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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日知录-清-顾炎武-第34页

,辩饮而俟。”《乐记》:“其治辩者其礼具。”《左传。定公八年》:“子言辩舍爵于季氏之庙而出。”《史记。礼书》:“瑞应辩至。”
○须臾“寡君有不腆之酒,请吾子之与寡君须臾焉,使某也以请。”古者乐不逾辰,燕不移漏,故称须臾,言不敢久也。《记》曰:“饮酒之节,朝不废朝,莫不废夕。”而《书。酒诰》之篇曰:“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显,小民经德秉哲。”“越在外服,侯甸男卫帮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是岂待初筵之规,三爵之制,而后不得醉哉。○飧不致《聘礼》:“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飧不致,宾不拜,沐浴而食之。”即孟子所谓“廪人继粟,庖人继肉,不以君命将之”,恐劳宾也。○三年之丧今人三年之丧,有过于古人者三事。《礼记。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礻覃,徙月乐。”王肃云:“是祥之月而礻覃,礻覃之明月可以乐矣。”又曰:“鲁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尔责于人终无已夫,三年之丧亦巳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也。’”《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春秋。闵公二年。公羊传》曰:“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孔字国《书传。太甲篇》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郑玄谓二十四月再期,其月余日不数,为二十五月。中月而礻覃,则空月为二十六月。出月礻覃祭,为二十七月。与王肃异。按《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从郑氏之说,三年之丧必二十七月。《仪礼。丧服篇》曰:”疏衰掌,齐牡麻,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父在为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礼记。杂记》下篇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注云:”此谓父在为母也。“《丧大记》曰:”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又曰:”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今从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其过于古人,二也。《丧服篇》又曰:“不杖麻屦者,妇为舅姑。”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宫舀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ヮ,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盖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正义谓以其为期之丧而杀于斩衰之服。《丧服小记》曰:”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今从后唐之制,妇为舅姑亦服三年。其过于古人,三也。皆后儒所不敢议,非但因循国制,亦畏宰我短丧之讥。若乃日月虽多,而衰戚之情不至焉,则不如古人远矣。
古人以祥为丧之终,中月而礻覃则在除服之后。故《丧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终也。《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又曰:“祥而外无哭者,礻覃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自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则其善。”而孟献子礻覃县而不乐,孔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于是自礻覃而后,乃谓之终丧。王肃据《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礻覃,徙月乐”之文,谓为二十五月。郑玄据《服问》“中月而礻覃”之文,谓为二十七月。《孝经援神契》曰:“丧不过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义断仁,示民有终。”故汉人丧服之制,谓之五五。《堂邑令费凤碑》曰“菲五五,衰杖其未除”,《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离母忧,五五断仁”是也。
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此从子制子也。父在为母齐衰杖期,此从夫制之也。家无二尊,而子不得自专,所谓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此可以破学者之疑,而息纷纭之说矣。
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年也。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假令娶于三年之内,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何情以处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此自父在为母之制当然,疏以为出母者非。
《丧服小记》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礻覃。”山阴陆氏曰:“在父之室,为未娶者也。并礻覃祭不举,厌也。”
唐时武、韦二后皆发妇乘夫,欲除三纲,变五服,以申尊母之义。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皇后表请天下士庶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