者不复改定故也。据《六月》之序,《由庚》本第在《华黍》之下,其义不备论。於此而与《崇丘》同处者,以其是成王之诗,故下从其类。
《鹿鸣之什》十篇,五十五章,三百一十五句。
卷十 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