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并三十分为三十六分。三十分去十分,得二十分。六分者去二分,得四分。总得二十四分。以十五分为一寸,仍有九分在。添前八寸,总九寸十五分寸之九也。
五分其颈围,去一以为踵围。(踵,後承轸者也,围七寸七十五分寸之五十一。)
[疏]注“踵後”至“十一”
○释曰:後承轸之处,似人之足跗在後,名为踵,故名承轸处为踵也。还以上注九寸十五分寸之九计之,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仍有四寸九分在。一寸为七十五分,四寸为三百分。又以十五分寸之九者转为四十五分。三百分,五分去一,去六十分,得二百四十分。四十五分者,五九四十五,为五分,分得九分,去一九,得三十六分。并前总二百七十六分。还以七十五分约寸,取二百二十五分,为三寸。添前四寸为七寸,馀有五十一。是以郑云“围七寸七十五分寸之五十一”也。
凡揉,欲其孙而无弧深。(孙,顺理也。杜子春云:“弧读为净而不之。”玄谓弧,木弓也。凡弓引之中参,中参,深之极也。揉之倨句,如二可也,如三则深,伤其力。
○孙,音逊,注同。弧,音胡,杜音乌。,李音乌,一音纡。)
[疏]注“孙顺”至“其力”
○释曰:言“揉”者,以火揉,使曲也。“欲其孙”者,欲使顺理揉之。云“无弧深”者,无得如弓之深,弓之深大曲也。“玄谓弧,木弓也”者,见於三仓六弓皆是角反张者也。《易》云“弦木为弓”,是木弓也。云“凡弓引之中参,中参深之极也”者,弓之下制六尺,引之,引之三尺,是中参深之极也。云“如二可也”者,六尺引二尺,若然,九尺得三尺,则是弓一尺得三寸三分寸之一。轨以前十尺,国马之深四尺七寸,与二不相当者,通计一丈四尺四寸,并舆下数之,故得二也。二者,总长丈四尺四寸,且取丈二尺得四尺,馀二尺四寸,复得八寸,总为四尺八寸,是国马之犹不满二之数也。言二,举大而言。
今夫大车之辕挚,其登又难。既克其登,其覆车也。必易此无故,唯辕直且无桡也。(大车,牛车也。挚,周也。登,上阪也。克,能也。
○夫,音符。挚,竹二反。覆,芳服反。易,以豉反,下注“之易”、“喻易”同。周,音周,一音吊,或竹二反。上,时掌反,下“登上”也。)
[疏]“今夫”至“桡也”
○释曰:攻木之工有七:轮人、舆人造四马车,自上以来所陈者是也。车人造大车、柏车、羊车,是驾牛车,自在下《车人》。今於此说大车者,但人造,主为四马车辕,因说驾牛者亦须曲桡之意,是以下文云“是故欲颀典”已下,还说四马之辕也,此一经说牛车辕不桡之意。
○注“大车”至“能也”
○释曰:知“大车,牛车也”者,《车人》“大车、柏车皆牛车”,又下文云“缢其牛”,故知牛车也。
是故大车平地既节轩挚之任,及其登也,不伏其辕,必缢其牛。此无故,唯辕直且无桡也。(也,阪也。故书“伏”作“Τ”。杜子春云:“Τ当作伏。”
○缢,一臂反,刘於计反。Τ,音逼。)故登也者,倍任者也,犹能以登。及其下也也,不援其邸,必纟酋其牛後。此无故,唯辕直且无桡也。(倍任,用力倍也。故书“纟酋”作“叟”。郑司农云:“叟读为纟酋,关东谓纣为纟酋。叟,鱼字。”
○援,音袁。邸,丁礼反。纟酋,音秋。纟叟,音秋,与纟酋同。)
[疏]注“倍任”至“鱼字”
○释曰:云“故书纟酋作叟,先郑云叟读为纟酋,关东谓纣为纟酋”者,按《方言》本纣,自关而东,韩郑汝颍而东谓之为纟秋,或谓之为曲纶,自关而西为纣。云“叟,鱼字”者,破故书为叟也。字犹名也。既叟是鱼名,明不从故书也。
是故欲颀典。(颀典,坚刃貌。郑司农云:“颀读为恳,典读为殄。驷马之辕,率尺所一缚,恳典似谓此也。”
○颀,苦很反。典,音殄,又敕殄反,注同。)
[疏]注“颀典”至“此也”
○释曰:此已下还说四马车辕也。先郑云“四马之辕,率一尺所一缚”者,此即《诗》“五梁”,一也。
深则折,浅则负。(揉之大深,伤其力,马倚之则折也。揉之浅,则马善负之。
○倚,於绮反。)
[疏]注“揉之”至“负之”
○释曰:“揉之大深”,则如上弧深。云“马倚之则折也”者,马不倚深亦不折,故以马倚之乃折。云“揉之浅,则马善负之”者,直似在马背,负之相似,故善。“负之”本或作“若负”,皆合义,不须改也。
注则利准,利准则久,和则安。(故书“准”作“水”。郑司农云:“注则利水,谓辕脊上雨注,令水去利也。”玄谓利水重读,似非也。注则利,谓之揉者形如注星,则利也。准则久,谓之在舆下者平如准,则能久也。和则安,注与准者和,人乘之则安。
○准,音水,又如字,下及注皆同。重,直用反,又直龙反。)
[疏]注“故书”至“则安”
○释曰:依後郑读,当云“注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