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戟胡横贯之,胡中矩,则援之外句磬折与?
○中,丁仲反,注同。刺,七赐反,注同。著,直略反。,祖闷反,刘祖闷反。折与,音馀。)
[疏]注“戟今”至“折与”
○释曰:郑知此戟三锋者,见此经言援、言胡、又言刺,又按上文戈广二寸,援及接秘长一尺二寸,胡长六寸,重三锊。此戟广寸半,援及接必,亦长尺二寸,胡长六寸,狭於戈半寸,亦重三锊。明知刺与援别,为三锋矣。云“三锋者,胡直中矩,言正方也”者,经云“倨句中矩”,郑云“胡中矩”,则倨句不中矩,谓援为磬折,故为倨句也。先郑云“刺谓援也”,後郑不从者,经上言援及胡,下别言刺,明刺与援别,若不三锋,轻於戈,不得同重三锊也。
“玄谓刺者,著必直前如者也”者,谓於援胡之横上中,使出者也。但长短无文,盖与胡同六寸,乃可充三锊之数也。云“戟横胡贯之”者,胡六寸,横贯三寸,直下三寸。云“胡中矩,则援之外句磬折与”者,援七寸半,亦以三寸为横,稍举之使不中矩,以四寸半者向上为磬折,磨折向外,故云外句。言“与”者,以经直言倨句中矩,郑以意分中矩於胡,似倨句,於援上为磬折,故云“与”以疑之也。若然,读经“倨句”上属。必知三锋胡向下者,三锋皆向上者无用。
故《庐人》注“句兵,戈戟属”也。
桃氏为剑,腊广二寸有半寸。(腊谓两刃。 ○腊,力阖反,一音猎,李鲁颊反。)
[疏]注“腊谓两刃”
○释曰:此剑两刃与今同,短则与今异。言“两刃”者,两面各有刃也。
两从半之。(郑司农云:“谓剑脊两面杀趋锷。”)
[疏]注“郑司”至“趋锷”
○释曰:谓剑刃两面杀趋锷,锷即锋,两厢俱然,故云“两”也。
以其腊广为之茎围,长倍之。(郑司农云:“茎谓剑夹,人所握,钅覃以上也。”玄谓茎在夹中者,茎长五寸。 ○茎,户耕反。夹,古协反,又古洽反,下同。钅覃,戚音淫,徐、刘音寻,一音徒南反。)
[疏]注“郑司”至“五寸”
○释曰:二郑意剑夹是柄,茎又在夹中,即剑钅覃是也。倍上腊二寸半,故五寸也。
中其茎,设其後。(郑司农云:“谓穿之也。”玄谓从中以稍大之也。後大则於把易制。 ○把,刘音霸。戚,必雅反。易,以豉反。)
[疏]注“郑司”至“易制”
○释曰:先郑云“穿之”,谓穿剑夹,内茎於中,故云“中其茎”。後郑意,设训为大,故《易 系辞》云:“益长裕而不设。”郑注云:“设,大也。《周礼 考工》曰:‘中其茎,设其後。’”故云“从中以稍大之,後大则於把易制”也。
参分其腊广,去一以为首广,而围之。(首围,其径一寸三分寸之二。)
[疏]注“首围”至“之二”
○释曰:此“首广”,谓剑把接刃处之径也。腊广二寸半,参分去一,二寸,以一寸为六分,二寸为十二分,半寸为三分,添十二为十五分。三分去一得十分,取六分为一寸,馀四分名为六分寸之四。六分寸之四即三分寸之二,故云“一寸三分寸二”也。而围之者,正谓圜之,故《庐人》皆以围为圜之也。
身长五其茎长,重九锊,谓之上制,上士服之。身长四其茎长,重七锊,谓之中制,中士服之。身长三其茎长,重五锊,谓之下制,下士服之。(上制长三尺,重三斤十二两。中制长二尺五寸,重二斤十四两三分两之二。下制长二尺,重二斤一两三分两之一。此今之匕首也。人各以其形貌大小带之。此士谓国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也。《乐记》曰:“武王克商,玄冕笏,而虎贲之士说剑。”
○裨,婢支反,刘音卑。笏,音忽。贲,音奔。说,吐活反,刘诗悦反。)
[疏]注“上制”至“说剑”
○释曰:知“上制长三尺”者,以其言“五其茎长”。上文长倍之,茎长五寸,五其茎长,二尺五寸,并茎五寸为三尺也。已下皆如此计之可知。“重三斤十二两”者,以其言九锊,锊别六两大半两,六九五十四为五十四两。九锊皆有大半两,锊别有十六铢,为百四十四铢。二十四铢为一两,总为六两,添前五十四为六十两。十六两为一斤,取四十八两为三斤,馀十二两,故云重三斤十二两。已外皆如此计之,亦可知也。云“此今之匕首也”者,汉时名此小剑为匕首也。
云“人各以形貌大小带之”,解经上士、中士、下士,非谓三命为上士之属,宜以据形长者为上,次者为中,短者为下士。云“此士谓国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也”者,此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