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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第128页

先意承志,喻父母於道。国人称之曰:‘幸哉,有子若是,如此美行。’”乃所为父母兄弟所善,故郑云善於父母为孝,善於兄弟为友也。云“睦,亲於九族”者,《尧典》云“九族既睦”,是睦亲於九族也。九族者,上至高祖,下至玄孙,旁及缌麻之内也。云“姻,亲於外亲”,知姻是亲於外亲者,上云睦施於九族,明此姻是亲於外亲也。《左传》云“士逾月,外姻至”,亦据外亲之等。外亲者,则妻族、母族是也。此姻对睦,施於外亲。若不对睦,亦施於内亲。故《论语》云“因不失其亲”,《丧服传》云“与因母同”,此皆施於内亲也。云“任,信於友道”者,谓朋友有道德,则任信之,故《论语》云“信则人任焉”是也。云“恤,振忧贫者”者,恤训为忧,振训为救,故知恤,振忧贫者也。云“礼,五礼之义”,自此已下至九数,皆取义於《保氏》。案《保氏职》:“掌养国子以道,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御,五曰六书,六曰九数。”案彼注云:“五礼者,玄谓吉、凶、宾、军、嘉。六乐者,玄谓《云门》、《大咸》、《大韶》、《大夏》、《大》、《大武》。五射者,先郑云:‘白矢、参连、剡注、襄尺、井仪。’五御者,先郑云:‘鸣和鸾、逐水曲、过军表、舞交衢、逐禽左。’六书者,先郑云:‘象形、会意、转注、处事、假借、谐声。’九数者,先郑云:‘方田、粟米、差分、少广、商功、均输、方程、嬴不足、旁要,此九章之术是也。’”彼注又云:“今有重差、夕桀、句股。”此经直陈六艺,《保氏》各有其数,故注《保氏》,具释之。注此,直取《保氏》经以释之。五礼言义者,以其吉凶之等,各有其义。乐言歌舞者,以其作乐时,有升歌下舞。射言法者,以其有升降揖让之法。御言节者,四马六辔,有进退之节。书言品者,形声处事,差品不同。数言计者,有多少算计。各逐义强生称。
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睦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纠犹割察也。不弟,不敬师长。造言,讹言惑众。乱民,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也。郑司农云:“任谓朋友相任,恤谓相忧。”
  ○弟,音悌,注同。)
[疏]“以乡”至“之刑”
  ○释曰:上设三物教万民,民有不从教者,则设刑以刑之,故言“以乡八刑纠万民”也。云“一曰不孝之刑”者,有不孝於父母者则刑之。《孝经》不孝不在三千者,深塞逆源,此乃礼之通教。兼戒凡品,故不孝有刑也。“二曰不睦之刑”者,不相亲睦亦刑之。“三曰不姻之刑”者,不亲於外亲亦刑之。“四曰不弟之刑”者,谓不敬师长亦刑之。“五曰不任之刑”者,谓不信任於朋友亦刑之。“六曰不恤之刑”者,谓见灾危而不忧恤亦刑之。“七曰造言之刑”者,有造浮伪之言者,亦刑之。“八曰乱民之刑”者,谓执左道乱政则刑之。
  ○注“纠犹”至“相忧”
  ○释曰:云“纠犹割察也”者,谓察取乡中八种之过,断割其罪。云“不弟,不敬师长”者,此不弟,即上六行友是也。上文在睦姻之上,此变言弟,退在睦姻之下者,上言友,专施於兄弟;此变言弟,兼施於师长,故退在睦姻之下。云“造言,讹言惑众”者,案《王制》“行伪而坚,言伪而辨”,与此造言一也,是讹言惑众也。云“乱民,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也”者,乱名已下,皆《王制》文。案彼注乱名改作谓变易官与物之名,更造法度。左道,若巫蛊及俗禁,并是乱政之民也。上三物有六德、六行、六艺,六德、六艺不设刑,独於六行设刑者,郑注《师氏》云:“在身为德,施之为行。”德为在身,不施於物,六艺亦是在身之能,不施於人,故二者不设刑。其行并是施之於人,故禁其恐有愆负,故设刑以防之也。造言乱民,民中特害,故六行之外,别加此二刑。
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礼所以节止民之侈伪,使其行得中。郑司农云:“五礼谓吉、凶、宾、军、嘉。”)
[疏]“以五”至“之中”
  ○释曰:“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者,案《礼记 乐记》云“礼者,著诚去伪”。故以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使得中正也。
  ○注“礼所”至“军嘉”
  ○释曰:礼者,辨尊卑,别贵贼,皆有上下之宜,不得奢侈僭伪。故云礼所以节止民之侈伪也。使其行得中者,上不逼下,下不僭上,得其中正是也。郑司农云:“五礼谓吉凶宾军嘉”者,《春官 大宗伯》文也。
以六乐防万民之情,而教之和。(乐所以荡正民之情思,使其心应和也。郑司农云:“六乐谓《云门》、《咸池》、《大韶》、《大夏》、《大》、《大武》。”
  ○思,悉吏反。应,应对之应。招,上朝反,本亦作韶。,音护,本亦作护。)
[疏]“以六”至“之和”
  ○释曰:案《乐记》云“大乐与天地同和”,《孝经》云“移风易俗莫善於乐”,故大司徒云乐防万民之情而教之,使应和也。
  ○注“乐所”至“大武”
  ○释曰:案《乐记》云:“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