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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泰泉乡礼-明-黄佐-第3页


二曰昏(凡十五条)
凡昏礼,古有问名、纳采、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节,今随俗省略,惟行纳采、纳征、请期、亲迎。
凡男女婚嫁以时,男子未及十六、女子未及十四成昏者,谓之先时。男子二十五以上、女子二十以上未成昏者,谓之过时。先时者夭,过时者病,皆不能顺阴阳交际以保合太和。乡约正及乡校师宜时加省谕。
凡纳采,用酒牲、梹榔、果品,随俗。上户通计所费银不过三两,中户所费不过二两,下户所费不过一两。
凡纳征,用钗币、酒牲、梹榔,随俗。上户通计所费银不过十五两,中户所费不过十两,下户所费不过五两。近日纳采、纳征者,止用细茶一盒,纳钗物其中,尤为简便,可以通行。其送礼之人,非隔水路者,毋得多与铜钱,下程惟待以酒饭。
凡请期,不分上中下户,惟遣使通书而已,礼物不用。
凡亲迎,不许用鼓吹杂剧,送迎交馈。其有隔水路而用装彩大船、铜鼓仪仗,陆路用蒲灯、花筒、爆仗等项者,罪之。
凡纳采、纳征、请期,具书如女氏,女氏复书,礼也。乡俗叠用三缄,于亲迎之日贮之银筒以往,鄙俚之甚,今悉依《家礼》改正。
凡亲迎,鄙俗先一夕燕其子,子必据尊席而坐,谓之渐老宴。所宜痛革。今后止依父醮子之礼,命之孤。子惟告于庙,受命于母。其女家先一夕燕女,聚亲戚,唱乡歌,谓之歌堂。今亦革去,惟母醮女如礼。凡婿至,奠雁毕,主人酌之酒而劳之币,此俗已久革。若婿以次日见女之父母,设燕者听。或婿所居去女家有三五日路程者,许随俗候女轿出门,即见女之父母。女之父母惟致币于婿,不必设宴。
凡女服,首饰衣裙随俗,但不许用违禁之物。上户通计所费银不过三十两,资装器物之费半之;中户所费不过二十两,资装器物之费半之;下户所费不过十两,资装器物之费半之。其僭用珠冠命服、金银器皿者有罪。上户女从者一人,男僮一人。中户以下女从一人。无者勿强。
凡妇见舅姑,用币,余皆不用,明义分也。乡俗见诸亲有帛。妇不见外姓,别男女也。乡俗例见异姓,诸亲及乡党无所分别。今悉正之。惟见同姓尊长。亲迎后三日、七日及遇俗节,女氏使人于壻家,用米面点心。上户四品,每品不过二盒;中户四品,每品不过一盒;下户惟用茶果,亦不过四品,每品不过一斤。凡此所以撙节财用,勿为无益之费,自取窘匮。
凡昏礼,不得用乐。贺昏非礼,宜更贺为助,礼物随宜。
凡三等人户之下聘,用酒一埕,鹅二只,各布二疋,茶一盒。妇荆钗布裙见舅姑而已。贫不能具者,约正、约副率闾里科少钱以助之,勿令失时。
凡媒妁为人议婚,须通达二家之情,待其许诺,毋得饶舌欺诳,但求成事,以贻他日之悔。事发,罪媒妁。谢媒妁之礼,上户银不过一两,中户五钱,下户一钱。其有溺阴阳年月不肯成昏及论财者,罪其父母。
凡生女多,惧贫难嫁,自行淹溺,访出,将父母送官惩治如律。近闻有等村民,自杀其女,以免费奁饰。此风渐不可长,教读及约正、约副宜早谕之。
三曰丧(凡九条)。
凡居丧,要以哀戚襄事为主,不许匿丧成昏。吊宾至,不许用币,不许设酒食。惟自远至者,为具素食,不用酒。孝子不许易凶为吉,赴他人酒席。乡俗有旬七会饮,及葬,有山头等酒会,皆深为害义,犯者有罪。
凡丧事,不得用乐,及送殡用鼓吹杂剧、纸幡纸鬼等物,违者罪之。
凡居丧,始惟食粥蔬素,不得饮酒食肉、寝处于内。大祥后,禫而后饮醴酒,食干肉。有能尽礼者,众共核实,以凭旌奖。
凡停柩踰年不葬,及溺于风水、兄弟相推托不葬者,各行戒谕。违者罪之。
凡致奠,上户用猪羊各一,所费银不过三两;中户用猪一,所费银不过二两;下户用五牲,所费不过一两。不能具者,惟炙鸡絮酒尽哀亦可。僭用牛马者罪之。凡三等人户之下葬,用薄棺,不许焚尸。贫不能葬者,约正、约副率闾里科少钱以助之,毋令暴露。
凡葬,依《家礼》,用灰隔,不必用椁。棺内毋得用金银钱帛。
凡火化者,忍心害理,宜送官严惩,子孙依律死罪,工人各行重治。
凡葬埋,宜依族瘗之礼,左昭右穆,不得淆乱。其有乘时强占他人坟地,送官惩治。
四曰祭(凡四条)。
凡祭礼,所以报本追远,不可不重。近世多不行四时之祭,惟于忌日设祭。前期不斋,临祭无仪,祭毕请客饮酒。皆非礼也。今宜悉依朱子《家礼》,上户立祠,中户以下就正寝设韬椟奉祀,岁时朔望如礼。凡祖祢,逮事者,忌日有终身之丧,是日素服,不饮酒食肉,居宿于外。曾祖以上,不逮事者,服浅淡衣服,礼视祖祢逮事者为杀。
凡时祭,属吉礼,上户有祭田者,祭毕归胙于教读及约正、约副。
凡上户,准古礼,庶士得祭门、户、井、灶、中溜,即中宫土地神。是为五祀。有疾病,惟祷于祠堂及五祀,或里社。中户、下户惟祷于祠堂、里社。不许设醮禳星,听信巫觋。违者罪之。
右四礼条件,多遵白沙陈氏与宁都丁氏所定,参以义门郑氏《家范》而损益之。其有官爵者,宜遵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