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云“前後缁”。云“齐居柳之中央”者,虽无正文,以其言齐,若人之齐,亦居身之中央也。云“若今小车盖上蕤矣”者,汉时小车盖上有蕤,在盖之中央,故举以为说。云“以三采缯为之,上朱中白下仓”者,案《聘礼》记云三采:朱、白、仓。彼据缫藉用三采,先朱,次白,下仓。此为齐用三采,亦当然,故取以为义也。云“著以絮”者,既云齐当人所睹见,故知以絮著之使高。知“元士以上有贝”者,案《丧大记》云君齐五采五贝,大夫齐三采三贝,士齐三采一贝。
郑注云:“齐象车盖,蕤缝,合杂采为之,形如瓜分,然缀贝落其上及旁。”见彼士为天子元士,元士已上皆有贝也。此诸侯之士,故云无贝也。
设披。(披辂柳棺上,贯结於戴,人居旁牵之,以备倾亏。《丧大记》曰:“士戴前後缁,二披,用。”今文披皆为藩。) [疏]“设披”。
○注“披辂”至“为藩”。
○释曰:云“披辂柳棺上,贯结於戴”者,案《丧大记》注云:“戴之言值也,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使相值,因而结前後披也。”此注云披柳棺上贯结於戴,以此而言,则戴两头皆结于柳材,又以披在棺上辂过,然後贯穿戴之,连系棺束者,乃结于戴,馀披出之於外,使人持之。一畔有二,为前後披,故下记云“执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後左右各二人”是也。人君则三披,各三人,持之备倾亏也。引《丧大记》者,证披连戴而施之也。云“二披用”者,与戴所用异。
大夫与人君则戴与披用物同,故《丧大记》云“君戴六,披六”,“大夫戴前後玄,披亦如之”,是其用物同也。云“今文披皆为藩”者,言皆者,此文披及下文商祝御柩执披,并下记“执披者”三字皆为藩,今不从之也。
属引。(属犹著也。引,所以引柩车,在轴盾曰绋。古者人引柩。《春秋传》曰:坐引而哭之三。) [疏]“属引”。
○注“属犹”至“之三”。
○释曰:“引”谓绋绳属著於柩车。云“在轴盾曰绋”者,士朝庙时用轴,大夫已上用盾,故并言之。言绋见绳体,言引见用力。故郑注《周礼》亦云:“在车曰绋,行道曰引。”云“古者人引柩”者,《杂记》乘人专道而行,又云诸侯五百,大夫三百,皆是引人也。言古者人引,对汉以来不使人引也。引《春秋》者,案定公九年《左氏传》云:齐侯伐晋夷仪,敝无存,死之,齐侯与之犀轩,而先归之,坐引者,以师哭之,亲推之三。注云:“坐而饮食之。
”此郑略引之,云“坐引”者,亦谓饮食之。而哭之,亦以师哭之三者,亦谓公亲推之三也。引之者,证古者人引也。
陈明器於乘车之西。(明器,藏器也。《檀弓》曰:“其曰明器,神明之也。”言神明者,异於生器。“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锺磬而无笋ね”。陈器於乘车之西,则重北也。) [疏]“陈明”至“之西”。
○注“明器”至“北也”。
○释曰:云“明器,藏器也”者,自筲以下,皆是藏器。故下云“器西南上纟青”,又云“茵”,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则自包筲以下,总曰藏器,以其俱入广也。引《檀弓》者,案彼注:“成犹善也。竹不可善用,谓笾无,味当作氵未,氵未,也。”又云“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注云:“无宫商之调。”又云“有锺磬而无иね”,注云:“不县之也。横曰и,植曰ね。”云“陈器乘车之西,则重北”者,无正文,上荐车云“直东荣”,继庙屋而言,上注云“中庭”,不得云近北,明车近不在重。
今东陈於乘车之西,明重北可知。
折,横覆之。(折犹庋也。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窆事毕,加之广上,以承抗席。横陈之者,为苞筲以下纟争於其北,便也。覆之,见善面也。) [疏]“折横覆之”。
○注“折犹”至“面也”。
○释曰:云“折,横覆之”者,郑云“盖如床”,则加於广上时,南北长,东西短。今经云“横”,明知其长者东西陈之。言“覆”者,谓善面则折,加於广时,拟乡上看之为面,故善者乡下。今陈之取乡下看之,故反覆善面乡上也。云“折犹庋也”者,以其窆毕加之於广上,所以承抗席。若庋藏物然,故云折犹庋也。云“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者,此无正文,以经云横覆之,明有纵对之,既为纵横,即知有长短广狭,以承抗席,故为如床解之。
又知缩者三横者五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