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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吉凶之五服、车旗、宫室之禁。(五服,王及公、卿、大夫、士之服。)
  [疏]“辨吉”至“之禁”
  ○释曰:云“吉凶之五服”者,皆据人数而云五也。又云“车旗、宫室之禁”者,谓若《典命》云:“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以九、以七、以五为节。”言禁令者,谓五服及车旗、宫室,皆不得上僭下逼,当各依品命为法。  ○注“五服”至“之服”
  ○释曰:案《尚书》“五服五章才”,郑注云:“十二也,九也,七也,五也,三也。”又云“子欲观古人之象日月星辰”,注云:“此十二章,天子备有。公自山而下。”《孝经》云“非先王之法服”,注云:“先王制五服,日月星辰服,诸侯服山龙”云云,皆据章数而言。今此注五服,以为王及公、卿、大夫、士之服,不据章数为五者,以其丧服自天子达於士,唯一而已,不得数服为五,则知吉之五服,亦不得数服,故皆据人为五也。
  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其正室皆谓之门子,掌其政令。(三族,谓父子孙,人属之正名。《丧服小记》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正室,子也,将代父当门者也。政令,谓役守之事。  ○,丁历反。)
  [疏]“掌三”至“政令”
  ○释曰:此三族,谓父子孙一本而言,推此而往,其中则兼九族矣。云“辨亲疏”者,据己上至高祖,下至玄孙,傍至缌麻,重服者则亲,轻服者则疏也。云“正室皆谓之门子”者,还据九族之内,但是子正体,主皆是正室,亦谓之门子。  ○注“三族”至“之事”
○释曰:云“三族谓父子孙”者,此据已上亲父,下亲孙,是父子孙,此即亲亲以三是也。云“以三为五”者,谓此父子孙之三,以父亲祖,以子亲孙,则五也。云“以五为九”者,谓以祖亲曾高,以孙亲曾玄,即是以五为九也。若然,不言以五为七,乃云以五为九者,“齐衰三月”章云“为曾祖”。郑注云:“服之数尽於五,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
减其日月,恩杀也。”以此而言,曾祖高祖服同齐衰三月,则为曾孙玄孙,服同缌麻三月。以尊卑服同,故经云以五为九,不须言以五为七也。云“政令,役守之事”者,案《诸子职》云:“掌国子之ヘ,若有甲兵之事,致於大子,惟所用之。”是其役事。案《宫伯职》云“掌士庶子”,又有八次八舍宿卫之事,是其守之事,故总云“政令役守之事也。
  毛六牲,辨其名物,而颁之于五官,使共奉之。(毛,择毛也。郑司农云:“司徒主牛,宗伯主鸡,司马主马及羊,司寇主犬,司空主豕。”  ○毛六,戚如字,刘莫报反。)
  [疏]“毛六”至“奉之”
  ○释曰:言“辨其名物”者,若六牲皆有名,若马、牛、羊、豕、犬、鸡。物,色也,皆有毛色,若宗庙用も之等。云“颁之于五官”者,六卿应言六官,而云五者,以其天官贰王治事,尊而不使奉牲,故五官也。云“使共奉之”者,谓充人养之,至祭日之旦,在庙门之前,颁与五官,使共奉之,助王牵入庙,即《祭义》所云“卿大夫赞币而从之”。彼虽诸侯法,可况天子也。
  ○注“毛择”至“主豕”
  ○释曰:先郑云“司徒奉牛”已下,皆案职知之,若《大司徒》有牛人,即云奉牛牲;《宗伯职》有鸡人,即云供鸡牲;《司马职》有羊人,校人掌马,即云共羊牲、奉马牲;《司寇职》有犬人,即云奉犬牲。是以先郑依而用焉。唯司空职亡,先郑知主豕者,《五行传》“听之不聪,则有豕祸”,是豕属北方,司空冬官,故奉豕牲也。
  辨六之名物与其用,使六宫之人共奉之。(“”读为“粢”。六粢,谓六:黍、稷、稻、粱、麦、菰。  ○菰,音孤。)
  [疏]“辨六”至“奉之”
  ○释曰:六,云“名物”者,谓六各有名,其色异,故云名物也。云“与其用”者,六所用,若六牲、六彝,所用不同,故须辨之。云“使六宫之人共奉之”者,黍、稷、、簋,是妇人所奉之事,故使六宫之人奉之。六宫之人,谓若《世妇职》云女宫之宿戒者也。
  ○注“读”至“麦菰”
  ○释曰:读为粢者,《尔雅 释草》:“粢,稷也。”粢字从米,以次为声,其字从皿,以齐为声,从皿不如从米,故读粢也。云“六粢:黍、稷、稻、粱、麦、菰”者,约《食医》“和王六食”云黍稷稻粱麦菰而言。
  辨六彝之名物,以待果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