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休云:“云尔者,嫌天子财多不当求,下财少可求,故明皆不当求。”郑引此者,见王於诸侯、诸臣有归则尔,诸侯、诸臣亦不得求也。颜路请子之车,孔子不与,亦是不合求,故抑之也。
大丧小丧,掌小官之戒令,帅执事而治之。(大丧,王、后、世子也。小丧,夫人以下。小官,士也。其大官,则冢宰掌其戒令。治谓共辨。
○辨,簿苋反。)
[疏]“大丧”至“治之”
○释曰:其小官士以下,则此宰夫戒令诸官有事者也。
○注“大丧”至“共辨”
○释曰:《大宰》云“大丧赞赠玉含玉”,《宗伯》云“朝觐会同则为上相,大丧亦如之”,《郁人》、《鬯人》俱云“大丧之氵弭”,《典瑞》云“大丧共饭玉、含玉”,彼皆据王丧,唯《司寇》云“大丧前王”,以为嗣王,皆不为后世子丧者,彼皆不对小丧。此大丧对小丧,亦王所申服,故注为王、后、世子也。此不言庶子,文不具。云“小官,士也”者,宰夫,下大夫所掌,而言小官,明是士可知。云“其大官,则冢宰掌其戒令”者,冢宰不言者,文不具。云“治谓共辨”者,谓当职合共者供辨之。
三公、六卿之丧,与职丧帅官有司而治之。凡诸大夫之丧,使其旅帅有司而治之。(旅,冢宰下士。)
[疏]“三公”至“治之”
○释曰:三公六卿丧尊,故宰夫与春官职丧帅其於丧家有事官有司而治之。治之亦谓共辨之。大夫之丧卑,宰夫不自为,使在己之下,其旅三十有二人,帅有事於丧家之有司而治之。治之,亦谓共辨之也。
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岁终自,周季冬。正犹定也。旬,十日也。治不时举者,谓违时令失期会。
○会,如字。)
[疏]“岁终”至“诛之”
○释曰:言周之岁终十二月则令群吏,群吏则六十官。“正岁会”,正犹定也,谓一年会计文书,总句考之。岁计曰会也。“月终则令正月要”者,谓每月终,则令群吏正其月要。月要,谓“月计曰要”也。“旬终”,谓每旬终,则令群吏正其日成。日成,谓“日计曰成”也。云“而以考其治”者,言会要成,总考之。云“治不以时举”者,谓文书稽滞者,故郑云“违时令失期会”也。云“以告而诛之”者,谓告冢宰而诛责之也。
○注“岁终”至“期会”
○释曰:知岁终是周之季冬者,以其正月之吉始和,彼正月是周之正月,始和布治于天下,至今岁终考之,是一岁之终。故知非夏之岁终也。云“正犹定”者,以其文书定乃可考之,故为定也。云“旬,十日也”者,上文云“前期十日”,《少牢》云“旬有一日”,旬与十日正同,故知旬十日也。
正岁,则以法警戒群吏,令宫中之职事。(警,敕戒之言。郑司农云:“正岁之正月,以法戒敕群吏。”
○警,京领反。)
[疏]“正岁”至“职事”
○释曰:正岁乃夏之正月,是其岁始,故以法警戒群吏,令宫中之职事,以谨敕之也。
书其能者与其良者,而以告于上。(良犹善也。上谓小宰、大宰也。郑司农云:“若今时举孝廉、贤良方正、茂才异等。”)
[疏]“书其”至“于上”
○释曰:上云“令宫中之职事”,则此谓宫中诸吏也。正岁之正月,则豫选之,拟至岁终当举之也。
○注“良犹”至“异等”
○释曰:知上是小宰、大宰者,以其承上文岁始,未是赏时,且长自告于王,知上非王,是小宰、大宰。先郑云“若今举孝廉”者,谓孝弟、廉洁。贤良,即经中“良者”,谓有贤行而良善也。云“方正”者,人虽无别行,而有方幅正直者也。云“茂才”者,汉光武讳秀,时号为“茂才”,即经云“能者”也。云“异等”者,四科不同,等级各异,故云异等,此经据宫中子弟,先郑所云不要宫中之人,引之况义耳。
宫正掌王宫之戒令、纠禁。(纠犹割也,察也。)
[疏]注“纠犹”至“察也”
○释曰:案下经王宫中有官府,故掌王宫之戒令之事。有过失者,已发则纠而割察之,其未发则禁之也。
以时比宫中之官府次舍之众寡,(时,四时。比,校次其人之在否。官府之在宫中者,若膳夫、玉府、内宰、内史之属。次,诸吏直宿,若今时部署诸庐者。舍,其所居寺。
○比,徐方履反,一音毗志反,注下并同。宿,戚如字,刘息就反,下同。)
[疏]“以时”至“众寡”
○释曰:以四时校比宫中见住在王宫中者之官府,及宿卫者次舍之众寡也。
○注“时四”至“居寺”
○释曰:此时是寻常事,故为四时解之。案《地官 乡师》云:“以岁时巡国及野,而万民之<喜>厄,郑彼注:“时,随其事之时。”不为四时解者,彼据<喜>厄非常,故为随其事之时,不得为四时也。云“官府之在宫中者,若膳夫、玉府等”者,以其言在“宫中之官府”,是执掌重事、美物及饮食,乃得在王宫,故知是此人等。云“次,诸吏直宿,若今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