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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恐有误。
  信四年,“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解曰:“不知其故而问之。”非也,盖齐侯以为楚罪而间之,然昭王五十一年南征不复,至今惠王二十一年,计三百四十七年,此则孔文举所谓丁零盗苏武牛羊,可并案者也。
  五年,“太伯不从”。不从者谓太伯不在太王之侧尔。《史记》述此文曰:“太伯虞仲,太王之子也,太伯之去,是以不嗣。”以亡去为不从,其义甚明。杜氏误以不从父命为解,而後儒遂傅合《鲁颂》之文,谓太王有翦商之志,太伯不从,此与秦桧之言“莫须有”者何以异哉!
  六年,“围新密,郑所以不时城也”。实密,而经云新城,故传释之,以为郑惧齐而新筑城,因谓之新城也。解曰:“郑以非时兴土功,故齐桓声其罪以告诸侯。”夫罪孰大于逃盟者?而但责其非时兴土功,不亦细乎?且上文固日“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则不烦添此一节矣。
  十五年,“涉河,侯车败”。解曰:“秦伯之军涉河,则晋侯车败。”非也。秦师及韩、晋尚未出,何得言晋侯车败?当是秦伯之车败,故穆公以为不祥而洁之耳。此二句乃事实,非卜人之言。若下文所云“不败何待”,则谓晋败。古人用字自不相蒙。
  “三败及韩”,当依《正义》引刘炫之说,是秦伯之车三败。
  及韩在涉河之後,此韩在河东,故曰:“寇深矣。”《史记》正义引《括地志》云:“韩原在同州韩城县西南。”非也。杜氏解但云“韩,晋地”,却有斟酌。
  十八年,“狄师还”。解曰:“邢留距卫。”非也。狄强而邢弱,邢从于狄而伐者也。言狄师还,则邢可知矣。其下年,“卫人伐邢”,盖惮狄之强,不敢伐,而独用师于邢也。解曰:“邢不速退,所以独见伐。”亦非。
  二十二年,“大司马固谏曰”。解曰:“大司马固,庄公之孙公孙固也。”非也。大司马即司马子鱼。固谏,坚辞以谏也。隐三年言召大司马孔父而属殇公焉,桓二年言孔父嘉为司马,知大司马即司马也。文八年上言杀大司马公子卯,下言司马握节以死,知大司马即司马也,定十年,“公若貌固谏曰”,知固谏之为坚辞以谏之也。
  二十四年,“晋侯求之不获,以解上为之田”。盖之推既隐,求之不得,未几而死,故以田禄其子尔。《楚辞。九章》云:“思久故之亲身兮,因缟素而哭之。”明文公在时之推已死。《史记》则云:“闻其入绵上山中,于是环绵上山中而封之,以为介推田,号日介山。”然则受此田者何人乎?于义有所不通矣。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骰。”解曰:“不同陈,故言及。”非也。及者,殊戎翟之辞。
文元年,“于是闰三月,非礼也”。古人以闰为岁之余,凡置闰必在十二月之後,故曰归余于终。考经文之书,闰月者皆在岁末。文公六年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哀公五年闰月,葬齐景公是也。而《左传》成公十七年、襄公九年、哀公十五年皆有闰月,亦并在岁末。又经传之文,凡闰不言其月者,言闰即岁之终可知也。今鲁改历法,置闰在三月,故为非礼,《汉书。律历志》曰“鲁历不正,以闰馀一之岁为首”是也。又按《汉书。高帝纪》:“後九月”,师古曰:“秦之历法,应置闰月者总致之于岁末,盖取《左传》所谓归馀于终之意。
何以明之?据《汉书。表》及《史记》汉未改秦历之前屡书‘後九月’,是知历法故然。”
  二年,“陈侯为卫请成于晋,执孔达以说”。此即上文所谓我辞之者也,解谓晋不听而变计者非。
  三年,“雨蠢于宋”。解曰:“宋人以螽死为得天佑,喜而来告,故书。”夫陨石退,非喜而来告也。
  七年,“宣子与诸大夫皆患穆赢,且畏逼”。解曰:“畏国人以大义来逼己。”非也。畏穆赢之逼也,以君夫人之尊故。
  十三年,“文子赋《四月》”。解曰:“不欲还晋。”以传考之,但云成二国,不言公复还晋。《四月》之诗当取乱离痪矣,维以告哀之意尔。
  宣十二年,“宵济,亦终夜有声”。解曰:“言其兵众,将不能用。”非也,言其军嚣,无复部伍。
  成六年,“韩献子将新中军,且为仆大夫”。必言仆大夫者,以君之亲臣,故独令之从公而入寝庭也。解未及。大夫,如王之太仆,掌内朝之事。
  十六年,“必阝之师,苟伯不复从”。解曰:“苟林父奔走,不复故道。”非也,谓不复从事于楚。
  “子在君侧,败者壹大。我不如子,子以君免”。败者壹大,恐君之不免也。我不如子,子之才能以君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