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对左,殷所贵。云“若有尊”者,则俎其馀体也者,前有三,肩、臂、,以次用之。宾、主、已用肩臂,有一大夫则用,二大夫则取後体用专,若有三大夫巳上则用胳,其脊、胁与宾、主同,故下文云“获者之俎折脊胁肺”,注云“,若专胳觳折之,以为大夫之馀体”是也。
凡举爵,三作而不徒爵。(谓献宾、献大夫、献工,皆有荐。) [疏]注“谓献”至“有荐”。 ○释曰:知此三人者,以其言三作,故知唯此三人而已。 凡奠者於左,(不饮,不欲其妨。) [疏]“凡奠者於左”。
○释曰:谓若酬宾奠於右,宾奠之於左。 将举者於右。(便其举也。)
[疏]“将举者於右”。
○释曰:谓若酬一人二人,举奠之,於荐右後举之者也。 众宾之长,一人辞洗,如宾礼。(尊之於其党。) [疏]“众宾”至“宾礼”。
○注“尊之於其党”。
○释曰:此献三宾之时,主人唯为长者一人洗爵,如经文恐已後更洗,故记人明之也。 若有诸公,则如宾礼,大夫如介礼。无诸公,则大夫如宾礼。(尊卑之差。诸公,大国之孤也。)乐作,大夫不入。(後乐贤也。)乐正与立者齿。(谓其饮之次也。尊乐正同於宾党。《乡饮酒》记曰:“与立者皆荐以齿。”) 三笙一和而成声。(三人吹笙,一人吹和,凡四人也。《尔雅》曰:“笙小者谓之和。”) [疏]“三笙”至“成声”。
○注“三人”至“之和”。
○释曰:云“《尔雅》曰:笙小者谓之和”者,案《尔雅释乐》云:“大笙谓之巢。”孙氏注云:“巢高大。”又云:“小者谓之和。”注云:“和,小笙是也。” 献工与笙,取爵于上篚。既献,奠于下篚。其笙,则献诸西阶上。(奠爵于下篚,不复用也。今文无与笙。) [疏]“献工”至“阶上”。
○注“奠爵”至“与笙”。
○释曰:云“奠爵于下篚,不复用也”者,谓堂上不复用,无妨堂下更入用之。知者,献获及释获者皆取而献之是也。《大射》献服不氏用散不用爵者,彼君礼,与此异也。 立者,东面北上。(宾党。)
[疏]“立者东面北上”。
○注“宾党”。
○释曰:此谓一命及不命来观礼者,与堂下众宾齿,东面北上而立。 司正既举觯而荐诸其位。(荐於觯南。) [疏]“司正”至“其位”。
○注“荐於觯南”。
○释曰:知荐於觯南不荐於觯北者,以司正觯南北面立,若荐觯北,与觯相隔,非位前,故知觯南位北也。 三耦者,使弟子,司射前戒之。(弟子,宾党之少者也。前戒,谓先射请戒之。) [疏]“三耦”至“戒之”。
○注“弟子”至“戒之”。
○释曰:云“使弟子,司射前戒之”者,谓请射之前戒之,以其经云“三耦俟於堂西”,故郑云“前戒谓先射请戒之”也。 司射之弓矢与扑,倚于西阶之西。(便其事也。) [疏]“司射”至“之西”。
○注“便其事也”。
○释曰:此矢谓挟一个者,初,司射堂西袒、决、遂,取弓矢于阶西,兼挟一矢,则诱射之,弓矢亦在阶西矣。若然,诱射讫,堂西改取一个挟之,遂阶西取扑,此一个实在堂西,至视之时,於西阶西释弓矢,去扑,献释获者,此亦在西阶西,故郑云“便其事也”。
司射既袒、决、遂而升,司马阶前命张侯,遂命倚旌。(著并行也。古文曰:遂命获者倚旌。) [疏]“司射”至“倚旌”。
○注“著并”至“倚旌”。
○释曰:云“著并行”者,谓司射与司马有不并行事时,案上文将射,堂西,袒决遂,取弓矢於西阶上,北面告宾曰:“弓矢既具,有司请射。”其时司马即阶前令倚旌,此皆同时,故郑云著并行事。如上经纳射器及比三耦以前,司射独行事後及司正为司马,与司射并行事,故记人记之也。
凡侯,天子熊侯,白质;诸侯麋侯,赤质;大夫布侯,画以虎豹;士布侯,画以鹿豕。(此所谓兽侯也,燕射则张之。乡射及宾射,当张采侯二正。而记此者,天子诸侯之燕射,各以其乡射之礼而张此侯,由是云焉白质、赤质,皆谓采其地。其地不采者,白布也。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画其头象於正鹄之处耳。君画一,臣画二,阳奇阴偶之数也。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养也。其画之皆毛物之。)
[疏]“凡侯”至“鹿豕”。
○注“此所”至“物之”。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