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左右抚矢而乘之,分委於当。) [疏]“长”至“韦当”。 ○注“博广”至“於当”。
○释曰:云“蛇龙,君子之类也”者,《易》云:“龙战于野,其血玄黄。”郑注云:“圣人喻龙,君子喻蛇。”是蛇龙总为君子之类也。云“直心背之衣曰当”者,直通身之言,其两头为龙首,於背上通身著当。言当心中央也。知“丹韦为之”者,周尚赤,上云“凡画者丹质”,又《周礼》九旗之帛皆用绛,故知此当亦以丹韦为之。云“司马左右抚矢而乘之,分委於当”者,若未分时,总在於当,今则四四在一边,不谓分讫,乃至於两当也。
,,横而拳之,南面坐而奠之,南北当洗。(,赤黑漆也。) [疏]“”至“当洗”。 ○注“赤黑漆也”。
○释曰:云“南面坐而奠之”者,取向弟子持矢北面,故南面奠之。云“南北当洗”者,恐南北不知远近,故记言南北当洗,南北节也。 射者有过,则挞之。(过,谓矢扬中人。凡射时矢中人,当刑之。今乡会众贤以礼乐劝民,而射者中人,本意在侯,去伤害之心远,是以轻之,以扑挞於中庭而已。《书》曰:“扑作教刑。”) [疏]“射者”至“挞之”。
○注“过谓”至“教刑”。
○释曰:云“是以轻之,以扑挞於中庭而已”,引《书》者,谓《尚书尧典》之文,彼据教学,故彼注云:“不勤道业则挞之。”引之者,於射时司射扑,亦是教射法,故引证挞犯礼之过者,是以《尚书》亦云“侯以明之,挞以记之”是也。 众宾不与射者不降。(不以无事乱有事。古文与为豫。) [疏]“众宾”至“不降”。
○注“不以”至“为豫”。
○释曰:乡射不得与射者,虽誓,仅有存焉。三宾已上,容其有文无武者,许其不射,故记者言之也。 取诱射之矢者,既拾取矢,而后兼诱射之乘矢而取之。(谓反位巳礼成,乃更进取之,不相因也。) [疏]“取诱”至“取之”。
○注“谓反”至“因也”。
○释曰:云“不相因”者,既自拾取已之乘矢,反位,东西望讫,上射乃更向前,兼取诱射之矢。礼以变为敬,故不相因。 宾、主人射,则司射摈升降,卒射即席,而反位卒事。(摈宾主人升降者,皆尊之也。不使司马摈其升降,主於射。) [疏]“宾主”至“卒事”。
○注“摈宾”至“於射”。
○释曰:云“不使司马摈其升降,主於射”者,必以司射决之者,以司马本是司正,不主射事,司射主射事,故使司射也。鹿中,{髟木},前足跪,凿背,容八。释获者奉之,先首。(前足跪者,象教扰之兽受负也。)[疏]注“前足”至“负也”。○释曰:服不氏教扰猛兽,猛兽不堪受负。其有合负物者,教扰则屈前足以受负,若今受负则四足俱屈之类也。大夫降,立于堂西以俟射。(尊大夫,不使久列於射位。)[疏]“大夫”至“俟射”。
○注“尊大”至“射位”。
○释曰:谓主人、大夫降时,宾、主先射,大夫则立于堂西,其耦在司马之西射位,大夫且立於堂西,射至,乃取其耦共升射。 大夫与士射,袒薰襦。(不肉袒,殊於耦。)耦少退于物。(下大夫也,既发则然。) 司射,释弓矢视。与献释获者释弓矢。(唯此二事,休武主文,释弓矢耳。然则摈升降不释。) [疏]“司射”至“弓矢”。
○注“唯此”至“不释”。
○释曰:此二者经文自具记之者,以唯此二事释,欲显出宾、主升降时不释,故言之。是以郑云“然则摈升降不释”也。礼射不主皮。主皮之射者,胜者又射,不胜者降。(礼射,谓以礼乐射也。大射、宾射、燕射是矣。不主皮者,贵其容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不待中为备也。言不胜者降,则不复升射也。主皮者无侯,张兽皮而射之,主於获也。《尚书传》曰:战斗不可不习,故於狩以闲之也。闲之者,贯之也。贯之者,习之也。凡祭,取馀获陈於泽,然後卿大夫相与射也。
中者,虽不中也取;不中者,虽中也不取。何以然?所以贵揖让之取也,而贱勇力之取。向之取也於囿中,勇力之取也。今之取也於泽宫,揖让之取也。泽,习礼之处,非所於行礼,其射又主中,此主皮之射与?天子大射,张皮侯;宾射,张五采之侯;燕射,张兽侯。)
[疏]“礼射”至“者降”。
○注“礼射”至“兽侯”。
○释曰:云“礼射,谓以礼乐射也”者,射时有礼,兼作乐,故连乐言之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