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自一命以上,皆欲用天下之所贤者,而不以便其不肖者之人。窃怪人主之立法,浑为不肖者之地,而消靡其贤才,以俱入于不肖而已。而其官最要,其害最甚者,铨选也。吏部者,朝廷喉舌之处也。尚书、侍郎者,天子贵近之臣也。处之以其地,任之以其官,与之以甄别黜陟天下士大夫之柄,而乃立法以付之,曰:吾一毫不信汝也,汝一毫不自信也。其人之贤否,其事之罪功,其地之远近,其资之先后,其禄之厚薄,其阙之多少,则曰是一切有法矣。
天下法度之至详,曲折诘难之至多,士大夫不能一举措手足者,顾无甚于铨选之法也。呜呼,与人以官,赋人以禄,生民之命,致治之本由此而出矣。奈何举天下之大柄,而自束缚蔽蒙之,乃为天下大弊之源乎?虽然是几百年于是矣。其相承者非一人之故,学士大夫勤身苦力,诵说孔孟,传道先王,未尝不知所谓治道者,非若今日之法度也。及其一旦之为是官,噤舌拱手,四顾吏胥,以问其所当知之法令,吏胥上下其手以视之,其人亦抗然自辨曰:吾有司也,固当守此法而已。
嗟夫,岂其人这本若是陋哉。陛下有是名器,为鼓舞群动之具,与夺进退,以叙天下,何忍袭数百年之弊端,汨没于区区坏烂之法,以消靡天下之人才,而甘心以便其不肖?如此则治道安从出,而治功安从见哉!况自唐中世以前,吏部用人之意犹有可考,今之所循者春衰乱之余弊耳。百王之常道不容于陛下而不复也。”
杨万里作《选法论》,其上篇曰:“臣闻选法之弊在于信吏而不信官。信吏而不信官,故吏部之权不在官而在吏三尺之法,适足以为吏取富之源,而不足以为朝廷为官择人之具。所谓尚书、侍郎二官者,据案执笔,闭目以为纸尾而已。且夫吏之犯法者必治,而受赇者必不赦,朝廷之意岂真信吏而不信官者邪?非朝廷之意也,法也。意则信官也,法则未尝信官也,朝廷亦不自信也。天子不自信,则法之可否孰决之?决之吏而已矣。夫朝廷之立法,本以防吏之为奸,而其用法也,则取于吏而为决,则是吏之言胜于法,而朝廷之权轻于吏也。
其言至于胜法,而其权至重于朝廷,则吏部长、贰安得而不吏之奉哉!长、贰非曰奉吏也,曰吾奉法也。然而法不决之于官,而决于吏,非奉吏而何?夫是之谓信吏而不信官。今有一事于此,法曰如是可,如是而不可。士大夫这有求于吏部,有持牒而请曰:”我应夫法之所可行。‘而吏部之长、贰亦曰:“可。’宜其为可无疑也。退而吏出寸纸以告之曰:”不可。‘既曰不可矣,宜其为不可无改也,未几而又出寸纸以告之,曰:“可。’且夫可不可者,有一定之法;
而用可不可之法者,无一定之论,何为其然也?吏也。士大夫之始至也,恃法之所可,亦恃吏部长、贰之贤,而不谒之吏,故与长贰面可之,退而问之吏,吏曰:”法不可也。‘长、贰无以诘,则亦曰然。士大夫于是不决之法,不请之长贰,而以市于吏。吏曰可也,而勿亟也。伺长、贰之遗忘而画取其诺,夺而今与,朝然而夕不然,长、贰不知也,朝廷不诃也。吏部之权不归之吏而谁归!夫其所以至此,其始也有端,其积也有渐,而其成也植根甚固而不可动摇矣。
然则曷为端?其病在于忽大体,谨小法而已矣。吏者从其所谨者而中之,并与其所忽者而窃之,此其为不可破也。且朝廷何不思之曰:吾之铨选,果止小谨小法而已,则一吏执笔而有余也,又焉用择天下之贤者以为尚书、侍郎也哉?则吾之所以任尚书、侍郎者,殆不止于谨小法而已。是故莫若略小法而责大体,使知小法之有所可否,初无系于大体之利害,则吏部长、贰得以出意而自决之,要以不失夫铨选之大体,而不害夫立法之大意而已。责大体而略小法,则不决于吏,而吏之权渐轻,吏权渐轻然后长、贰之贤者得以有为,而选法可以渐革也。
“其下篇曰:”臣闻吏部这权不异于宰相,亦不异于一吏。夫宰相相之与一吏,不待智者而知其悬绝也。既曰吏部之权不异于宰相,又曰亦不异于一吏者何也?今夫进退朝廷之百官,贤者得以用,而不肖者得以黜,此宰相之权也。注拟州县之百官,下至于薄尉,而上至于守贰,此吏部之权也。朝廷之百官自大科异等,与夫进士甲科之首者未有不由于吏部也,未有不由于吏部而官者。今日之薄尉未必非他日之宰相,而况今日宰相之所进退者,台阁之所布列者,皆前日之升阶揖侍郎者也。
故曰吏部之权不异于宰相。虽然,吏部之所谓注拟何也?始入官者则得薄尉,自薄尉来者则得令丞。推而上之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