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文。《吕刑》云:“墨罚疑赦,其罚百钅爰。”《考工 冶氏》云:“戈戟重三锊。”夏侯、欧阳说云:“墨罚疑赦,其罚百率,古以六两为率。”古《尚书》说,百钅爰,钅爰者率也,一率十一铢二十五分铢之十三也,百钅爰为三斤。郑玄以为古之率多作钅爰。郑注《冶氏》云:“许叔重《说文解字》云:‘锊,钅爰也。’今东莱称或以大半两为钧,十钧为钅爰,钅爰重六两大半两。若然,钅爰、锊一也。”言大半两,是三分两之二。郑意以此为正,故不从诸家以六两为钅爰。且古者言金,金有两义。若相对而言,则有金银铜铁为异;若散而言之,总谓之金。是以《考工记》云“六分其金而锡居一”之等,皆是铜。是以《禹贡》扬州云“贡金三品”,孔以为金银铜,郑以为铜三色,是对散有异。但古出金赎罪,皆据铜为金。若用黄金百钅爰,乃至大辟千钅爰,无济之理。
旅于上帝,则共其金版,飨诸侯亦如之。(钅并金谓之版,此版所施未闻。
○版,音板。钅并,必领反。)
[疏]注“钅并金”至“未闻”
○释曰:旅上帝,谓祭五天帝於四郊及明堂。飨诸侯,谓若《大行人》上公三飨、侯伯再飨、子男一飨之等。此旅上帝及飨,二者皆设金版,郑云“所施未闻也”。
凡国有大故而用金石,则掌其令。(主其取之令也。用金石者,作枪雷椎椁之属。
○枪,七羊反。雷,刘音诔,沈云当为,郎对反。椎,直追反。椁,宅耕反,本又作桴,刘云皆如字,刘亦误。)
[疏]“凡国”至“其令”
○释曰:用金石而云“大故”,止谓寇戎,为御捍之器有用金石者也。
○注“主其”至“之属”
○释曰:职金主受金,则所出之处故主其取金之令。云“金石者,作枪雷椎椁之属”者,皆谓守城御捍之具。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曷之,入于司兵。(郑司农云:“任器、货贿,谓盗贼所用伤人兵器及所盗财物也。入于司兵,若今时伤杀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没入县官。”
○贾,音嫁。)
[疏]注“郑司”至“县官”
○释曰:云“入於司兵”者,其任器多是金刃,所盗财货虽非金刃,以其贼物,亦入司兵,给治兵刃之用,故并入司兵也。先郑云“若今时伤杀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没入县官”者,其加责者,即今时倍赃者也。
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郑司农云:“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於罪隶、舂人、人之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故《书》曰‘予则奴戮汝’,《论语》曰‘箕子为之奴’,罪隶之奴也。故《春秋传》曰:‘裴豹,隶也,著於丹书,请焚丹书,我杀督戎。’耻为奴,欲焚其籍也。”玄谓奴从坐而没入县官者,男女同名。
○,古老反。坐,才卧反,下同。女,音汝。)
[疏]“其奴”至“舂”
○释曰:云“男子入於罪隶”者,则《司隶职》中国之隶谓之罪隶百二十人者是也。云“女子入于舂”者,《地官》舂人、人是也。
○注“郑司”至“同名”
○释曰:先郑引《尚书》“予则奴戮女”及《论语》“箕子为之奴”,皆与此经奴为一。若後郑义。《尚书》奴,奴为子,若《诗》“乐尔妻奴”,奴即子也。後郑不破者,亦得为一义。云“《春秋传》”者,《左氏传》襄公二十三年云:“初,裴豹,隶也,著於丹书。栾氏之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斐豹谓宣子:‘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引之者,证隶为奴。云“玄谓奴男女从坐没入县官者”,谓身遭大罪,合死,男女没入县官。汉时名官为县官,非谓州县也。
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有爵,谓命士以上也。龀,毁齿也。男八岁女七岁而毁齿。
○上,时掌反。毁,况伪反,下同。)
[疏]注“有爵”至“毁齿”
○释曰:云“有爵谓命士以上也”者,见《典命》公侯伯之士皆一命,天子之士皆三命,以下可知。云“男八岁、女七岁而毁齿”者,《家语 本命篇》之文也。《曲礼》云:“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是未龀不加刑,又不为奴。若七十者,虽不为奴,犹加其刑。至八十始不加刑,以其八十九十始名耄故也。
犬人掌犬牲。凡祭祀,共犬牲,用物。伏、瘗亦如之。(郑司农云:“,纯也。物,色也。伏谓伏犬,以王车轹之。瘗谓埋祭也。《尔雅》曰:‘祭地曰瘗埋。’”
○,音全,本亦作全。瘗,於例反,徐乌计反。轹,音历。)
[疏]注“郑司”至“瘗埋”
○释曰:先郑云“,纯也”者,案《尚书 微子》云“牺牲用”。注云:“牺,纯毛。,体完具。”彼与牺相对,是牺为纯毛,为体完具,此无牺,故以兼纯也。云“伏谓伏犬,以王车轹之”者,此谓王将祭,而出国道之祭时,即《大驭》所云者是也。但祭之时,犬羊俱得,故《生民》诗云“取羝以”,是以《聘礼》注云“其用牲,犬羊可也”。是其两用也。云“瘗,谓埋祭也”者,谓祭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