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山宾、朱异之言,以慕悼之辞宜终服月。夫以至尊在御,不废讲求丧礼,异于李义府之言不豫凶事而去《国恤》一篇者矣。
宋孝宗崩,光宗不能执丧,宁宗嗣服,已服期年丧,欲大祥毕更服两月。监察御史胡言:“孙为祖服已过期矣。议者欲更持礻覃两月,不知用何典礼?若曰嫡孙承重,则太上圣躬亦已康复,于宫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而陛下又行之,是丧有二孤也。”诏侍从、台谏、给舍集议。时朱熹上议,以言为非,而未有以折之。后读《礼记正义。丧服小记》“为祖后者”条,因自识于本议之末。其略云:准五服年月格斩衰三年,嫡孙为祖,法意甚明。而《礼经》无文,传云:“父殁而为祖后者服斩。
”然而不见本经,未详何据。但《小记》云:“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可以傍照。至“为祖后者”条下,疏中所引郑志,乃有“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之问,而郑答以“天子诸侯之服皆斩”之文,方见父在而承国于祖之服。向日上此奏时,无文字可检,又无朋友可问,故大约且以礼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时无朋友可问,故大约且以礼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时无明白证验,但以礼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归来稽考,始见此说,方得无疑。
乃知学之不讲,其害如此,而《礼经》之文诚有阙略,不无待于后人。向使无郑康成,则此事终未有所断决。不可直谓古经定制,一字不可增损也。呜呼!若曾子、子游之伦,亲受学于圣人,其于节文之变,辨之如此其详也。今之学者生于草野之中,当礼坏乐崩之后,于古人之遗文一切不为之讨究,而曰:“礼吾知其敬而已,丧吾知其哀而已。”以空学而议朝章,以清谈而干王政,是尚不足以窥汉儒之里,而何以升孔子之堂哉!《论语》之言“斯”言七十,而不言“此”;
《檀弓》之言“斯”者五十有三,而言“此”者一而已。《大学》成于曾氏之门人,而一卷之中言“此”者十有九。语音轻重之间,而世代之别从可知已。
○太公五世反葬于周太公,汲人也。闻文王作,然后归周。史之所言已就封于齐矣,其复入为太师,薨而葬于周,事未可知。使其有之,亦古人因薨而葬不择地之常尔。《记》以首丘喻之,亦已谬矣;乃云“比及五世,皆反葬于周”。夫齐之去周二千余里,而使其已化之骨,跋履山川,触冒寒暑,自东徂西,以葬于封守之外,于死者为不仁。古之葬者祖于庭,崩于墓,反哭于其寝,故曰:“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使齐之孤重趼送葬,旷月淹时,不获遵五月之制,速反而虞,于生者为不孝。
且也入周之境,而不见天子则不度;离其丧次,而以衰见则不详;若其孤不行,而使卿摄之则不恭;劳民伤则不惠。此数者无一而可。禹葬会稽,其后王不从,而ゾ之南陵有夏后皋之墓,岂古人不达礼乐之义哉。体魄则降,知气在上,故古之事其先人于庙,而不于墓。圣人所以知幽明之故也。然则太公无五世反葬之事明矣。
○扶君“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君薨以是举。”此所谓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也。三代之世,侍御、仆从罔非正人,缀衣、虎贲皆惟吉士,与汉高之独枕一宦者卧异矣。《春秋传》曰:“公薨于小寝,即安也。”魏中山王哀疾病,令官属以时营东堂,堂成,舆疾往居之。其得礼之意者与?
○二夫人相为服“人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从母之夫与谓吾从母之夫者相为服也,舅之妻与谓吾舅之妻者相为服也。上不言妻之姊妹之子,下不言夫之甥,语繁而冗,不可以成文也。闻一知二,吾于《孟子》以纣为兄之子言之。
○同母异父之昆弟同母异父之昆弟不当有服,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此是正说。而又曰:“鲁人则为之齐衰。”则多此一言矣。狄仪从而行之,后人踵而效之。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以其为大贤之所许也,然则鲁人之前固未有行之者矣。是以君子无轻议礼。
广安游氏曰:“后世所承传之礼,有出二代之末,沿礼之失而为之者。不丧出母,古礼之正也。孔氏丧出母,惟孔子行之,而非以为法。今礼家为出母服齐衰杖期,此后世之为,非礼之正也。同母异父之昆弟,子游曰:”为之大功。‘鲁人为之齐衰,亦非礼之正也。昔圣人制礼,教以人伦,使之父子有亲,男女有别,然后一家之尊知统乎父,而厌降其母,同姓之亲厚于异则虽异父之子,以母之故,亦为之服矣。此其失在乎不明父母之辨、一统之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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