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宾献祝不及佐食者,但为待宾尸,故於宾长献是祭末礼杀,故不及佐食,阙之也。 主人出,立于阼阶上,西面。祝出,立于西阶上,东面。祝告曰:“利成。”(利犹养也。成,毕也。孝子之养礼毕。) 祝入。尸谡。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谡,起也。谡或作休。) 祝先,尸从,遂出于庙门。(事尸之礼,讫於庙门。) [疏]“主人”至“庙门”。
○释曰:自此尽“庙门”,论祭祀毕尸出庙之事。注事尸之礼讫於庙门者,上祝迎尸於庙门,今礼毕又送尸於庙门。案《礼记》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是以据庙门为断。 祝反,复位于室中。主人亦入于室,复位。祝命佐食彻斤俎,降设于堂下阼阶南。(彻斤俎不出门,将傧尸也。斤俎而以傧尸者,其本为不反鱼肉耳。不云尸俎,未归尸。) [疏]“祝反”至“阶南”。
○注“彻斤”至“归尸”。
○释曰:自此尽篇末,论彻斤俎行之事。云“彻斤俎不出门,将傧尸也”者,决《特牲》佐食彻尸俎出庙门者,送尸者也。云“斤俎而以傧尸者,其本为不反鱼肉耳”者,案《曲礼》云“毋反鱼肉”,谓食时鱼肉不反俎,故尸食亦加斤俎,本为尸不反鱼肉。今宾尸将更食鱼肉,当加於斤俎,未得即送尸家,故云本为不反鱼肉也,故傧尸讫并後加者,得归之也。
司宫设对席,乃四人。(大夫礼,四人,明惠大也。) [疏]注“大夫”至“大也”。 ○释曰:案《祭统》云:“凡之道,而兴施惠之象也。”是故上有大泽,则惠必及下。是以《特牲》二人,惠之小者。大夫四人,明惠之大者也。 上佐食盥,升,下佐食对之,宾长二人备。(备四人也。三亦盥升。) [疏]“上佐”至“人备”。
○注“备四”至“盥升”。
○释曰:“下佐食对之”者,不谓东西相当,直取上佐食东面,下佐食西面为对。以其下佐食西面近北,故不得东西相当也。云“宾长二人备”者,亦不东西相当,以其一宾长在上佐食之北,一宾长在下佐食之南,是亦不东西相当也,故云“备”,不言“对”也。
司士进一敦黍于上佐食,又进一敦黍于下佐食,皆右之于席上。(右之者,东面在南,西面在北。)[疏]注“右之”至“在北”。○释曰:东面在南,据上佐食,西面在北,据下佐食。右之者,饭用手右之便故也。资黍于羊俎两端,两下是。(资犹减也。减置於羊俎两端,则一宾长在上佐食之北,一宾长在下佐食之南。今文资作赍。)[疏]注“犹”至“作赍”。○释曰:云“两下是”者,据二宾长以二佐食为下,故云“一宾长在上佐食之北,一宾长在下佐食之南”,以地道尊右,故二佐食皆在右。
若然,羊俎两,南北面置之,故二宾长於俎一端取黍也。必知上佐食东面近南,下佐食西面近北者,以其尸东面近南,今尸起,上佐食居尸坐处,明知位次如此。
司士乃辩举,者皆祭黍、祭举。(举,举肤。今文辩为遍。) [疏]“司士”至“祭举”。
○注“举举”至“为遍”。
○释曰:知举是举肤者,以其尸举肺,者下尸,明不举肺当举肤。是以《特牲》云:“佐食授者各一肤。”明此大夫礼,亦举肤也。 主人西面,三拜者。者奠举于俎,皆答拜,皆反,取举。(三拜,旅之,示遍也。言反者,拜时或去其席,在东面席者,东面拜,在西面席者,皆南面拜。) [疏]“主人”至“取举”。
○注“三拜”至“面拜”。
○释曰:知面位如此者,以主人在户内,西面三拜者,者在东面而答主人拜,可知在西面位者,以主人在南,西面,不得与主人同面而拜,明回身南面向主人而拜,故郑以义解之如此也。 司士进一于上,又进一于次,又进二豆氵音于两下。乃皆食,食举。(氵音,肉汁也。) [疏]“司士”至“食举”。
○释曰:云“又进二豆氵音于两下”者,以其神坐之上,止有羊、豕二,一进与上佐食,一进与下佐食,故更羞二豆氵音于两下,氵音者从门外镬中来,以两下无,故进氵音也。 卒食,主人洗一爵,升,酌,以授上。赞者洗三爵,酌。主人受于户内,以授次,若是以辩。皆不拜,受爵。主人西面三拜者。者奠爵,皆答拜,皆祭酒,卒爵,奠爵,皆拜。主人答壹拜。(不拜受爵者,大夫者贱也。答壹拜,略也。古文一为壹也。)
[疏]注“不拜”至“壹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