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变饰棺云墙也。 抗木,刊。(剥削之。古文刊为竿。) [疏]“抗木刊”。
○注“剥削之”。
○释曰:刊,削也,而云“剥”者,木无皮者直削之,有皮者剥乃削之,故兼言剥。 茵著,用荼,实绥泽焉。(荼,茅秀也。绥,廉姜也。泽,泽兰也。皆取其香,且御湿。) [疏]“茵著”至“泽焉”。
○注“荼茅”至“御湿”。
○释曰:茵内非直用茅秀,兼实绥泽取其香,知且御湿者,以其在棺下,须御湿之物,故与荼皆所以御湿。 苇苞,长三尺,一编。(用便易也。) [疏]“苇苞长三尺一编”。
○注“用便易也”。
○释曰:言“便易”者,苇草即长,载取三尺一道编之,用便易故也。 菅筲三,其实皆瀹。(米麦皆湛之汤,未知神之所享,不用食道,所以为敬。) [疏]“菅筲三其实皆瀹”。
○注“米麦”至“为敬”。
○释曰:经直云“筲三,黍、稷、麦”,不辨苞之所用,及黍稷生熟,故记人明之。是以云筲用菅草,黍稷皆淹而渍之。云“未知神之所享”者,以其鬼神幽暗,生者不见,故淹而不熟,以其不知神之所享故也。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不以食道”,食道亵则不敬,故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也。
祖,还车不易位。(为乡外耳,未行。) [疏]“祖还车不易位”。
○注“为乡外耳未行”。
○释曰:案正经乃祖还乘车、道车、槁车,不辨还之远近,故记人明之。虽还车,不易本位,为乡外耳,还车未行者,皆不易位。上经未还,奉车在阶,妇人在堂上,还车去阶,妇人降堂下。若然,则是还车易位,而云“不易位”者,以其三分其庭为三位,车虽去阶,犹不离三分其庭一在北之位,据大判而言不易位也。
执披者,旁四人。(前後左右各二人。) [疏]“执披者旁四人”。
○注“前後左右各二人”。
○释曰:“前後左右各二人”者,谓前之左右,後之左右,则一旁四人,两旁则八人,上经郑注云“备倾亏也”。 凡赠币,无常。(宾之赠也。玩好日赠,在所有。) [疏]“凡赠币无常”。
○注“宾之”至“所有”。
○释曰:正经云“公用玄束帛”,是赠有常矣。上又云宾赠“奠币如初”,直云奠币如初,不云物色与多少,故记人明之,以其宾客非一,故云“凡赠币无常”。郑云“宾之赠也”,云“玩好曰赠,在所有”者,《诗》云:“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是赠在所有也。
凡糗,不煎。(以膏煎之则亵,非敬。) [疏]“凡糗不煎”。
○注“以膏”至“非敬”。
○释曰:正经葬奠直云“四笾枣糗栗脯”,不云糗之煎不,故记人明之。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是以郑云“以膏煎之则亵,非敬”,故云“不煎”。此篇唯葬奠有糗,而云“凡”者,记人通记大夫以上。 唯君命,止柩于恒,其馀则否。(不敢留神也。恒,道也。《曾子问》曰:“葬既引,至於恒。”) [疏]“唯君”至“则否”。
○注“不敢”至“於恒”。
○释曰:正经直云柩“至邦门,君使宰夫赠”,不云止柩之事,故记人明之。引《曾子问》者,彼为日食,此为君命,虽不同,止柩是同,故引之,证止柩之事。 车至道左,北面立,东上。(道左,墓道东,先至者在东。) [疏]“车至”至“东上”。
○注“道左”至“在东”。
○释曰:正经直云“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于广,以其入广故也,不云三等之车面位之事,故记人明之。以其不入广,故东上不统於广也。云“道左,墓道东”者,据墓南面为正,故知道左,是墓道东也,当是陈器之南。云“先至者在东”者,以乘车、道车、槁车三者,次第为先後,先至谓乘车也。必知此车是乘车之等者,以其下有柩车,故知此是三等者也。
柩至于广,敛服载之。(柩车至广,祝说载除饰,乃敛乘车、道车、槁车之服载之,不空之以归。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亦礼之宜。) [疏]“柩至”至“载之”。
○注“柩车”至“之宜”。
○释曰:正经直云“柩至于广,属引乃窆”,不云柩车敛服载之,故记人明之。云“柩车至广,祝说载除饰,乃敛乘道槁车服载之,不空之以归”者,此解说载,谓下棺於地,除饰谓除去帷荒,柩车既空,乃敛,乘车皮弁服,道车朝服,槁车蓑笠,三者之服,载之於柩车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