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祀社日用甲。”据《郊特性》文,日用甲,用日之始也。正义曰:“《召诰》:”戊午乃社于新邑。‘用戊者,公告营洛邑位成,非常祭也。“《墨子》云:”吉日丁卯,周你祝社。“疑不可信。汉用午,魏用未,晋用酉,各因其行运。潘尼《皇太子社诗》:”孟月涉初旬,吉日惟上酉。“则不但用酉,又用孟月。唐武后长寿元年制,更以九月为社;玄宗开元十八年诏,移社日就千秋节,皆失古人用甲之义矣。
○不齿之服道二,仁与不仁而已矣。出乎吉,则入乎凶。惰游之士缟冠垂,不齿之人玄冠缟武。以其为自吉而之凶之人,故被之以不纯吉,而阿乎凶之服。
○为父母妻长子礻覃礻覃者,终丧之祭。父母之丧,中月而礻覃固已,妻与长子何居?夫不有祖父母、伯叔父母及昆弟乎?曰夫为妻父为长子,丧之主也;服除而礻覃,非夫、非父,其谁主之?若祖父母、伯叔父母及兄弟,则各有主之者矣,故不礻覃。父在为母,则从乎父而礻覃。
○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殇无为人父之道,而有为殇后者,此礼之变也。谓大宗之子未及成人而殇,取殇者之兄弟若兄之子以为后,则以为人后之服而服之如父,不以其殇而杀,重大宗也。若鲁之闵公,八岁而薨,僖为之后是已。夫礼之制殇,所以示长幼之节而杀其恩也。大宗重则长幼之节轻,故殇之服而有时不异乎成人,不以宜杀之恩而亏尊祖之义,此所谓权也。若曰服其本服云尔,《记》何必言之,而亦乌有为殇后者哉。
○庶子不以杖即位古之为杖,但以辅病而已,其后以杖为主丧者之用。丧无二主,则无二杖,故庶子不以杖即位。
夫为妻杖,则其子不杖矣。父为长子杖,则其孙不矣。《杂记》曰:“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无杖则不成丧,故女子在室,父母死而无男昆弟,则女子杖。其曰“一人”,明无二杖也。
姑在为夫杖,必其无子也。母为长子削杖,必其无父也。此三者皆无主之丧,故妇人杖。
○庶姓别于上庶姓者,子姓也。《特牲馈食礼》言“子姓兄弟”,注曰:“所祭者之子孙。言子姓者,子之所生。”《玉藻》、《丧大记》并言“子姓”,注曰:“子姓,谓众子孙也。”故《诗》言“公姓以继公子”,而“同父”之变文则云“同姓”。此所云“庶姓别于上”者,亦“子姓”之姓,与《周礼。司仪》之云“土揖庶姓”者,文同而所指异也。
○爱百姓故刑罚中人君之于天下,不能以独治也。独治之而刑繁矣,众治之而刑措矣。古之王者不忍以刑穷天下之民也,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间,宗子治之。其有不善之萌,莫不自化于闺门之内;而犹有不帅教者,然后归之士。然则人君之所治者约矣,然后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夫然,刑罚焉得而不中乎?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辅人君之治,罔攸兼于庶狱,而民自不犯于有司。
风欲之醇,科条之简,有自来矣。《诗》曰:“君之宗之。”吾是以知宗子之次于君道也。
○庶民安故财用足民之所以不安,以其有贫有富。贫者至于不能自存,而富者常恐人之有求,而多为吝啬之计,于是乎有争心矣。夫子有言:“不患贫,而患不均。”夫惟收族之法行,而岁时有合食之恩,吉凶有通财之义。本俗六,安万民……三曰联兄弟,而乡三物之所兴者。六行之条曰睦、曰恤,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矣。此所谓均无贫者,而财用有不足乎?至于《葛ぱ》之刺兴,《角弓》之赋作,九族乃离,一方相怨,而瓶交耻,泉池并竭,然后知先王宗法之立,其所以养人之欲,而给人之求,为周且豫矣。
○术有序《学记》“术有序”注:“‘术’当为‘遂’,声之误也。《周礼》:”万二千五百家为遂。‘“按《水经注》引此作”遂有序“。《周礼》遂人之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ガ,五ガ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沟树之使,各掌其政令。又按《月令》:”审端经术。“注:”’术‘,《周礼》作’遂‘。夫间有遂,遂上有经。经,小沟也。“《春秋。文公十二年》:”秦伯使术来聘。“《公羊传》、《汉书。五行志》并作”遂“。
《管子。度地篇》:”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术音遂。此古术、遂二字通用之证。陈可大《集说》改”术“为”州“,非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