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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礼记正义-汉-郑玄*导航地图-第108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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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高死於卫,赴於孔子。赴,告也。凡有旧恩者,则使人告之。孔子曰:“吾恶乎哭诸?以其交会尚新。○恶音乌,恶乎犹“於何”也。兄弟,吾哭诸庙。父之友,吾哭诸庙门之外。别亲疏也。○别,彼列反,下同。师,吾哭诸寝。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所知,吾哭诸野。别轻重也。於野则已疏,於寝则已重。已犹大也。夫由赐也见我,吾哭诸赐氏。”本於恩,哭於子贡寝门之外。○夫,旧音扶,皇如字,谓丈夫即伯高。见如字,皇贤遍反。遂命子贡为之主,明恩所由。
曰:“为尔哭也来者,拜之。知伯高而来者,勿拜也。”异於正主。○为,于伪反,下注“为其疾”、“为亵”、“为我”、“我为”皆同。来者,一本作“为尔哭也来者”。
  [疏]“伯高”至“拜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亲疏所哭之处,各依文解之。  ○注“别亲疏也”。
  ○正义曰:兄弟亲,父友疏,必哭诸庙及庙门外者,兄弟是先祖子孙,则哭之於庙,此殷礼。周则哭於寝,故《杂记》云,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之侧室;若无殡,当哭诸正寝。父之友与父同志,故哭诸庙门外。非先祖之亲,故在门外也。  ○注“别轻重也”。
  ○正义曰:师友为重,所知为轻,所以哭师於寝,寝是已之所居,师又成就于己,故哭之在正寝,此谓殷礼。若周礼,则《奔丧》云,师哭诸庙门外。故郑答赵商之问亦以为然。孙炎云:“《奔丧》,师哭诸庙门外,是周礼也。”依礼而哭诸野,若不依此礼,则不可,故下云“恶野哭者”,以违礼为野哭也。
  ○“曰为”至“拜也”。
  ○夫子既命子贡为主,又教子贡拜与不拜之法。若与女相知之人,为尔哭伯高之故而来吊尔者,则尔拜之。若与伯高相知而来哭者,女则勿拜也。凡丧之正主知生知死,来者悉拜。今与伯高相知而来不拜,故郑云“异於正主”。  曾子曰:“丧有疾,食肉饮酒,必有草木之滋焉。”增以香味,为其疾不嗜食。  ○滋音咨。嗜,市志反。以为姜桂之谓也。为记者正曾子所云草木滋者,谓姜桂。  ○姜,居良反。
  [疏]“曾子”至“谓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居丧有疾,得食美味之事。  ○注“为记”至“姜桂”。
○正义曰:知非曾子之言,而云“为记者”,以上云“草木之滋焉”。下云“以为姜桂之谓也”,是解上“草木之滋”,岂可曾子自言还自解乎?故以为记者正曾子之言。子夏丧其子而丧其明。明,目精。○而丧,息浪反,下“丧明”、“丧尔明”同。曾子吊之,曰:“吾闻之也,朋友丧明则哭之。”痛之。曾子哭,子夏亦哭。曰:“天乎,予之无罪也!”怨天罚无罪。曾子怒曰:“商!女何无罪也?吾与女事夫子於洙、泗,之间,言其有师也。洙、泗、鲁水名。
○女音汝,下同。洙音殊。泗音四。洙、泗二水名。退而老於西河之上,西河,龙门至华阴之地。○华,徐胡化反。使西河之民,疑女於夫子,尔罪一也。言其不称师也。丧尔亲,使民未有闻焉,尔罪二也。言居亲丧无异称。○称,尺证反。丧尔子,丧尔明,尔罪三也。言隆於妻子。而曰女何无罪与?”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过矣!吾过矣!谢之,且服罪也。○与音馀。吾离群而索居,亦已久矣。”群谓同门朋友也。索犹散也。○离群,群,朋友也,上音詈。
索,悉各反,犹散也,下注“索居”同。
  [疏]“子夏”至“久矣”。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夏恩隆於子之事。案《仲尼弟子传》云,子夏姓卜,名商,魏人也。哀丧其子而哭,丧失其明。曾子是子夏之友,故云“朋友丧明则哭之”。子夏丧子之时,曾子已吊,今为丧明更吊,故曾子先哭,子夏始哭。云“疑女於夫子”者,既不称其师,自为谈说,辨慧聪睿,绝异於人,使西河之民疑女道德与夫子相似。皇氏言,疑子夏是夫子之身。然子夏魏人,居在西河之上,姓卜名商,西河之民,无容不识,而言是鲁国孔丘,不近人情,皇氏非也。
  夫昼居於内,问其疾可也。似有疾。  ○昼,知又反。夜居於外,吊之可也。似有丧。是故君子非有大故,不宿於外,大故谓丧忧。非致齐也,非疾也,不昼夜居於内。内,正寝之中。  ○齐,侧皆反。
  [疏]“夫昼”至“於内”。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子居处当合於礼,各依文解之。  ○注“大故谓丧忧”。
  ○正义曰:上文云“夜居於外,吊之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