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百里,以有不满百里不成国故也。既皆满百里,其馀待有功,乃益之地。公有功,益满五百里。侯有功,益满四百里。伯有功,益满三百里。子有功,益满二百里。男有功,只得百里,更有功,乃更进之与子爵。云“是每事言‘则’者,设法也。设法者以待有功,而大其封”者,必知不即封而言设法以待有功者,以其称公者,惟有二王後乃东西大伯,今八州皆言方千里封公则四公,八州岂有三十二公乎?明知五者皆是设法以待有功,乃大其封也。若无功,纵本是公爵,惟守百里地,谓若虞公,虢公,旧是殷之公,至周仍守百里国,以无功故也。故注《王制》云“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云“一州之中,以其千里封公,则可四。又以其千里封侯,则可六。又以其千里封伯,则可十一。又以其千里封子,则可二十五。又以其千里封男,则可百”,郑云此者,欲计一州须满二百一十国之意。云“公侯伯子男亦不是过也”者,五百里已下,若过五百里,则是特赐法,若鲁卫之等是也。云“州二百一十国”者,此据《王制》文。彼下又云“天下县内九十三国,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是通畿内外为数,并是殷周国数也。既以州有千里之方六,已用五个千里方为前五等国数,以前公国已得四,侯六,伯十一,子二十五,男百,总得一百四十六,於二百一十国仍少六十四。郑云“以男备其数”,必知以男备其数者,若不以男备数,则馀千里者一,充数不足,何得更馀为附庸。若然,则更取馀方一千里开方之,得百里,之方百於前侯国六用千里方,仍有二百里方一,开方之,得四个男国。於前伯国十一,用千里方一,又得一个男国。得此五国,添前一百四十六,为一百五十一,仍少五十九。更取馀千里方一开方之,得百里之方百,取五十九为五十九国,前添百五十一,得二百一十国,馀仍残百里之方四十一。郑云“其馀以为附庸”者,以附庸不满百里故也。《王制》兼闲田而言,此直云为附庸,文略不具。其实人作附庸即受之,无附庸则为闲田,使大夫治之,以利民税,若周之畿内四等公邑者也。云“四海之封黜陟之功亦如之”者,郑以上经九服总言,此经惟言要服已内九州,不言四海夷狄诸侯,故郑兼见四海夷、镇、藩。言黜陟之功亦如之者,亦皆有百里、二百里地,有功者进地,得与侯伯三百四百同,但不进爵耳。无功有过则退之。云“虽有大国,爵称子而已”者,《曲礼》云:“其在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曰子。”郑注云“虽有侯伯之地,爵亦无过子,是以同名曰子”是也。
凡邦国,小大相维。(大国比小国,小国事大国,各有属,相维联也。
○比,毗志反,下文“比小国”并注同。)
[疏]注“大国”至“联也”
○释曰:春秋之世,小国朝大国,大国聘小国,又有敌国自相聘,是以《司仪》公侯伯子男相为宾,又相为国客。故《易 比 象》云“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又《王制》云:“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彼虽是殷之诸侯,亦是各有属相维联之事也,故郑据而言也。
王设其牧,(选诸侯之贤者,为牧,使牧理之。)
[疏]注“选诸”至“理之”
○释曰:此即《大宰》云“建其牧”是也。按《大宗伯》注并《曲礼》注,皆兼伯而言,此直言诸侯者,以侯为主,无贤侯乃兼伯可也。
制其职,各以其所能,(牧监参伍之属。用能,所任秩次。)
[疏]注“牧监”至“秩次”
○释曰:此即《大宰》云“设官分职”。彼下文又云“施典於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传其伍,陈其殷,置其辅”也。云“用能,所任秩次”者,称其所任,则以次禄秩之。
制其贡,各以其所有。(国之地物所有。)
[疏]注“国之地物所有”
○释曰:诸侯国无贡於王法,民间得税,大国半,次国三之一,小国四之一,皆市取当国所有以贡於王。即《大宰》“九贡”,《小行人》云“春入贡”及《禹贡》“厥篚厥贡”之类是也。故郑云“国之地物所有”也。
王将巡守,则戒于四方,曰:“各平乃守,考乃职事,无敢不敬戒,国有大刑。”(乃犹女也。守,谓国竟之内。职事,所当共具。
○女,音汝。竟,音境。共,音恭,又九用反。)
[疏]注“乃犹”至“共具”
○释曰:《职方氏》既主四方诸侯,故至十二年王将巡守之时,先以文书戒敕于四方曰,各汝当国所守境内,待王之务,无得失所。又当考校汝所拟供王职事,若不敬戒,国有大刑。大刑,谓杀之也。
及王之所行,先道,帅其属而巡戒令。(先道,先由王所从道,居前,行其前日所戒之令。)
[疏]注“先道”至“之令”
○释曰:此谓王将发行之时,即在王前巡行前日所施戒令豫备之等,如前所施以不。
王殷国亦如之。(殷犹众也。十二岁王若不巡守,则六服尽朝,谓之殷国。其戒四方诸侯,与巡守同。
○朝,直遥反。)
[疏]注“殷犹”至“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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