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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第176页

即此文是也。若据彼国丧亡,则谓之亡国之社,引《公羊传》者是也。又名丧国之社,《郊特牲》云“丧国之社必屋之”是也。据其地则曰亳社,则《左传》云“亳社灾”是也。故云胜国亡国也。故郑引《公羊传》云胜国亡国也。云“亡国之社”者,《公羊传》文。云“奄其上”者,即《郊特牲》“屋之不受天阳者”是也。云“栈其下”者,谓於下著柴以栈之,使不通阴故也,故云“使无所通”也。云“就之以听阴讼之情,明不当宣露”者,以其胜国社上下不通,是不宣露。中之言亦不宣露,故就而听之也。若然,案《诗》召伯听男女之讼於小棠之下,不在胜国社者,彼谓周公未制礼前,此据制礼之後,故不同。云“其罪不在赦宥者,直归士而刑之,不复以听”,释经“附於刑者归於士”。若然,在赦宥者媒氏听之。云“士,司寇之属”者,案《司寇》有士师之等属司寇,故云之属。是以郑注《诗》亦云“士师所当审”也。诗者,邶诗,剌卫宣公之诗。引之者,证经所听者是中之言也。
司,掌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量,豆、区、斗、斛之属。度,丈尺也。
  ○治,直吏反,下及“大治”、“小治”同。区,乌候反。)
[疏]“司”至“禁令”
  ○释曰:此经与下文为总目。云“掌之治”者,下文云“听大治小治”是也。教,即此下文“以次叙分地”之等,谓教之处置货物是也。政者,即下文云“以政令禁物靡”等是也。刑者,即下文云“以刑罚禁”是也。量度,即下文云“以量度成贾”是也。禁令者,即下文云“以贾民禁伪”是也。
  ○注“量豆”至“尺也”
  ○释曰:“豆区斗斛之属”者,豆、区,即昭三年晏子云“齐旧四量,豆、区、釜、锺”是也。云斗斛,即《律历志》云“合升斗斛”是也。此不言釜锺与升者,“之属”中兼之也。
以次叙分地而经,(次谓吏所治舍,思次、介次也,若今亭然。叙,肆行列也。经,界也。
  ○行,户刚反,下“行列”同。)
[疏]“以次”至“经”
  ○释曰:司之官以次叙二事,分地而置之,而以经界其市,使各有处所,不相杂乱也。
  ○注“次谓”至“界也”
  ○释曰:云“次谓吏所治舍”者,吏即下文司、贾师莅思次、介次者是也。云“若今亭然”者,举汉法而言。云“叙,肆行列也”者,以其言叙即行肆之列,故为行列解之。案《内宰职》云“设其次,置其叙,正其肆”。注云:“次,思次。叙,介次。”不为行列,与此注违者,彼文次与叙下更云“正其肆”,则肆为行列,故分次为思次,以叙为介次也。此文不具,直有次叙,无言正其肆,故并思介同名为次,叙为行列。此郑望文为义,故注不同。
以陈肆办物而平,(陈犹列也。辨物,物异肆也。肆异则平。)
[疏]“以陈”至“平”
  ○释曰:陈,列也,谓行列其廛肆而辨其物。物异则贾平,故云平也。
以政令禁物靡而均,(物靡者,易售而无用,禁之则均。郑司农云:“靡谓侈靡也。”
  ○易,以豉反,下“之易”同。售,受又反。)
[疏]释曰:司出政令而禁其物货细靡者,但物货细靡,人买之者多,贵而无用,令使粗物买之者少而贱,使贾不平,令禁之则物均平,故云“均”也。
以商贾阜货而行布,(通物曰商,居卖物曰贾。阜犹盛也。郑司农云:“布谓泉也。”
  ○贾,音古,注“曰贾”、下“商贾”、“贾师”皆同。)
[疏]“以商”至“行布”
  ○释曰:郑知“通物曰商”者,《易》云:“至日闭关,商旅不行;除至之日,商旅则行。”故郑注《大宰》云“行曰商”。行商则是通物者也。郑知居卖物曰贾者,商既通物,明贾则在而居卖物者也。故郑注《大宰》云“处曰贾也”。由此二等之人,或通货,或在卖之,故货贿阜盛而布泉得行,故云“阜货而行布”也。
以量度成贾而徵亻卖,(徵,召也。亻卖,买也。物有定贾则买者来也。
  ○成贾,音嫁,注下不音者皆同,聂氏及沈云:成贾、定贾、奠物、贾其贾、平大贾、小贾、贾贱、恒贾、而故贾,凡十二,音嫁,馀音古。亻卖,刘音育,聂氏音笛,《字林》他竺反。)
[疏]“以量”至“徵亻卖”
  ○释曰:量,以量梁之等。度,以度布绢之等。成,定也。二物以量度以定物贾。徵,召也。亻卖,买之。物贾定则召买者来,故云徵亻卖也。
  ○注“徵召也亻卖贾也物有定贾则买者来也”
  ○释曰:知亻卖为买者,以言徵召买者,故以亻卖为买。此字所训不定。案:下文所云“贵亻卖者”,郑注“贵卖之”,郑亦望文为义,故注不同也。
以质剂结信而止讼,(质剂,谓两书一札而别之也。若今下手书,言保物要还矣。郑司农云:“质剂,月平。”
  ○剂,子随反。平,皮命反,下“月平”同。)
[疏]“以质”至“止讼”
  ○释曰:质剂谓券书,恐民失信,有所违负,故为券书结之,使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