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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日知录之馀-清-顾炎武*导航地图-第33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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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卒遇凶荒,则茫然无措。朕深知民艰,百计以劝督之,俾其咸得饱暖。比年以来,时岁颇丰,民庶给足,田里皆安,若可以无忧也。然预防之计,不可一日而忘也。尔工部其谕民间,但有隙地,皆令种植桑、枣,或遇凶歉,可为衣食之助。”于是工部移文天下有司,督民种植桑、枣,且授之种植之法。又令益种棉花,率蠲其税,岁终具数以闻。
二十八年十一月王辰,上谕户部官曰:“方今天下太平,军国之需皆已用足,其山东、河南民人田地桑、枣,除已人额征科,自二十六年以往栽种桑、枣果树,与二十六年以後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害者罪之。”宣德七年九月癸亥,顺天府尹李庸言:“所属州县旧有桑、枣,近年砍伐殆尽,请令州县每里择耆老一人,勤督每丁种桑、枣各百株,官常点视。三年给田,开其所种多寡,以验勤怠。”上谓行在户部臣曰:“桑、枣,生民衣食之计。
洪武间,遣官专督种植,今有司略不加意,其即移文天下郡邑,督民栽种,违者究治。”
正统元年八月丁丑,命提调学校风宪官,兼督民间栽种桑、枣。平阳府《太平县志》:“国初,令各里设拓桑园,以重蚕事。其後皆废,地多为民占,嘉靖听民易买,官地高腴,里耆民王登汉,易得拓桑故园,舍为义冢。”《郡国志》:“凡桑、枣田地,丈量时俱被豪民摊洒粮税,占为己业,故处已不可考,命桑,枣带税粮征收。”(《金史食货志》:“凡桑、枣户民,以多植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分之三,除枯补新,使之不阙。”)老人
  《实录》:“洪武二十六年四月王午,命民间高年老人理其乡之讼词。先是,州县小民,多因小忿,辄兴狱讼,越诉于京。及逮问,多不实。上于是严越诉之禁,命有司择民间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听其乡诉讼。若户婚、田宅、斗殴,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且给教民榜,使守而行之。”
  贴书
  《实录》:“洪武四年正月,禁诸司滥设贴书。初,省府诸司既设掾令史,复设贴书,乃前元官不亲案牍,弊奸吏得以舞法,为害滋甚。于是内外诸司定设掾吏、令史、书吏、司吏、典吏,员之多寡视政之繁简为额,若滥设贴书者,罪之。”  案牍减繁式
  《实录》:“洪武十一年八月,定案牍,减繁式。初,元末官府文移案犊最繁,吏非积岁莫能通晓,欲习其业,必以故吏为师,凡案牍出入,惟故吏之言是听。每曹自正吏外,主之者曰出文,附之者曰贴书、曰小书,生体文繁词,多为好利,国初犹未尽革。至是,吏有以成案进者,上览而厌之,曰:‘繁冗如此,吏焉不为好弊而害吾民也。’命廷臣议减其繁文,著为定式,镂板颁之,俾诸司遵守。”
  钦字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禁诸司文移,有奉旨施行者,勿书‘圣旨’二字,凡有升赏差调等事,悉以‘钦’字代之。”  巡检
  《实录》:“洪武十三年十一月,敕谕天下巡检曰:‘古者设官分职,不以崇卑,一善之及,人人受其利焉。朕设巡检于关律扼要,遏察奸伪,期在士民乐业,商旅无艰。然自设置以来,未闻其举职者。今特遣使分视各处,以检防有道,讯察有方,有能坚守是职,镇静一方,秩满来朝,朕必嘉焉。”
  丧制
  《实录》:“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监察御史高原侃言:‘京师人民循习元氏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惟较酒肴厚薄,无哀戚之情。流俗之坏至此,甚非所以为治。且京师者,天下之本,万民之所则。一事非礼,则海内之人转相视效,况送终,礼之大者,不可不谨。乞禁止,以原风化。’上是其言,乃诏中书省,令礼官定官民丧服之制。”
  北平种田
《实录》:“洪武三十五年九月甲午,上谓刑部都察院臣:‘自今凡人命、十恶死罪、强盗伤人者,依律处决,其馀死罪及流罪,令挈家付北平种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後录为良民,其徒罪,令煎盐;杖罪,轮役如故。自愿纳米赎罪者,听。仍选徒罪以下罢黜官,假以职名,俾督民耕种,三年有成绩,实授;无成,仍坐原罪。’”乙巳,命武康伯徐理等往北平度地,以处民之以罪徙者。
十月丁丑,诏罪人应发屯戍者,皆从六科给事中及行人司编次队伍,然後遣行,以防奸弊,”
  永乐元年六月庚戌,户部致仕尚书王纯奏:“种田囚人,若照籍贯分定地方,则有多寡不同,难于编甲。今宜不分籍贯,于保定、真州、顺天等府,挨种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