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未也。祭祀之礼,所总者博,其理甚深,今人所知者,其数犹不足,又安能达圣人致祭之义!
凡荐,如有司执事者在外庖为之,则男子荐之;又如笾豆之类本妇人所为者,复妇人荐之。
礼义之家,虽奴婢出而之他,必能笑人之丧祭无理者,贤者之效不为细也。
五更而祭,非礼也。
“庶羞不逾牲”,不丰于牲也,传者以品之不逾,非也,岂有牲体少而羞掩豆是谓之逾牲!
尸惟虞则男女皆有,是初庙时也,至于吉祭,则唯见男尸而不见女尸,则必女无尸也。当初时则不可以无尸,节服氏言郊祀而送逆尸车,则祀天有尸也。天地山川之类非人鬼者,恐皆难有尸。节服氏言郊祀有亦不害,后稷配天而有尸也。诗序有言“灵星之尸”,此说似不可取。丝衣之诗,正是既祭之明日求神于门,其始必有祭,其实所以宾礼尸也。天子既以臣为尸,不可祭罢便使出门而就臣位,故其退尸也皆有渐,言丝衣已是不着冕服,言弁已是不冠冕也,渐有从便之礼。至于燕尸必极醉饱,所谓“不吴不敖,胡考之休”,吴敖犹言娱乐也,不娱乐何以成其休考!
祭所以有尸也,盖以示教;若接鬼神,则室中之事足矣。至于事尸,分明以孙行,反以子道事之,则事亲之道可以喻矣。
“抱孙不抱子”,父于子主尊严,故不抱,孙自有其父,故在祖则可抱,非谓尸而抱也。
七庙之主聚于太祖者,此盖有意,以其当有祧者。且祧者当易檐,故尽用出之,因而祧之,用意婉转。古者言迁主,不见所以安置之所,若祭器祭服则有焚埋之说,木主不知置之何地。又公出疆及大夫出聘皆载迁庙之主而行,以此观之,则是主常存也,然则当其时必皆取而合祭也。庶人当祭五世,以恩须当及也,然其也止可谓之合食。
祭既不见男女异庙之文,今以人情推之,且不若男从东方,女从西方,而太祖居南面,男其祖,妇其姑,虽一人数娶,犹不妨东方虚其位以应西方之数,其次世则复对西方之配也。
凡人家正厅,似所谓庙也,犹天子之受正朔之殿。人不可常居,以为祭祀吉凶冠婚之事于此行之。厅后谓之寝,又有适寝,是下室,所居之室也。
“去坛为”,“去曰鬼”,从庙数以至坛,皆有等差定数。至于鬼只是鬼养之,又非孝经所谓鬼养也。此言鬼养,既不在庙与坛之数,即并合上世一齐养之而已,非更有位次分别,直共一养之耳,只是怀精神也。鬼者只是归之太虚,故共养之也。既曰鬼养之,又分别世数位次,则后将有百世之鬼也。既是坛,则其礼必不如宗庙,但鬼养之耳。鬼养之者,血毛以为尚也。孝经言“为之宗庙而鬼养之”,又不与此意同。彼之谓鬼者,只以人死为鬼,犹周礼言天神、地只、人鬼。
山川之祀,止是其如此巍然而高,渊然而深,蒸润而足以兴云致雨,必报之,故祀之视三公诸侯,何尝有此人像!圣人为政必去之。
八蜡:先啬,一也,始治稼穑者,据易则神农是也;司啬是修此职者,二也;农,三也;邮表,四也;猫虎,五也;坊,六也;水庸,七也;百种,八也。百种,百谷之种。旧说以昆虫为八,昆虫是为害者,不当祭。此岁终大报也。
“龙见而雩”,当以孟夏为百谷祈甘雨也。水旱既其气使然,祈祷复何用意也?民患若此,不可坐视,圣人忧民而已,如人之疾,其子祈祷,不过卒归无益也,故曰“丘之祷久矣”。
●经学理窟 月令统
秦为月令,必取先王之法以成文字,未必实行之。“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此皆法外之意。秦苟有爱民为惠之心方能行,徒法不以行,须实有其心也。有其心而无其法,则是虽有仁心仁闻,不行先王之道,不能为政于天下。
古者诸侯之建,继世以立,此象贤也,虽有不贤者,象之而已。天子使吏治其国,彼不得暴其民,如舜封象是不得已。周礼建国大小必参相得,盖皆建大国,其势不能相下,皆小国则无纪,以小事大,莫不有法。
泰社,王为群姓所立,必在国外也,民各有社,不害为泰社。王社,王自立为社,必在城内。在汉犹有泰社,在唐只见一社。
章旒之数,自九降至五,皆降差以两。奇数有君之象,四以下恐是诸侯卿大夫之服。
井田而不封建,犹能养而不能教;封建而不井田,犹能教而不能养;封建井田而不肉刑,犹能教养而不能使。然此未可遽行之。
四时狩田猎,教师行于草莽之法。行于草莽则潜师,潜师夜战声相闻,易曰:“伏戎于莽。”
●经学理窟 丧纪
“丧不虑居”也,非无薪也,必毁屋扉,明于死者无所爱惜,所以趋其急也。郑氏之说恐非。丧须三年而,若卒哭而,则三年都无事。礼卒哭犹存朝夕哭,若无祭于殡宫,则哭于何处?古者君薨,三年丧毕,吉然后,因其,祧主藏于夹室,新主遂自殡宫入于庙。国语言“日祭月享”,庙中岂有日祭之礼?此正谓三年之中不彻几筵,故有日祭。朝夕之馈,犹定省之礼,如其亲之存也。至于祭,须是三年丧终乃可也。
“卒哭”者,卒去非常之时哭,非不哭也,故伯鱼期而犹哭也。
古人于忌日不为荐奠之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