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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日知录-清-顾炎武-第37页

“丧服但有曾祖、曾孙而无高祖、玄孙。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
《礼记。祭法》言:“适子、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左传》:王子虎盟诸侯,亦曰:“及而玄孙,无有老幼。”玄孙之文见于记、传者如此。然宗庙之中并无此称。《诗。维天之命》:“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郑氏笺曰:“曾犹重也,自孙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称曾孙。”《礼记。郊特牲》“称曾孙某”注:“谓诸侯事五庙也,于曾祖已上称曾孙而已。《左传。哀公二年》:卫太子祷文王,称”曾孙蒯聩“。《晋书。钟雅传》:无帝诏曰:”礼事宗庙,自曾孙已下。“皆称曾孙,义取于重孙,可历世共其名,无所改也。
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非经文之脱漏也,盖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孙相见,其得至于五世者,鲜矣。寿至八九十而后可以见曾孙之子,百有余年而曾孙之子之子亦可矣。人之寿以百年为限,故服至五世而穷。敬六世而相见焉。其服不异于曾祖也。经于曾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观于祭之称曾孙,不论世数,而知曾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矣。
○兄弟之妻无服“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盖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为比。以名言之,既有所阂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远。《记》曰“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夫外亲之同爨犹缌,而独兄弟之妻不为制服者,以其分亲而年相亚,故圣人嫌之。嫌之故远之,而大为之坊,不独以其名也,此又传之所未及也。存其恩于娣姒,而断其义于兄弟,夫圣人之所以处此者精矣。嫂叔虽不制服,然而曰:“无服而为位者惟嫂叔。”《奔丧》。子思之哭嫂也为位,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阙也。然而郑氏曰:“正言嫂叔,尊嫂也。若兄公与弟之妻,则不能也。”此又足以补《礼记》之不及。
○先君余尊之所厌尊尊亲亲,周道也。诸侯有一国之尊,为宗庙社稷之主,既没而余尊犹在,故公之庶子于所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为之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诸侯,既没,则无余尊,故其庶子于父卒,为其私亲,并依本服如邦人也。亲不敌尊,故厌;尊不敌亲,故不厌,此诸侯、大夫之辨也。后魏广陵侯衍为徐州刺史,所生母雷氏卒,表请解州,诏曰:“先君余尊之所厌,礼之明文。季末陵迟,斯典或废。侯既亲王之子,宜从余尊之义,便可大功。”饶阳男遥官左卫将军,遭所生母忧,表请解任。诏以余尊所厌,不许。
晋哀帝欲为皇太妃服三年,仆射江[A170]启:“于礼应服缌麻。”又欲降服期,[A170]曰:“厌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乃服缌麻。
○贵臣贵妾此谓大夫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皆有相助之义,故为之服缌。《谷梁传》曰:“侄娣者,不孤子之意也。”古者大夫亦有侄娣,《左传》:“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生纥”是也。备六礼之制,合二姓之好,从其女君而归焉,故谓之贵妾。士无侄娣,故《丧服小记》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然则大夫之妾虽有子,犹不得缌也;惟夫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近之矣。
唐李晟夫人王氏无子,妾杜氏生子愿,诏以为嫡子。及杜之卒也,赠郑国夫人,而晟为之服缌。议者以为,准《礼》“士妾有子而为之缌”,《开元新礼》无是服矣,而晟擅举复之,颇为当时所诮。今之士大夫缘饰礼文而行此服者,比比也。
○外亲之服皆缌外亲之服皆缌。外祖父母以尊,加故小功;从母以名,加故小功。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制:“令礼官议加服制。”太常卿韦纟舀请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月,舅服至小功五月,堂姨、堂舅、舅母服至袒免。太子宾客崔沔议曰:“礼教之设本于正家,家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贰,总一定义,理归本宗。所以父以尊崇,母以厌降,内有齐斩,外服皆缌,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其来久矣。昔辛有适伊川,见被发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礼先亡矣。‘贞观修礼,特改旧章,渐广渭阳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弘道之后,唐元之间,国命再侈于外族矣。礼亡征兆傥见于斯。开元初,补阙卢履冰尝进状,论丧服轻重,敕令佥议。于时群议纷拿,各安积习。太常礼部奏依旧定,陛下运稽古之思,发独断之明,特降别敕,一依古礼,事符典故,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图异议,窃所未详。愿守八年明旨,以为万代成法。“职方郎中韦述议曰:”天生万物,惟人最灵。所以尊尊亲亲,别生分类。存则尽其爱敬,殁则尽其哀戚。缘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圣讨论,亦已勤矣。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以及其身,谓之九族。由近而及远,称情而立文,差其轻重,遂为五服。虽则或以义降,或以名加,教有所从,理不逾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若以匹敌言之,外祖则祖也,舅则伯叔父之列也。父虽之恩不殊,而独杀于外氏者,所以尊祖祢而异于禽兽也。且家无二尊,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