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曰:“子为事故,至於某之室。某有先人之礼,请醴从者。”(言从者,谦不敢斥也。今文於为于。)对曰:“某既得将事矣,敢辞。”(将,行)“先人之礼,敢固以请。”(主人辞,固,如故。)“某辞不得命,敢不从也。”(宾辞也,不得命者,不得许己之命,)
纳吉,曰:“吾子有贶命,某加诸卜,占曰吉,使某也敢告。”(贶,赐也。赐命,谓许以女名也。某,婿父名。) [疏]注“贶赐”至“父名”。 ○释曰:知某是婿父名者,以其云“命某加诸卜”是婿父卜,故知某是婿父名。 对曰:“某之子不教,唯恐弗堪。子有吉,我与在,某不敢辞。”(与犹兼也。古文与为豫。) [疏]“对曰”至“敢辞”。
○注“与犹兼也”。
○释曰:云“我与在”,以其夫妇一体,夫既得吉,妇吉可知,故云我兼在,占吉中也。 纳徵,曰:“吾子有嘉命,贶室某也。某有先人之礼,俪皮束帛,使某也请纳徵。”致命,曰:“某敢纳徵。”对曰:“吾子顺先典,贶某重礼,某不敢辞,敢不承命!”(典,常也,法也。) [疏]“纳徵”至“承命”。
○释曰:吾子有命以下至“请纳徵”,是门外向摈者辞也。云致“命曰,某敢纳徵”者,是所升堂致命辞也。云“对曰”者,是堂上主人对辞也。 请期,曰:“吾子有赐命,某既申受命矣。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日。”(三族,谓父昆弟、已昆弟、子昆弟。虞,度也。不亿度,谓卒有死丧,此三族者,己及子皆为服期,期服则逾年,欲及今之吉也。《杂记》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
[疏]“请期”至“吉日”。
○释曰:云“某既申受命矣”者,申,重也。谓前纳采已後,每度重受主人之命也。云“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日”者,今将成昏,须及吉时,但吉凶不相干,若值凶,不得行吉礼,故云惟是三族。死生不可亿度之事,若值死时,则不得娶,及今吉时,使某请吉日以成昏礼也。
○注“三族”至“嫁子”。
○释曰:郑知三族是父、己、子三者之昆弟者,若大功之丧服内不废成礼,若期,亲内则废,故举合废者而言。以其父昆弟则伯、叔及伯、叔母,己昆弟则已之亲兄弟,子昆弟则己之子、庶子者,皆己之齐衰期服之内亲故,三族据三者之昆弟也。引《杂记》者,见大功小功之末,既葬,则可以嫁子、娶妻,经曰三族,不据之矣。今据父之昆弟期,於子小功,不得与子娶妻。若於子期,於父小功,亦不得娶妻。知今皆据婿之父而言。若然,己、父昆弟於子为小功而言,此三族者,己与子皆为服期者,亦据大判而言耳。
对曰:“某既前受命矣,唯命是听。”(前受命者,申前事也。)曰:“某命某听命于吾子。”(曰某,婿父名也。)对曰:“某固唯命是听。”使者曰:“某使某受命,吾子不许,某敢不告期!”曰某日。(某,吉日之甲乙。) [疏]注“某吉日之甲乙”。
○释曰:云“曰某日”者,是使者付主人吉日之辞。云“某,吉日之甲乙”者,谓以十日配十二辰,若云甲子、乙丑、丙寅、丁卯之类,故郑略举甲乙而言之也。 对曰:“某敢不敬须!”(须,待) 凡使者归,反命,曰:“某既得将事矣,敢以礼告。”(告,礼所执脯。) [疏]注“告礼所执脯”。
○释曰:知礼是所执脯者,上文礼宾,宾皆北面取脯,降授从者。今此云归以反命,故知礼是所执脯也。 主人曰:“闻命矣。”
父醮子,(子,婿。)
[疏]“父醮子”。
○释曰:女父礼女用醴,又在庙。父醮子用酒,又在寝。不同者,父礼女者,以先祖遗体许人,以他族,妇人外成,故重之而用醴,复在庙告先祖也。男子直取妇入室,无不反之,故轻之,而用酒在寝。知醮子亦不在庙者,若在庙以礼,筵於户西,右几布神位,今不言,故在寝可知也。
命之,曰:“往迎尔相,承我宗事。(相,助也。宗事,宗庙之事。)勖帅以敬先妣之嗣,若则有常。”(勖,勉也。若犹女也。勉帅妇道,以敬其为先妣之嗣。女之行则当有常,深戒之。《诗》云:“大姒嗣徽音。”) [疏]“勖帅”至“有常”。
○注“勖勉”至“徽音”。
○释曰:云“以敬其为先妣之嗣”者,谓妇人入室,使之代姑祭也。“《诗》云大姒嗣徽音”者,《大雅文王》诗。大姒者,文王妃。嗣,继。徽,美也。娶大姒,明以继先妣美音也。引之者,证敬其为先妣之嗣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