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大焉”
○释曰:除上三者,之外皆陈尸於,肆之凡三日也。
凡罪之丽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罪二千五百条,上附下附,刑五而已。於刑同科者,其刑杀之一也。)
[疏]“凡罪”至“师氏”
○释曰:正刑有五科,条二千五百。丽,附也。上附下附,是罪附于法,法即五刑是也。云“亦如之”者,合入死者,亦踣之。合入四刑者,虽不踣,亦刑之在,故总言亦如之。云“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者,谓不踣。踣者,陈尸使人见之。既刑於隐处,故不踣之。
○注“罪二”至“一也”
○释曰:云“罪二千五百条”者,《司刑》文。云“上附下附,刑五而已”者,《礼记》云“丧多而服五,罪多而刑五,上附下附”是也。云“於刑同科者,其杀刑之一也”者,事虽异,各有五百同科,及其同刑同杀一也。
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亦如之。(戮谓膊焚辜肆。)
[疏]注“戮谓膊焚辜肆”
○释曰:此云“军旅田役斩杀刑戮”,皆使掌戮为之。按《士师》“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犯禁者而戮之”,《乡士》云“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遂士》亦云“凡郊有大事,刑戮其犯命”。彼并不使掌戮者,此等皆权时之事,军旅之间,或有临时即决,不假掌戮者也。是以《戎右职》云“掌戎车之兵革使”,注云:“使,谓王使,以兵有所诛斩也。”引战于ゾ,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是也。
墨者使守门,(黥者无妨於禁御。
○御,音御。)
[疏]“墨者使守门”
○释曰:此人即《阍人》“掌守王中门之禁令”者是也。
劓者使守关,(截鼻亦无妨,以貌丑远之。
○远,于万反。)
[疏]“劓者使守关”
○释曰:此则王畿五百里上,面有三关,十二关门,劓者守之。
宫者使守内,(以其人道绝也,今世或然。)
[疏]“宫者使守内”
○释曰:此所守,则寺人之类,守正内五人之等是也。
刖者使守囿,(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
○囿,音又。断,丁管反。)
[疏]“刖者使守囿”
○释曰:此则囿游亦如之者,墨者守门,刖者於囿中驱禽兽者也。
髡者使守积。(郑司农云:“髡当为完,谓但居作三年,不亏体者也。”玄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宫之为翦其类,髡头而已。守积,积在隐者宜也。
○髡,苦门反。积,子赐反,注同。)
[疏]“髡者使守积”
○释曰:先郑以髡为完,但居作三年,不亏体,以此为圜土罢民解之。不从者,掌戮所掌皆亏体,独以此为不亏体,於义不可,故後郑引《文王世子》解之也。“玄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此郑亦无正文,若合宫者宫之。今按《文王世子》据诸侯法,云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王家同族犯淫罪者,亦当与诸侯同,不宫之,亦是不翦其类之色。按王同族犯馀罪,刑於甸师氏,刑於隐处。今同族既不宫,亦当於隐处罪之。此守积亦是隐处,故知髡者使守积,是王同族不言者必矣。是以郑云“守积,积在隐者宜也”。
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五隶,谓罪隶、四翟之隶也。物,衣服、兵器之属。)
[疏]注“五隶”至“之属”
○释曰:此与下为目。云“物,衣服、兵器之属”者,即下文云:“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国之兵”是也。
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囚执人之事。(民,五隶之民也。郑司农云:“百官所当任特之器物,此官主为积聚之也。”玄谓任犹用也。
○搏,音博。为百,于伪反,注及下注同。)
[疏]注“民五”至“用也”
○释曰:云“五隶之民也”者,上《序官》五隶皆百二十员,员外皆是民,故云五隶之民也。云“任犹用也”者,用器,除兵之外,所有家具之器皆是用器也。
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烦,犹剧也。《士丧礼》下篇曰:“隶人涅厕”。
○涅,乃结反。)
[疏]注“烦犹”至“涅厕”
○释曰:引《士丧礼》下篇者,《既夕礼》文。云“涅厕”者,死者不复用,故窒涅示不用,引之者,证烦辱之事。不言祭祀宾客事者,以无文,意义可知也。
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野舍,王者所止舍也。厉,遮例也。
○遮,章奢反。例,本又作列,同,音烈。)
[疏]“掌师”至“厉禁”
○释曰:云“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者,若东方南方衣布帛,执刀剑。西方北方衣毡裘,执弓矢。云“守王宫与野舍”者,即《师氏职》云“帅四夷之隶守王宫,野舍亦如之”者是也。
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役,给其小役。
○使,如字,刘色吏反。令,力呈反,沈力政反。)
[疏]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