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救於己,故黎侯之臣子以此言责卫,而作此诗也。狄者,北夷之号,此不斥其国。宣十五年《左传》伯宗数赤狄路氏之罪云:“夺黎氏地,三也。”服虔曰:“黎侯之国。”此诗之作,责卫宣公宣公。以鲁桓二年卒,至鲁宣十五年,百有馀岁,即此时,虽为狄所逐,后更复其国,至宣公之世,乃赤狄夺其地耳,与此不同。彼夺地是赤狄,此唯言狄人迫逐,不必是赤狄也。言方伯连率者,《王制》云:“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
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注云:“凡长皆因贤侯为之。殷之州长曰伯,虞夏及周皆曰牧。”又曰:“千里之外设方伯。”《公羊传》曰:“上无明天子,下无贤方伯。”方伯皆谓州长,则此方伯亦州长矣。周谓之牧,而云方伯者,以一州之中为长,故云方伯。若牧下二伯,不得云方伯也。连率者,即“十国以为连,连有帅”,是也。不言属、卒者,举其中也。《王制》虽殷法,周诸侯之数与殷同,明亦十国为连。此诗周事,有连率之文。《左传》曰:“晋侯享公,公请属鄫。
”是周亦有连、属。此宣公为二伯,非方伯,又非连率,而责不能脩之者,以连帅属方伯。若诸侯有被侵伐者,使其连属救之。宣公为州伯,佐方伯,今黎侯来奔之,不使连率救己,是不能脩方伯连率之职也。此叙其责卫伯之由,经皆责卫之也。经言叔、伯,则责卫臣矣。言责卫伯者,以卫为方伯,故责其诸臣之废事,由君之不使,亦是责卫伯也。。○笺“卫康”至“为牧”。○正义曰:此解言卫伯之意,故云“卫康叔之封爵称侯,今曰伯者,时为州伯也。
周之制,使伯佐牧”,牧是州牧,伯佐之,是州伯也。知者,以《春秋》传曰“五侯九伯”,是侯为牧,伯佐之也。宣公为侯爵,见於《春秋》,明矣。今而本之康叔者,以诸侯之爵,皆因始封之君,故本康叔也。《顾命》云“乃同召太保奭、毕公、卫侯”,是爵称侯也。案《世家》自康叔至贞伯不称侯,顷侯赂夷王始为侯。又平王命武公为公,不恒以康叔言康叔之封者,以康叔之后,自为时王所黜。顷侯因康叔本侯,故赂夷王而复之。命武公为公,谓为三公,爵仍侯也。
此云责卫伯,何以知宣公非州牧为方伯,而以为牧下二伯者,以周之州长曰牧,以长一方言之,得谓之方伯,未有谓之州伯者。此若是牧,当言责卫牧,今言责卫伯,明非牧也,故知为二伯。言“周之制,使伯佐牧”者,以《左传》所论周世之事,前代必不然,知指言周也。此方伯连率皆是诸侯之身相为长耳。王制云:“使大夫监於方伯之国,国三人。”注云:“使佐方伯领诸侯者。”谓天子命人为方伯,国内大夫监之,非此牧伯之类。《王制》虽是殷法,於周亦当然,故《燕礼》注云:“言诸公者,容牧有三监。
”是郑言周之牧国亦有三监也。一解云:“盖牧国在先王之墟有旧法者,圣王因而不改。周之牧国则无三监矣。”《太宰职》云:“建其牧,立其监。”注云:“监谓公侯伯子男各监一国。”又非牧下三监也。所引“《春秋》传曰”,僖四年管仲对楚辞也。曰:“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五侯九伯,汝实征之,以夹辅周室。”服虔云:“五侯、公、侯、伯、子、男。九伯,九州之长。”太公为王官之伯,掌司马职,以九伐之法征讨邦国,故得征之。郑不然者,以司马征伐,由王命乃行,不得云“汝实征之”。
且“夹辅”者,左右之辞也,故因汉张逸受《春秋异读》。郑云:“五侯,侯为州牧也。九伯,伯为州伯也。一州一牧,二伯佐之。”太公为王官之伯,二人共分陕而治。自陕以东,当四侯半,一侯不可分,故言五侯。九伯则九人。若主五等诸侯,九州之伯是天子何异,何云夹辅之有也?知侯为牧伯者,《周礼》上公九命作伯,则东西大伯,上公为之。八命作牧,非上公也,公下唯侯耳。且传当言五牧,而云五侯,明牧於外曰侯,是牧本侯爵,故《曲礼下》云:“九州之长,入天子之国曰牧,於外曰侯。
”是牧本侯爵也。侯既为牧,其佐自然伯矣。此卫侯爵而为伯者,《郑志》答张逸云:“实当用伯,而侯德適任之,何嫌不可命人位以德,古亦然也。”以此言,则宣公德適任伯,故为伯。《下泉序》云:“思明王贤伯。”经云:“四国有王,郇伯劳之。”传曰:“郇伯,郇侯。”笺云:“文王之子为州伯。”则郇侯侯爵,而有贤德,亦为伯者。盖其时多贤,故郇侯亦为伯。为伯,言其正法耳。亦有侯为伯,伯为牧者,故《周礼》“八命作牧”,注云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