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也。引之者,证成是狱成之事。
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都家之吏自协日刑杀。但书其成与治狱之吏姓名,备反覆有失实者。)
[疏]注“都家”至“实者”。
○释曰:谓书其刑杀之成,及听狱人名於上,亦是自有君,异於乡士之等也。
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其方以王之事动众,则为班禁令焉。)
[疏]“凡都”至“禁令”
○释曰:都家云“大事聚众庶”者,则下文“修其县法”是也。
○注“方士”至“令焉”
○释曰:方士十六人,《序官》文。若不分主,则不得云“各掌”,故知分之。
以时其县法,若岁终,则省之而诛赏焉。(县法,县师之职也。其职,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方士以四时此法,岁终又省之,则与掌民数亦相近。
○近,附近之近。)
[疏]注“县法”至“相近”
○释曰:县师其职普掌天下,故云邦国据畿内,大都五百里,小都四百里,稍据三百里,甸据二百里,郊野据百里,遍天下矣。夫家,犹言男女。人民,据家之奴婢。云“与掌民数亦相近”者,上乡士之等皆言民数,惟方士不言,今此《县师》云“夫家之数”,即与民数亦相近。言“相近”者,依《县师》而知,故云相近也。
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则主之。(都家之士,都士、家士也。所上治者,谓狱讼之小事,不附罪者也。主之,告於司寇,听平之。
○治,直吏反,注同,下“有治”并同。)
[疏]注“都家”至“平之”
○释曰:以《序》有都士、家士,此云“凡都家之士”,明是彼都士、家士也。云“所上治者,谓狱讼之小事,不附罪者”,以其上文巳有士师受中,为附罪之大事,明此是小事。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郑司农云:“四方诸侯之狱讼。”)
[疏]注“郑司”至“狱讼”
○释曰:案《尚书 吕刑》云“四方司政典狱”,据诸侯为言。此《讶士》亦云“掌四方狱讼”,又下文“谕罪刑于邦国”,皆言诸侯之事,故先郑云“诸侯之狱讼”也。
谕罪刑于邦国。(告晓以丽罪及制刑之本意。)
[疏]注“告晓”至“本意”
○释曰:谕为晓,故云“告晓以丽罪”。罪者,谓断狱附罪轻重也。云“及制刑之本意”者,圣人所作刑法,正为息民为恶。故云刑期无所刑,以杀止杀,是制刑之本意,以此二者告晓於诸侯。
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谓谳疑辨事,先来诣,乃通之於士也。士,主谓士师也。如今郡国亦时遣主者吏,诣廷尉议者。
○造,七报反。谳,鱼竭反。)
[疏]注“谓谳”至“议者”
○释曰:谓四方诸侯有疑狱不决,遣使上王府士师者,故云“四方之有治於士者”。知士是士师者,以其士师受中,故知疑狱亦士师受之也。云“造焉”者,谓先造诣讶士,乃通之士师也。谳,白也,谓谘白疑辨之事。汉时狱官号廷尉也。
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乱狱,谓若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也。往而成之,犹吕步舒使治淮南狱。)
[疏]注“乱狱”至“南狱”
○释曰:云“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谓若《左氏传》宣九年,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共淫徵舒之母夏姬,衷其衤日服,以戏于朝。又,公曰“徵舒似汝”,对曰“亦似君”,泄冶谏,被杀。後徵舒射杀灵公,二子奔楚。楚为讨陈,杀徵舒。是君臣宣淫、上下相虐之事。云“往而成之,犹吕步舒使治淮南狱”者,案《前汉书 儒林传》,吕步舒事江都相董仲舒,明《春秋公羊》,仕为丞相长史,于时淮南王刘安与其大子迁谋反,汉武帝诏使宗正刘德与吕步舒穷验其事。故注者引之。
邦有宾客,则与行人送逆之。入於国,则为之前驱而辟,野亦如之。居馆,则帅其属而为之跸,诛戮暴客者。客出入则道之,有治则赞之。(送逆,谓始来及去也。出入,谓朝觐於王时也。《春秋传》曰:“晋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觐。”人国入野,自以时事。
○道,音导。)
[疏]注“送逆”至“时事”
○释曰:云“送逆,谓始来及去也”者,以其讶士主以迎送诸侯,故从来至去,皆送迎之,礼也。知出入是朝觐於王者,以其言出入,与晋侯称出入同,故引晋侯事。案僖二十八年,襄王策命晋侯为侯伯,晋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觐”。注云:“出入犹去来也。从来至去,凡三见王。”上公庙中将币,三享,王礼再而酢,飨礼九献,食礼九举,三劳三问,出入三觐,为行此溃是出入为朝觐。云“入国入野,自以时事”者,以其外国至此,入国须有亲故相见之法,入野须有采取之宜,并是私事,故云时事也。
凡邦之大事聚众庶,则读其誓禁。
[疏]“凡邦”至“誓禁”
○释曰:大事者,自是在国征伐之等。聚众庶,非诸侯之事也。则讶士读其誓命之辞及五禁之法也。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