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中卿、下卿也,故前文云“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是也。次国之卿再命,亦谓上卿执政者,若鲁之季孙。下卿一命,亦分为中下二等,故前文云“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是也。小国之卿虽同一命,亦分为三等,故前文云“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其大国次国小国,大夫虽同一命,当皆分为上下二等,文已具於上。今总云下大夫者,对卿言之。云“《周礼》公侯伯之卿三命”以下者,皆《周礼典命》文。
以经云“大国之卿不过三命”,故引公侯伯之卿三命以对之。《周礼》“公之孤四命”,不与三命相当,故不引之也。
凡官民材,必先论之。论,谓考其德行道艺。 ○行,下孟反。论辨,然后使之。辨,谓考问得其定也。《易》曰:“问以辨之。”任事,然后爵之。爵,谓正其秩次。 ○任,而鸩反。位定,然后禄之。与之以常食。 ○与如字,又音预。
[疏]“凡官”至“禄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择贤材任以爵禄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辨谓”至“辨之”。
○正义曰:“辨,谓考问得其定也”者,谓官其人,必先论量德行道艺。今论量考问,事已分辨,得其定实,故云“辨,谓考问得其定也”。引《易》曰“问以辨之”,是《易 文言》文。 ○“任事然后爵之”。
○正义曰:“爵,谓正其秩次”,言虽考问,知其实有德行道艺,未明其幹能,故试任以事事,事又干了,然后正其秩次。除授位定,然后与之以禄。爵人於朝,与士共之。刑人於市,与众弃之。必共之者,所以审慎之也。《书》曰:“克明德慎罚。”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涂,弗与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屏犹放去也。已施刑则放之弃之,役赋不与,亦不授之以田,困乏又无周饩也。《虞书》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也。
周则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畜,许六反。涂音徒,本又作涂。屏,必政反。去,羌吕反。赒音周。饩,许既反。有宅,王肃注《尚书》如字,郑音知嫁反,惩艾也,下同。劓,鱼气反。刖,五刮反,又音月。囿音又。髡,五忽反,本又作完,音同,徐户官反。积,子智反。
[疏]“爵人”至“生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爵人及刑人之事,各依文解之。此云“爵人於朝”,谓殷法也。周则天子特假祖庙而拜授之,故《洛诰》云“烝祭岁,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时册命周公,故特祭文、武。若诸侯爵人,因尝祭之日,故《祭统》云“祭之日一献,君降立于阼阶之南,南乡,所命北面”是也。“刑人於市,与众弃之”者,亦谓殷法,谓贵贱皆刑於市,周则有爵者刑於甸师氏也。“是故公家不畜刑人”者,既与众弃之,以是之故,天子诸侯之家不畜刑人也。
大夫不得育养,士遇刑人於涂,弗与言也,谓逢遇於途,不与之言。“屏之四方,惟其所之”者,屏犹放去也,谓已施刑暴,故放逐弃去,使乡四方,量其罪之轻重,合所之適处而居之。既是罪人被放,不干及以政教之事,谓不以王政赋役驱使,非但不使,意在亦不欲使生,困乏又无周饩,直放之化外,任其自死自生也。
○注“役赋”至“守积”。
○正义曰:“役赋不与“,谓役赋之事,不干与於刑人,解经“不及以政”。云“亦不授之以田,困乏又无周饩也”者,解经“亦弗故生也”。田里所以安其身,周饩所以养其命,皆是为生之具,今并不与,是不故欲使其生也。云“《虞书》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也”者,证经“屏之四方”。此云《虞书》者,《舜典》文。郑注云“宅读曰咜,惩刈之器”,谓五刑之流皆有器。惩刈五咤者,是五种之器,谓桎一梏二拲二。三居谓周之夷服、镇服、蕃服。
云“周则墨者使守门”以下,是《周礼掌戮》文。按《掌戮》“墨者使守门”,注云“黥者无妨於禁御”;云“劓者使守关”,注云“截鼻亦无妨以貌丑远之”;云“宫者使守内”,注云“以人道绝也”;云“刖者使守囿”,注云“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云“髡者使守积”,注云“王之同族,不宫之者髡头而已。守积,积在隐者宜也”。引之者,欲明周家畜刑人,异於夏殷法也。
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比年,每岁也。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朝则君自行。然此大聘与朝,晋文霸时所制也。虞夏之制,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