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其命矣,其不反乎?”引之者,证经大事是戎事,连引在祀耳。
王氐治朝,则赞听治。(治朝在路门外,群臣治事之朝。王视之,则助王平断。)
[疏]注“治朝”至“平断”
○释曰:王有三朝,必知此是路门外朝者,但外朝是断疑狱之朝,路寝庭朝,图宗人、嘉事,二者并於事简,非正朝,故知治朝是路门外,司士所掌者也。
氐四方之听朝,亦如之。(谓王巡守在外时。
○守,音狩,本亦作狩,後“巡守”皆放此。)
[疏]注“谓王”至“外时”
○释曰:经云“四方听朝,故知巡狩时。此郑据依常者而言。征伐外亦有听朝法,以非常法,故不言也。
凡邦之小治,则冢宰听之。待四方之宾客之小治。(大事决於王,小事冢宰专平。)
[疏]“凡邦”至“听之”
○释曰:重出冢宰之名者,据百官总焉,故特云冢宰也。
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正,正处也。会,大计也。)
[疏]注“正正”至“计也”
○释曰:言“正,正处也”者,经云令百官府各正其治,谓正处其所治文书,大宰乃受其计会也。云“会,大计”者,一岁计会,即《宰夫职》云“岁计曰会”是也。
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平其事来至者之功状,而奏白王。)
[疏]“听其”至“废置”
○释曰:百官致其治政功状与冢宰,听断其所置之功状文书,而诏告于王。有功者置之,进其爵;有罪者废之,退其爵也。
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事久则听之:大无功,不徒废,必罪之;大有功,不徒置,必赏之。郑司农云:“三载考绩。”)
[疏]“三岁”至“赏之”
○释曰:三年一闰,天道小成,则大计会百官群吏之治功文书。上计当年,已有废置。今三年上大计,大无功,不徒废,更加罪;大有功,不徒置,更加赏也。
○注“郑司”至“考绩”
○释曰:此《尚书 舜典》文。彼云“三载考绩,黜陟幽明”。彼三年一考,与此同,故引证三岁大计也。
●卷三
小宰之职,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禁。(杜子春云:“宫,皆当为官。”玄谓宫刑,在王宫中者之刑。建,明布告之。纠犹割也,察也,若今御史中丞。
○宫刑,郑如字,干同。杜作官。)
[疏]注“杜子”至“中丞”
○释曰:後郑以宫刑宫中之刑,不从子春官刑者,见《秋官 司寇》已云“四曰官刑”,此小宰不往贰之,则不须重掌。又见下文观治象“乃退,以宫刑宪禁于王宫”,故知宫刑明矣。云“建,明布告之”者,上冢宰尊,所云“建六典”之等,为建立之义;小宰卑,云“建”者,则明布告,使知而已。云“纠犹割也,察也”者,既言纠,谓纠举其非。事已发者,依法断割之;事未发者,审察之。云“若今御史中丞”者,应劭:云“秩千石,朝会独坐,副贰御史大夫,内掌兰台图籍,外督剌史,纠察百寮”,故举汉法况之。
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逆,迎受之。郑司农云:“贰,副也。”
○治,直吏反,下及注皆同。)
[疏]“掌邦”至“之治”
○释曰:大宰本以六典治邦国,今还以六典逆邦国之治,逆,谓迎受句考之也。大宰本以八法治朝廷官府,今还以八法句考官府之治。大宰本以八则治都鄙,今还以八则句考都鄙之治。皆句考使知功过所在也。
执邦之九贡、九赋、九式之贰,以均财节邦用。
[疏]“执邦”至“邦用”
○释曰:此三者,并大宰所掌者,以其冢宰制国用,九贡、九赋敛财贿,九式用之事之大者,故小宰副贰之。然大宰有九职,小宰不贰之者,以其九职云“任万民”,《小宰》若云贰,谓任使亦贰之,故不言。其实九职任之,使之出贡,用之,则小宰亦贰之,九贡中兼之矣。以其九职亦有九贡故也。“以均财节邦用”者,以九式并旧有法式多,少不得增减,故云均节也。
以官府之六叙正群吏:一曰以叙正其位,二曰以叙进其治,三曰以叙作其事,四曰以叙制其食,五曰以叙受其会,六曰以叙听其情。(叙,秩次也,谓先尊後卑也。治,功状也。食,禄之多少。情,争讼之辞。
○争,争斗之争。)
[疏]“以官府”至“其情”
○释曰:凡言“叙”者,皆是次叙。先尊後卑,各依秩次,则群吏得正,故云正群吏也。
○“一曰以叙正其位”者,谓若卿、大夫、士朝位尊卑次列。
○“二曰以叙进其治”者,谓卿、大夫、士有治职功状文书进于上,亦先尊後卑也。
○“三曰以叙作其事”者,谓有所执掌起事,亦先尊後卑也。
○“四曰以叙制其食”者,谓制禄依爵命授之,亦先尊後卑也。
○“五曰以叙受其会”者,谓岁终进会计文书,受之,亦先尊後卑也。
○“六曰以叙听其情”者,情,谓情实。则狱讼之情,受听断之时,亦先尊後卑也。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