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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礼,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飧不致,宾不拜,沐浴而食即孟子所谓廪人继粟,庖人继肉,不以君命将之,恐劳宾也。  三年之丧
今人三年之丧,有过于古人者三事。礼记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原注】荀子同。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王肃云,是祥之月而禫,禫之明月可以乐矣。又曰,鲁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尔责于人终无已夫,三年之丧亦巳久矣。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也。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春秋闵公二年公羊传曰,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原注】白虎通,三年之丧.再期二十五月。后汉书陈忠疏言,先圣缘人情而着其节,制服二十五月。
淮南子饬丧纪高诱注,纪,数也。二十五月之数也。孔安国书传太甲篇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郑玄谓二十四月再期,其月余日不数,为二十五月。中月而禫则空月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为二十七月。与王肃异。【原注】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积二十五晦为大祥。太常孔美、博士赵怡等以为禫在二十七月,其年四月祫祭。散骑常侍王肃、博士乐详等以为禫在祥月,其年二月祫祭。晋武帝时,越骑校尉程猗赞成王肃,驳郑禫二十七月之失,为六徽三验。
博士许猛扶郑义,作释六微解三验,以二十七月为得。并见魏书礼志。按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从郑氏之说,三年之丧必二十七月。【原注】宋武帝永初元年十月辛卯,改晋所用王肃祥禫二十六月仪,依郑玄二十七月而后除。其过于古人,一也。【阎氏曰】按从郑氏说者,正合于古人,王肃乃故与郑反,朱子所谓王肃议礼必反郑玄是也。
王肃且以此获短丧之讥。仪礼丧服篇曰,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父在为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礼记杂记下篇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此谓父在为母也。丧大记曰,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又曰,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
【原注】服问曰,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服其功衰。徐师曾集注曰,三年之丧,谓父丧也。期之丧,母丧也。贾公彦丧服疏所云,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必父服既除而遭母丧,乃得伸三年也。【汝成案】父卒则为母三年,不待父服终也。贾疏非是。庾蔚之云,父未殡而祖亡.不为祖持重服。贾殆由此而误。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今从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原注】自唐以前礼制,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
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天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从之。玄宗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上言,孝莫大于严父,故父在为母服齐衰周,心丧三年,情已申而礼杀也。则天皇后改服齐衰三年。请复其旧。上下其议。左散骑常侍禇无量以履冰议为是。诸人争论,连年不决。七年八月辛卯,叙自今五服并依丧服传文,然士大夫议论犹不息,行之各从其意。无量叹曰,圣人岂不知母恩之厚乎?厌降之礼所以明尊卑,异戎翟也。俗情肤浅,不知圣人之心。一紊其制,谁能正之。
二十年,中书今萧嵩改修五礼,复请依上元敕,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从之。按父在为母齐表三年,起自开元礼,然其时卢怀慎以母忧起复为兵部侍郎,张九龄以母忧起复中书侍郎同平章事,邠王守礼以母忧起复左金吾卫将军,嗣鄂王邕以母忧起复卫尉卿。而得终礼制者惟张说、韩休二人。则明皇固己崇其文而废其实矣。今制,父在为母斩衰三年。按太祖实录,洪武七年九月庚寅,贵妃孙氏薨,命吴王橚服慈母服斩衰三年,以主丧事,敕皇太子诸王皆服期。
乃命翰林学士宋濂等修孝慈录,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其庶母,皆齐衰杖期。十一月壬成朔,书成。此则当时别有所为,而未可为万世常行之道也。其过于古人,二也。丧服篇又曰,不杖麻屦者,妇为舅姑。传曰,何以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