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部居不杂厕”义,取不参差意也。云“博立枭棋”者,谓博戏时,立一子於中央,谓之枭棋。云“为”,亦是树立为之义也。
凡斩毂之道,必矩其阴阳。(矩,谓刻识之也。故书“矩”为“距”,郑司农云:“当作矩,谓规矩也。”)
[疏]“凡斩”至“阴阳”
○释曰:此欲斩毂之时,先就树刻之,记识其向日为阳、背日为阴之处。必记之者,为後以火养其阴故也。
阳也者稹理而坚,阴也者疏理而柔,是故以火养其阴而齐诸其阳,则毂虽敝不{艹}。(稹,致也。火养其阴,炙坚之也。郑司农云:“稹读为奠祭之奠,{艹}当作耗。”玄谓{艹},{艹}暴,阴柔後必桡减,帱,革暴起。 ○稹,之忍反,本又作稹,刘依司农音奠,一音真。{艹},李、戚好角反,刘呼报反。耗,呼报反。暴,步角反,下同,刘步莫反,一音蒲报反。桡,乃孝反。)
[疏]注“稹致”至“暴起”
○释曰:此毂若不以火养炙阴柔之处,使坚与阳齐等,後以革鞔阴柔之处,木则瘦减,革不著木,必有暴起。若以火养之,虽敝尽,不{艹}暴也。
毂小而长则柞,大而短则挚。(郑司农云:“柞读为迫之,谓辐间柞狭也。挚读为{执木}谓辐危{执木}也。”玄谓小而长则中弱,大而短则毂末不坚。 ○柞,庄百反。{执木},刘鱼列反,戚鱼结反。迫,庄百反。)
[疏]“毂小”至“则挚”
○释曰:此已下,论车须长短小大相称之事。 ○注“郑司”至“不坚”
○释曰:先郑读“柞”为“迫”之者,依俗读之。以“挚”为“{执木}”,後郑从而就足之。“玄谓小而长则中弱”者,以毂小而长,则辐间柞狭,故中弱也。云“大而短则末不坚”者,谓毂大而短,即毂末浅短,故毂末不得坚牢也。
是故六分其轮崇,以其一为之牙围。(六尺六寸之轮,牙围尺一寸。)
[疏]“是故”至“牙围”
○释曰:以上文小大不得其所,此文制法,使得其所也。云“六尺六寸之轮,牙围尺一寸”者,此据兵车、乘车而言。若田车之轮小,崇六尺三寸计,亦可知也。
参分其牙围而漆其二。(不漆其践地者也。漆者七寸三分寸之一,不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令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则内外面不漆者各一寸也。 ○令,力呈反,卷内皆同。厚,胡豆反,後放此。)
[疏]注“不漆”至“寸也”
○释曰:就一尺一寸,且取九寸,三分分之,各得三寸,犹有二寸在。又一寸为三分,二寸为六分,三分分之,各得二分。若然,一分有三寸三分寸之二,二分总得七寸三分寸之一,是漆之者也。馀一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是不漆者,故云“不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也。云“令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则内外面不漆者各一寸也”者,无正文,以意解之,故云令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馀二寸,分於外内面,故各一寸也。
椁其漆内而中诎之,以为之毂长,以其长为之围。(六尺六寸之轮,漆内六尺四寸,是为毂长三尺二寸,围径一尺三分寸之二也。郑司农云:“椁者,度两漆之内相距之尺寸也。” ○中,丁仲反。诎,丘勿反。度,待洛反,下“度之”同。)
[疏]注“六尺”至“寸也”
○释曰:上经不漆者,外内面各一寸,则两畔减二寸,故漆内有六尺四寸也。中屈此六尺四寸,故毂长三尺二寸也。又以三尺二寸为围,围三径一,三尺得一尺。馀二寸,寸作三分为六分,又径二分,故径一尺三分寸之二也。
以其围之力捎其薮。(捎,除也。力,三分之一也。郑司农云:“捎读为桑蛸蛸之蛸。薮读为蜂薮之薮,谓毂空壶中也。”玄谓此薮径三寸九分寸之五。壶中,当辐者也。蜂薮者,犹言趋也,薮者众辐之所趋也。 ○力,音勒。捎,音萧。薮,素口反,李一音仓豆反。空,音孔。趋,七住反,又七须反,下同。)
[疏]“以其”至“其薮”
○释曰:车毂之法,其孔必大头宽,小头狭,当辐入处谓之薮,宽狭处中而已。云力者,三分之一也者,於前一尺三分寸之二,三分取一。捎,除也,以除空中当薮之处,使容车毂也。 ○注“捎除”至“趋也”
○释曰:云“力,三分之一”者,凡言力者,分散之言,数亦不定,是以《王制》云:“祭用数之仂。”注以为当年之什一,以其下有“丧用三年之仂”,遂以当年经用之什一言之。此下文贤是大头穿,内径四寸五分寸之二,此当薮处於径三分之一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