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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以四镇之山为琢饰也。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四镇者,谓杨州之会稽、青州之沂山、幽州之医无闾、冀州之霍山是也。云“圭长尺二寸”者,案《玉人》云“镇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是也。
  公执桓圭,(公,二王之後及王之上公。双植谓之桓。桓,宫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桓圭,盖亦以桓为琢饰,圭长九寸。)
  [疏]注“公二”至“九寸”
○释曰:此所执谓朝时。案《聘礼》、《礼记》及《典瑞》所云者,是已下皆据朝时也。云“公,二王之後”者,案《孝经援神契》云:“二王之後称公,大国称侯,皆千乘。”是二王後称公。云“及王之上公”者,《典命》“上公之礼”及此上之“九命作伯”,皆是王之上公也。云“双植谓之桓”者,桓谓若屋之桓楹。案《檀弓》云:“三家视桓楹。”彼注“四植谓之桓”者,彼据柱之竖者而言。桓若竖之,则有四棱,故云四植,植即棱也。此於圭上而言下,二棱著圭不见,唯有上二棱。
故以双言之也。云“桓,宫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者,以其宫室在上,须得桓楹乃安,若天子在上,须诸侯卫守乃安,故云安其上也。云“桓圭盖亦以桓为琢饰”者,以无正文,故亦云“盖”也。云“圭长九寸”者,案《玉人》云“桓圭九寸,公守之”是也。
  侯执信圭,伯执躬圭,(“信”当为“身”,声之误也。身圭、躬圭,盖皆象以人形为琢饰,文有粗缛耳。欲其慎行以保身。圭皆长七寸。  ○信,音身。行,下孟反。)
  [疏]注“信当”至“七寸”
○释曰:郑必破“信”为“身”者,古者舒、申字皆为信,故此人身字亦误为信,故郑云“声之误也”。云“身圭、躬圭,盖皆象以人形象致饰”者,以其字为身躬,故郑还以人形解之。云“文有粗缛耳”者,缛,细也,以其皆以人形为饰,若不粗缛为异,则身、躬何殊而别之?故知文有粗缛为别也。云“欲其慎行以保身”者,此则约上下圭为义,既以人身为饰,义当慎行保身也。云“圭皆七寸”者,案《玉人》云“信圭、躬圭七寸,侯伯守之”是也。
  子执璧,男执蒲璧。(所以养人;蒲为席,所以安人。二玉盖或以为饰,或以蒲为琢饰。璧皆径五寸。不执圭者,未成国也。)
  [疏]注“所”至“国也”
  ○释曰:“所以养人,蒲为席,所以安人。二玉盖或以为饰,或以蒲为琢饰”者,此亦无正文,故亦言“盖”以疑之。言“或”者,非疑,以其二玉用物不同,故云或耳。云“璧皆径五寸”者,案《玉人》烂脱,《大行人》有五寸之文也。云“不执圭者,未成国也”者,据上文“五命赐则”,是未成国也。
  以禽作六挚,以等诸臣。(挚之言至,所执以自致。  ○挚,音至,本或作贽。)
  [疏]注“挚之”至“自致”
○释曰:此亦与下为总目。案下文有“孤执皮帛”,而此云“以禽”者,据羔已下以多为主也。案庄公《传》,男贽,大者玉帛,小者禽鸟,《尚书》五玉亦云贽,则玉亦是贽。此上下文玉为瑞,禽云挚者,此以相对为文,故王以下言瑞。天子受瑞於天,诸侯受瑞於天子,诸臣无此义,故以挚为文。郑云“挚之言至,执之以自致”者,案士谒见新升为士,皆执挚乃相见,卿大夫亦然。至於五等诸侯朝聘,天子及相朝聘皆执挚以自致,及得见主人,故以“至”解“挚”也。
孤执皮帛,卿执羔,大夫执雁,士执雉,庶人执鹜,工商执鸡。(皮帛者,束帛而表以皮为之饰。皮,虎豹皮。帛,如今璧色缯也。羔,小羊,取其群而不失其类。雁,取其候时而行。雉,取其守介而死,不失其节。鹜,取其不飞迁。鸡,取其守时而动。《曲礼》曰“饰羔雁者以缋”,谓衣之以布而又画之者。自雉以下,执之无饰。士相见之礼,卿大夫饰挚以布,不言缋。此诸侯之臣与天子之臣异也。然则天子之孤饰挚以虎,皮公之孤饰挚以豹皮与?此孤卿大夫士之挚,皆以爵不以命数,凡挚无庭实。
  ○介,音界,或作分,扶问反。衣,於既反。与,音馀。)
  [疏]注“皮帛”至“庭实”
  ○释曰:凡此所执,天子之臣尊,诸侯之臣卑,虽尊卑不同,命数有异,爵同则挚同。此文虽以天子之臣为主,文兼诸侯之臣,是以士相见卿大夫士所执,亦与此同,但饰有异耳。郑云“皮帛者,束帛而表以皮为之饰”者,案《聘礼》“束帛加璧”,又云“束帛乘马”,故知此帛亦束。束者,十端,每端丈八尺,皆两端合卷,总为五匹,故云束帛也。言表以皮为之饰者,凡以皮配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