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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第16页

有罪则废退之,有贤则举置而赞之,亦所以驱人於善也。
  ○“四曰禄位,以驭其士”者,士谓学士。学士有贤行、学业,则诏之以爵位、禄赏,亦是驱之於善也。
  ○“五曰赋贡,以驭其用”者,采地之民,口率出泉为赋,有井田之法,一夫之田,税入於官,官得之,节财用,亦是使人入善,故云以驭其用也。
  ○“六曰礼俗,以驭其民”者,俗谓昏姻之礼,旧所常行者为俗,还使民依行,使之入善,故云以驭其民。
  ○“七曰刑赏,以驭其威”者,谓有罪刑之,有功赏之,使人入善畏威,故云以驭其威。
  ○“八曰田役,以驭其众”者,谓采地之中,得田猎使役於民,皆当不夺农时,使人入善,故云以驭其众也。据此文,则卿大夫得田猎。而《春秋左氏传》郑大夫丰卷请田,子产不许者,彼常田之外,临祭取鲜,唯人君耳,大夫唯得常田。故《礼》云“大夫不掩群”,亦是常田。丰卷亦僭取鲜,故子产云:“唯君用鲜”,明大夫不合也。
  ○注“都之”至“学士”
  ○释曰:上言邦国,则诸经有邦国别言之者,故解为“大曰邦、小曰国”。此采地云都鄙,诸文无或言都,或言鄙别号,故郑云“都之所居曰鄙”。《大司徒》云:“凡造都鄙”,郑云:“其界曰都;鄙,所居也。”《春秋传》曰:“迁郑焉而鄙留”,是鄙所居不迁也。云“则亦法也。典、法、则,所用异,异其名也”者,谓典法则三者相训,其义既同。但邦国,言典官府言法,都鄙言则,是所用处异,故别言之,其实义通也。云“都鄙,公卿大夫之采邑”者,《载师职》云:“家邑任稍地”,则大夫之采也;“小都任县地”,则六卿之采也;“大都任疆地”,则三公之采也。云“王子弟所食邑”者,亲王子、母弟与公同处而百里,次疏者与六卿同处而五十里,次疏者与大夫同处二十五里。案《礼记 礼运》云:“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郑注《中庸》云:“同姓虽恩不同,义必同也。尊重其禄位,所以贵之,不必授以官守。”然则王子、母弟虽食采邑,未必别有官,有官则依公卿大夫食邑,不假别言也。云“周、召、毛、聃、毕、原之属”者,僖二十四年《左传》,富辰云:“管、蔡、成阝、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丰、郇、文之昭也。于阝、晋、应、韩,武之穆也。”今郑直云周、召、毛、聃、毕、原之属在畿内者,其馀或在畿外,故不尽言也。引之者,证王子弟有采邑也。云“祭祀其先君、社稷、五祀”者,案《孝经 大夫章》不云社稷,则诸侯卿大夫也。若王子母弟及三公称诸侯者,五庙、五祀、三社、三稷、,故云祀先君、社稷、五祀也。云“法则,其官之制度”者,谓宫室、车旗、衣服之等,皆不得僭也。云“禄,若今月奉也”者,古者禄皆月别给之,汉之月奉亦月给之,故云若今月奉也。云“位,爵次也”者,言朝位者,皆依爵之尊卑为次,则经云位据立,故云爵次也。云“赋,口率出泉也”者,下文九职、九赋,职赋相继而言,故知赋即九赋,口率出泉也。云“贡,功也,九职之功”者,亦约下文言。九赋上言九职,九职任之,九赋敛之,是以《大府》云九赋、九功。九功即九职之功,故郑於此以贡为功,是九职之功出税也。云“礼俗,昏姻丧纪”者,《曲礼》云:“君子行礼,不求变俗。”若不醴,醮用酒,是其一隅也。云“郑司农云,士谓学士”者,经云“禄位以驭其士”,使进受禄位,故知士,学士也。
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以驭其贵;二曰禄,以驭其富;三曰予,以驭其幸;四曰置,以驭其行;五曰生,以驭其福;六曰夺,以驭其贫;七曰废,以驭其罪;八曰诛,以驭其过。(柄,所秉执以起事者也。诏,告也,助也。爵谓公、侯、伯、子、男、卿、大夫、士也。《诗》云“诲尔序爵”,言教王以贤否之第次也。班禄所以富臣下。《书》曰:“凡厥正人,既富方。”幸谓言行偶合於善,则有以赐予之,以劝後也。生犹养也。贤臣之老者,王有以养之。成王封伯禽於鲁,曰“生以养周公,死以为周公後”是也。五福,一曰寿。夺谓臣有大罪,没入家财者。六极,四曰贫。废犹放也,舜殛鲧于羽山是也。诛,责让也。《曲礼》曰“齿路马有诛”。凡言驭者,所以驱之内之於善。
  ○柄,兵命反。行,下孟反,注同。殛,纪力反。鲧,古本反。驱,起俱反。)
[疏]“以八柄”至“其过”
  ○释曰:大宰以此八柄诏告于王驭群臣,馀条皆不言诏,独此与下八统言诏王者,馀并群臣职务常所依行,岁终致事,乃考知得失,此乃王所操持,王不独执,群臣佐之而已,故特言诏也。言“驭”者,此八者皆是驱群臣入善之事,故皆言驭也。
  ○“一曰爵,以驭其贵”者,《司士》云:“以德诏爵”,有贤乃受爵,是驭之以贵也。
  ○“二曰禄,以驭其富”者,《司士》云:“以功诏禄”,禄所以富臣下,故云以驭其富。
  ○“三曰予,以驭其幸”,谓言语偶合于善,有以赐予之,故云以驭其幸。
  ○“四曰置,以驭其行”者,有贤行,则置之于位,故云以驭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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