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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第95页

若後郑之义,即以典妇功主良,典丝、典主苦者。又以丝之中各自有苦良。若然,经云苦,谓就良中苦者也。云“皆比方其大小”者,谓比方其细小者,复比方其粗大也。
以共王及后之用,颁之于内府。
[疏]“以共”至“内府”
  ○释曰:此於典丝、典处受其良好者,入此典妇功藏之,以待王及后之用,故藏之於内府也。
典丝掌丝入而辨其物,以其贾曷之。(丝入,谓九职之嫔妇所贡丝。)
[疏]“典丝”至“曷之”
  ○释曰:云“辨其物”者,典丝唯受丝入,而云辨其物,谓丝有善恶粗细不同,非谓别有馀物也。
  ○注“丝入”至“贡丝”
  ○释曰:后宫所蚕之丝,自於后宫用之,以为祭服,不入典丝。其岁之常贡之丝,若《禹贡》兖州贡漆丝之等,且馀官更无丝入之,文亦当入此典丝也。
掌其藏与其出,以待兴功之时。(丝之贡少,藏之出之可同官也。时者,若温暖宜缣帛,清凉宜文绣。)
[疏]注“丝之”至“文绣”
  ○释曰:案:经馀官内府、玉府等皆不云掌其藏与其出,此官独云掌其藏与其出,故云丝之贡少,藏之出之可同官也。云“时者,若温暖宜缣帛,清凉宜文绣”者,郑以目验知之。文绣必於清凉者,以其大绣染丝为之,若於夏暑损色,故待秋凉为之也。
颁丝于外内工,皆以物授之。(外工,外嫔妇也。内工,女御。)
[疏]“颁丝”至“授之”
  ○释曰:言“以物授之”者,若缣帛则授之以素丝,若文绣则授之以采丝,故以物而言也。
  ○注“外工”至“女御”
  ○释曰:上《典妇功》云“凡授嫔妇功”,并有九嫔世妇。此注内功不言嫔妇直云女御者,案《内宰职》教女御以作二事,及《九嫔职》教九御以妇职,则女御专於丝也。九嫔世妇,四德自备,不常为丝。假使为之,以其善事所造,唯典妇功以共王及后所用,不在典丝典,故郑注内工中不言也。
凡上之赐予,亦如之。(王以丝物赐人。)
[疏]“凡上”至“如之”
  ○释曰:云“亦如之”者,亦物授之,谓王以丝物赐人者也。
及献功,则受良功而藏之,辨其物而书其数,以待有司之政令,上之赐予。(良当为苦,字之误。受其粗之功,以给有司之公用。其良功者,典妇功受之,以共王及后之用。郑司农云:“良功,丝功,缣帛。”
  ○良,音苦,出注。)
[疏]注“良当”至“缣帛”
  ○释曰:郑破良为苦者,以其典丝、典授丝,使外内工所造缣帛之等,良者入典妇功,以共王及后之用,故典直有苦者,而无良者,明典丝亦不得有良者,故破良为苦。必从苦者,见《典妇功》有良苦之字,故破从苦,苦即粗者也。先郑言“良功,丝功,缣帛”者,先郑之意以为丝功为良,功为,故不破良为苦。玄既不从,引之在下者,亦得为一义故也。
凡祭祀,共黼画组就之物。(以给衣服冕旒及依盥巾之属。白与黑谓之黼。采色一成曰就。
  ○依,音於岂反。盥,音管。)
[疏]“凡祭”至“之物”
  ○释曰:言“凡祭祀”者,谓祭祀天地、宗庙、社稷、山川之等,故言“凡”以广之。云“共黼画”者,凡祭服皆画衣绣,裳但裳绣须丝,衣画不须丝而言共丝者,大夫已上裳皆先染丝,则玄衣亦须丝为之乃後画,故兼衣画而言之也。“组就”者,谓以组为冕旒之就,故组就连言之。云“之物”者,谓丝之物色共之。
  ○注“以给”至“曰就”
  ○释曰:云“以给衣服”者,经云“共”,据王而言;注云“给”,据臣而言。郑欲见尊卑皆授丝物也。云衣服,释经黼画。但周之冕服九章,衣五章,裳四章。龙衮已下直言黼者,据美者而言,谓若《诗》云“玄衮及黼”,《商书》云“麻冕黼裳”之类。云“冕旒”者,释经组就,谓若《弁师》云十二就之等。云“及依”者,亦释经黼,此据祭祀,谓若《掌次》“大旅上帝设皇邸”,邸即屏风,为黼文。云“盥巾”者,亦释经黼,谓若《幂人职》云“王巾皆黼”之类。云“之属”者,殡有加斧於椁上及绡黼丹朱之类也。云“白与黑谓之黼”者,《缋人职》文。云“采色一成曰就”者,谓若《典瑞》云“五采五就”,《弁师》“十二就”之等,皆是采色一成为就也。
丧纪,共其丝纩组文之物。(以给线缕,著盱口綦握之属。青与赤谓之文。
  ○纩,音旷,刘古旷反。线,似战反。著,直略反,下同,徐猪略反。盱,香于反。綦,刘音其,沈音忌。握,乌学反,刘乌豆反。)
[疏]注“以给”至“之文”
  ○释曰:此郑并据《士丧礼》而言。云“以给线缕”者,谓所裁缝皆用线缕,释经丝也。云“著盱口綦握之属”者,释经纩组。案《士丧礼》:“握手,玄里,著组系。”案《丧大记》:“属纩以俟绝气。”《内则》云“屦著綦”,郑云:“綦,屦系。”是用纩组之事也。云“青与赤谓之文”,《缋人职》文。绣之属亦用丝,故连言也。
凡饰邦器者,受文织丝组焉。(谓茵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