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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导航地图-第269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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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女尸,为神象,鬼事之。”是以虞易奠也。云“卒哭日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者,案《士虞礼》,“三虞卒哭,俱用刚日”。云哀荐成事,故《檀弓》记人解《士虞礼》云“卒哭曰成事”,祭以吉为成,故云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虞祭是也。云“明日於祖父”者,引之,证经丧祭为虞祭,又为祭。士之礼,葬用柔日,假令丁日葬,葬日第一虞,隔戊日,己日为第二虞,後虞改用刚,用庚日。卒哭亦用刚日,隔辛日,壬日为卒哭。祭其祭又用柔日,则癸日为祭。
是士从始虞至日,总用七日。以此差之,大夫五虞,诸侯七虞,天子九虞,相次日数可知耳。此丧中自相对,虞为丧祭,卒哭即为吉祭,以卒去无时哭,哀杀,故为吉祭。若丧中对二十八月复平常为吉祭,则礻覃祭已前皆为丧祭也。若然,丧中自相对,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而郑云“丧祭虞”,并祭亦为丧祭者,此郑欲引《檀弓》并祭总释,故丧中之祭,总为丧祭而言。其实卒哭既为吉祭,祭在卒哭後,是吉祭可知也。
  成葬而祭墓,为位。(成葬,丘已封也。天子之冢,盖不一日而毕。位,坛位也。先祖形体托於此地,祀其神以安之。《冢人职》曰:“大丧既有日,请度,甫遂为之尸。”)
  [疏]“成葬”至“为位”
  ○释曰:云“成葬”者,谓造丘坟已讫,以王之灵柩托於此土,故祭后土之神,使安之。当设祭位於墓左也。  ○注“成葬”至“之尸”
○释曰:“成葬,丘已封也”者,案《冢人》以爵等为丘封之度,据彼有丘封之文,故依而言之。云“天子之冢,盖不一日而毕”者,案《檀弓》云:“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注云:“所使奠墓有司来归乃虞也。”则虞祭在奠墓後。以其王之坟盖高四尺,故日中虞祭,待奠墓有司来归。此上文既云“诏相丧祭”,则虞祭讫矣。於下乃云“成葬祭墓为位”,则虞祭不待奠墓有司来归者,由天子之冢高大,盖不一日而毕,故设经丧祭在成葬之上也。
引《冢人职》者,证祭墓为位时,冢人为尸,以祭后土也。
  凡王之会同、军旅、甸役之祷祠,肄仪为位。(肄,习也。故书“肄”为“肆”,“仪”为“义”,谓若今时肄司徒府也。小宗伯主其位。  ○肄,以志反,习也;沈音四,李似二反。)
  [疏]“凡王”至“为位”
  ○释曰:言王有会同、军旅、甸役之事,皆有祷祠之法。云“肄仪为位”者,数者祷祠,皆须豫习威仪乃为之,故云肄仪也。当习威仪之时,则小宗伯为位也。
  国有祸灾,则亦如之。(谓有所祷祈。)
  [疏]“国有”至“如之”
  ○释曰:祸灾,谓国遭水火凶荒,则有祷祈之事,故云“亦如之”。
  凡天地之大灾,类社稷宗庙,则为位。(祷祈礼轻。类者,依其正礼而为之。)
  [疏]“凡天”至“为位”
  ○释曰:天灾,谓日月食、星辰奔殒。地玄,谓震裂。则类祭社稷及宗庙。则亦小宗伯为位祭之。  ○注“祷祈”至“为之”
  ○释曰:凡言“类”者,皆谓依事类而为之。但求福曰祷,祷轻,得求曰祠,祠礼重,则祠者依正祭之礼也。则祷礼轻者,虽依正礼,祭馔略少。
  凡国之大礼,佐大宗伯;凡小礼,掌事,如大宗伯之仪。
  [疏]“凡国”至“之仪”
  ○释曰:凡言“大礼”者,王亲为之者。“小礼”者,群臣摄而为之者。小礼,小宗伯专掌其事,是法如大宗伯之仪,但非王亲行,则谓之小礼也。
  肆师之职,掌立国祀之礼,以佐大宗伯。(佐,助也。)
  [疏]“肆师”至“宗伯”
  ○释曰:肆师是宗伯之考,每事皆佐宗伯。此经与下为目,其立国祀之礼,则下经所云“立大祀”已下是也。
  立大祀,用玉帛牲;立次祀,用牲币;立小祀,用牲。(郑司农云:“大祀,天地。次祀,日月星辰。小祀,司命已下。”玄谓大祀又有宗庙,次祀又有社稷、五祀、五岳,小祀又有司中、风师、雨师、山川、百物。  ○,音全。)
  [疏]“立大”至“用牲”
  ○释曰:此则佐宗伯之事。案大宗伯有祀已下,并宗庙六享之事,此肆师陈用玉帛牲之等。  ○注“郑司”至“百物”
  ○释曰:司农云“大祀天地”至“司命”以下,先郑据《大宗伯》直据天神大次小而言,唯天神中兼言地而已。其於地示,不言次小,人鬼之中又不言大次小,故後郑就足之耳。後郑云“大祀又有宗庙”者,以其先郑於大祀中无人鬼,故後郑特举之。云“次祀又有社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