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请索之,有钱一千为受外赂,有甲一属为私蓄兵。’吏索,唯一衣筒军籍粮簿而已,吏悯而宽之。景思请械送京师以自明。景思有仆王知权,在京师,闻景思被告,乃见弘肇,愿先下狱,明景思不反。弘肇怜之,送知权狱中,日劳以酒食,景思既械就道,颍、毫之人随之京师共明之。弘肇乃鞫其奴,具伏,既奏斩奴,而释景思。”
《册府元龟》:“弘肇专恣刑杀。故相李嵩为家童诬告,族戮于市,而取其幼女为婢。自是仕宦之家畜仆隶者,皆以姑息为意。而旧勋故将之後,为厮养辈之所胁制者,往往有之,有燕人何福殷者,以商贩为业,尝以钱十四万,市得玉枕一枚,遣家童及商人李进卖于淮南,大得茗回,家童无行,隐福殷货财数十万。福殷责其偿,不伏,遂杖之。未几,家童诣弘肇,上变,言虏主之人汴也,伪燕王赵延寿遗福殷赍玉枕,阴遗淮南主,以致诚意。弘肇即日逮捕福殷,榜掠备至。福殷自诬,连罪者数辈,并弃市,妻女为弘肇帐下健卒分取之,其家财并籍没。”
《宋史李孝寿传》:“为开封尹。有举子为仆所凌,忿甚,具牒欲送府,同舍生劝解,久乃释。戏取牒,效孝寿花书判云:‘不勘案,决杖二十。’仆明日持诣府,告其主效尹书判私用刑。孝寿即追至,备言本末,孝寿幡然曰:‘所判正合我意。’如数与仆杖,而谢举子。时都下数千人,无一仆敢肆者。”
《辽史刑法志》:“景帝时,吴王稍为奴所告,有司请鞫。帝曰:‘朕知其诬,若案问,恐馀人效之。’命斩以徇。”
圣宗统和二十四年,诏主非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罪。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
《元史速不台传》:“钦察之奴来告其主者,速不台纵为民。还以闻,帝曰:‘奴不忠其主,肯忠他人乎?’遂戳之。”
《不忽术传》:“有奴告主者,主被诛,诏即以其主所居官与之。不忽术言:‘如此必大坏天下之风俗,使人情愈薄,无有上下之分矣。’帝悟,为追废前命。”
卒告将
《宋史何中立传》:“以龙图阁直学士知庆州,戍卒有告大校受赃者,中立曰:‘是必挟他怨也。’鞭卒窜之。或曰:‘贷奸可乎?’中立曰:‘部曲得持短长以制其上,则人不自安矣。’”
《文彦博传》:“仁宗不豫,有禁卒告都虞侯欲为乱。彦博召都指挥使许怀德,问虞侯何如人,怀德称其愿可保。彦博曰:‘然则卒有怨,诬之耳,当亟诛之以靖众。’乃斩卒于军门。”
《苏拭传》:“知定州。有卒吏以赃诉其长,拭曰:‘此事吾自治则可,听汝告,军中乱矣。’立决配之,众乃定。”
吏告本官
魏明帝时,猎法甚峻,宜阳典农刘龟窃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张京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龟付狱。廷尉高柔请告者名,帝大怒曰:“刘龟当死,乃敢猎吾禁地。送龟廷尉,廷尉便当拷掠,何复请告者主名?吾岂妄收龟那?”柔曰:“廷尉,大平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重复为奏,词旨深切,帝意悟,乃下京,即召还讯,各当其罪。
後魏太武,以各官多贪,诏吏民得举告守令之不法者。于是奸猾专求牧宰之失,迫胁在位,横于闾里,而长吏咸降心待之,贪纵如故。
《实录》:“洪武十四年十月甲戌,江西按察司书吏言其副使田嘉写表具名不具朝服,为不敬。上曰:‘拜表则具朝服,写表虽常服何害?小官摭拾长官细故,其风不可长也。’命法司正其罪。”
十五年八月壬寅,杭州府同知安贞,以擅造公字器用为吏所告,湖广按察司鞫之。以闻,上遣使敕曰:“安贞有犯,法司如律按之,固其职也;然原贞之情非私也,房字器用之物,皆公家所需,若迁他官而去,必不以偕往。今乃罪之,是长猾吏告计之风矣。”敕安贞复职,械其吏送京师。
十六年闰十月乙未朔,左都御史詹徽言:“四川成都府有吏诉其知府张仁受贿,同知蔡良于公署设宴,放吏为民,请逮问之。”上曰:“吏胥之于官长,犹于弟之于父兄,下计其上,有乖名义,不足听也。”
《实录》:“正统十年五月,太医院判钦谦奏吏抗己,吏亦摭谦不法事以诉刑部,请并逮谦鞫之。上曰:‘命谦自陈,而械示吏于院门。’谦陈状伏罪,遂宥之。”
小校杀本管
洪武四年七月,伪夏平章丁册真为帐下小校所杀,蜀平,小校赴京言状,中书省奏请赏,上曰:“小校杀本管,非义也,何赏为?”不许。
妻子告家长
《元史》:“世祖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壬申,李思敬告运使姜毅所言悖妄,指毅妻子为证。帝曰:‘妻子岂为证者耶’诏勿问。”
告妖言
《魏书高柔传》:“文帝时,民间数有诽谤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辄杀,而赏告者。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辄赏。既使过误无反善之路,又开凶狡诬善之端,非所以息奸省讼也。昔周公作诰,称殷之先王,小民怨詈,则皇自敬德。在汉,大宗亦除诽谤妖言之令。臣愚以为宜除妖谤赏告之法,以隆天父养物之仁。’帝不即从,而相诬告者滋甚。帝乃下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