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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导航地图-第4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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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象天自取总摄为名,象地自取掌物为号,各取一边为义理,无嫌也。
  ○“第一”者,“第”,次也,“一”者,数之始也。次第之中处一,故云第一也。郑氏者,汉大司农,北海郡郑玄之孙,名玄,字康成。“注”者,於经之下自注己意,使经义可申,故云“注”也。孔君、王肃之等则言“传”,“传”者,使可传述。若然,或云“注”、或言“传”不同者,立意有异,无义例也。
  惟王建国,(建,立也。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谓之《周礼》。营邑於土中。七年,致政成王,以此礼授之,使居雒邑,治天下。《司徒职》曰:“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谓之地中,天地之所合也,四时之所交也,风雨之所会也,阴阳之所和也,然则百物阜安,乃建王国焉。”
  ○王如字,干宝云:“王,天子之号,三代所称。”雒,音洛,水名也,本作洛,後汉都洛之阳,改为雒。景,京领反,下皆同。)
  [疏]“惟王建国”
○释曰:自此以下至“以为民极”五句,六官之首同此序者,以其建国设官为民不异故也。王者临统无边,故首称“惟王”,明事皆统之於王。王既位矣,当择吉土以建国为先,故次言“建国”。於中辩四方、正宫庙之位,复体国经野,自近及远也。於是设官分职,助理天工,众人取中以为治体,列文先後次第应然。其实建国之初,岂未设官分职也?直以作序之意,主在设官分职,为民极耳,故终言之。“惟王建国”者,言“惟”,谓若《尚书》云“惟三月”之类,皆辞,不为义。
建,立也。惟受命之王乃可立国城於地之中。必居地中者,案《尚书康诰》云:“惟三月哉生魄,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郑注云:“岐、镐之域,处五岳之外,周公为其於政不均,故东行於洛邑,合诸侯,谋作天子之居。”据郑此言,则文、武所居,为非地中,政教不均,故居地中也。案:桓二年《左氏传》云“昔武王克商,迁九鼎於洛邑”,则居洛本是武王之意。至成王、周公时,恐天下为疑,更与诸侯谋定之也。
若然,五帝以降,尧治平阳,舜治安邑,唯汤居亳得地中以外,皆不得地中,而政令均、天下治者,其时虽不得地中,并在五岳之内,又以民淳易治,故不要在地中。以周则不在五岳之内,故郑云“岐、镐处五岳之外”也。
  ○注“建立”至“国焉”
○释曰:云“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谓之《周礼》”者,案《礼记明堂位》云: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颁度量於天下。又案《书传》亦云:“六年制礼作乐”,所制之礼,则此《周礼》也。又云“而作六典”者,下文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天官,治典;地官,教典;春官,礼典;夏官,政典;秋官,刑典;冬官,事典。是六典之职也。又云“营邑於土中”者,即《召诰》云“王来绍上帝,自服於土中”是也。又云“七年致政成王”者,《明堂位》文。
必七年者,《洛诰》云:“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郑注以文、武受命七年而崩,周公不敢过其数也。又云“以此礼授之,使居雒邑,治天下”者,此郑解周公制礼,必兼言建国於洛邑之意。案:《尚书洛诰》云:“周公曰:孺子来相宅,乱为四方新辟”,是使居洛邑也。下云“惠笃叙,无有遘自疾”,是授以此礼,使行之也。又案《书传》云:“一年救乱,二年伐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郑用此文,则四年封康叔於卫为建侯卫。
案《康诰》云“周公初基,作新大邑洛”,谓初为基之处。至五年,内营之,是以《书传》云“五年营成周”。成周与王城同时营,则五年营洛邑,与孔安国为营洛邑、封康叔、制礼作乐同是摄政七年异。又引《司徒职》曰:“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谓之地中。”彼先郑注云:“土圭之长,尺有五寸,以夏至之日,立八尺之表,其景与土圭等,谓之地中。今颍川阳城地为然。”“天地之所合”者,则《礼记郊特牲》云:“天地合万物生谓天地配合万物以生是也。
四时交者,则《尚书》云:“宅南交孔云:“夏与春交举一隅若然则秋与夏交冬与春交可知也。又云:“风雨之所会”者,谓若《礼记礼器》云“风雨时”,即谓风雨会时也。“阴阳之所和”者,谓若昭四年申丰云“冬无愆阳,夏无伏阴”,二气和顺也。“然则百物阜安”者,阜,盛也。然犹如是,如是於地中得所,故百物盛安也。“乃建王国”者,於百物盛安之处,乃立王国。王国则洛邑王城是也。郑引此者,破贾、马之徒建国为诸侯国。
此六官同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