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谓先”至“互文”
○释曰:经言“馀财”,明知先给九式及吊用,足府库之馀也。经言“式贡”者,式即上文九赋之财,给九式之馀也。贡即上文邦国之贡及万民之贡也。“言式言贡互文”者,式谓九赋,贡谓九贡及万民之贡。但赋言式,据用而言,其实亦有赋,贡据贡上为名,亦有用,故云互文也。
凡邦之赋用,取具焉。(赋用,用赋。)
[疏]“凡邦”至“具焉”
○释曰:上有九贡、九赋、九功,此特言赋,明兼有九贡九功,亦取具焉。
岁终,则以货贿之入出会之。
[疏]“岁终”至“会之”
○释曰:货贿之人者,谓九贡、九赋、九功入来至大府。言出者,大府以货贿分置於众府,及给九式之用,亦是至岁终总会计之。
玉府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货贿之藏。(良,善也。此物皆式贡之馀财所作。其不良,又有受而藏之者。 ○好,呼报反,及《内府》皆同。藏,才浪反,注同。)
[疏]“玉府”至“之藏”
○释曰:云“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者,言玉府以玉为主,玉外所有美物亦兼掌之。 ○注“良善”至“之者”
○释曰:言“此物皆式贡之馀财所作”者,案上《大府》云“式贡之馀财以共玩好之用”,彼玩好之中兼有金玉、兵器,故知式贡馀财也。云“其不良,又有受而藏之者”,即上《大府》云“受藏受用之府”是也。
共王之服玉、佩玉、珠玉。(佩玉者,王之所带者。《玉藻》曰:“君子於玉比德焉。天子佩白王而玄组绶。”《诗传》曰:“佩玉,上有葱衡,下有双璜、冲牙,珠以纳其间。”郑司农云:“服玉,冠饰十二玉。” ○,刘薄田反,徐音频,一音父宾反。)
[疏]注“佩玉”至“二玉”
○释曰:“佩玉者,王之所带者”,谓佩於革带之上者也。“《玉藻》曰,君子於玉比德焉”者,《诗》云“言念君子,温其如玉”,是比德於玉。引此者,证王必服玉之意。云“天子佩白玉而玄组绶”者,此亦《玉藻》文。所佩白玉,谓衡、璜、琚、。玄组绶者,用玄组绦穿连衡璜等,使相承受。引“《诗传》”曰,谓是《韩诗》。“佩玉上有葱衡”者,衡,横也,谓葱玉为横梁。“下有双璜,冲牙”者,谓以组悬於衡之两头,两组之末皆有半壁曰璜,故曰只璜。
又以一组悬於衡之中央,於末著冲牙,使前後触璜,故言冲牙。案《毛诗传》,衡璜之外别有琚。其琚所置,当於悬冲牙组之中央,又以二组穿於琚之内角,斜系於衡之两头,於组末系於璜。云“珠以纳其间”者,,奉也。珠出於奉,故言珠。纳其间者,组绳有五,皆穿珠於其间,故云以纳其间。“郑司农云服玉,冠饰十二玉”者,案《弁师》掌五冕,衮冕十二旒,冕九旒,毳冕七旒,冕五旒,玄冕三旒,皆十二玉。冕则冠也。《弁师》又有皮弁、韦弁、冠弁,亦皆十二玉,故云冠饰十二玉也。
王齐,则共食玉。(玉是阳精之纯者,食之以御水气。郑司农云:“王齐当食玉屑。”)
[疏]“王齐则共食玉”
○释曰:谓王祭祀之前散齐七日,致齐三日,是时则共王所食玉屑。 ○注“玉是”至“玉屑”
○释曰:知玉是阳精之纯者,但玉声清,清则属阳。又案《楚语》云“王孙圉与赵简子言曰:玉足以庇荫嘉,使无水旱之灾,则宝之。珠足以御火,则宝之”。服氏云:“珠,水精,足以禁火。”如是,则玉是火精可知。云“食之以御水气”者,致齐时,居於路寝,思其笑语,思其志意之类,恐起动多,故须玉以御水气也。郑司农云“王齐当食玉屑”者,其玉屑研之乃可食,故云当食玉屑也。
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四。(角枕以枕尸。郑司农云:“复招魂也。衣裳生时服,招魂复魄于太庙,至四郊。角四,角匕也,以楔齿。《士丧礼》曰:“楔齿用角四。”四楔齿者,令可饭含。”玄复於四郊以绥。 ○含,户暗反。枕尸,之鸩反。楔,先结反。令,力呈反。饭,扶晚反。)
[疏]“大丧”至“角四”
○释曰:大丧谓王丧。“共含玉”者,含玉,璧形而小,以为口实。此不言赠玉、饭玉者,文不备。“复衣裳”者,王始死,招魂复魄之衣裳不在司服者,司服所掌,是寻常衣服,玉府所掌,皆王之美物。其衣服美者,亦玉府掌之。但所复衣裳用死者上服,故玉府供之。“角枕”者,所以枕尸。“角四”者,将以禊齿。
○注“角枕”至“以绥”
○释曰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