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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礼记正义-汉-郑玄*导航地图-第204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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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云“百王通义”,则虞夏及殷,皆与周同袷,亦三年为一也。皇氏取先儒之义,以为虞夏祫祭,每年皆为。又云“三时祫”者,谓是秋冬。或一时得祫则为之,不三时俱祫。然按郑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百王通义。”郑又注此云:“春一礿而己。不祫,以物无成者不殷祭。”又《禘祫志》云:“《王制》记先王之法,祫为大祭,祫於秋於夏於冬。周公制礼,祭不欲数。”如郑此言,则夏殷三时俱殷祭,皇氏之说也。
云“鲁礼三年丧毕而祫於大祖”者,僖公以三十三年十二月薨,文二年八月“大事于大庙”,於礼少四月,文公应合二年十二月而祫大祖庙也。是新君即位之二年,而云三年丧毕者,通死君之年为三年。云“明年春禘於群庙”者,以僖公八年“禘于大庙”,宣公八年“辛已,有事于大庙”。有事,禘也,为仲遂卒略言有事。僖也,宣也,皆八年禘。既五年一禘,则后禘去前禘五年也。前禘当三年,今二年而祫,故云“明年春禘於群庙”。按闵二年五月“吉禘于庄公”,昭十五年“禘于武宫”,昭二十五年“将禘於襄公”,禘皆各就庙为之,故云群庙。
云“自尔之后,五年而再殷祭”者,《公羊传》文。云“自尔”者,谓自三年禘群庙之后,每五年之内,再为殷祭,故郑《禘祫志》云:“闵公之丧,僖三年禘,僖六年祫,僖八年禘。凡三年丧毕,新君二年为祫。”新君三年为禘,皆祫在禘前,闵公二年五月“吉禘于庄公”,则祫当在吉禘之前,故《禘祫志》云:“四月祫,五月禘。”不讥祫者,庆父作乱,国家多难。故庄公既葬,绖不入库门。闵公早厌其乱,故四月祫,不讥,五月即禘。比月而为大祭,又於礼少四月,故书讥其速也。
郑《禘祫志》云:“鲁庄三十二年八月公薨,闵二年五月吉禘。时庆父杀子般之后,公惧於难,不得时葬。葬则去首绖於门外,乃入,务自尊成以厌其祸。若巳练然,免丧又速。二年四月夏则祫。既祫,又即以五月禘於其庙。此月大祭,故讥其速也。闵公之服,凡二十一月,於礼少四月,又不禫,云吉禘,讥其无恩也。闵公以二年八月薨,僖二年除丧,始祫大庙,明年禘於群庙,自此而后,五年再殷祭,六年祫,故八年禘。僖公以三十三年十二月薨,至文二年七月间有闰,积二十一月,明月即祫。
经云‘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於文公之服,亦少四月,以其逆祀,故特讥之。文公十八年二月薨,宣二年除丧而祫,三年禘於群庙,自此之后,亦五年再殷祭,与僖同。六年祫,故八年禘。昭十一年五月‘夫人齐归薨’,十三年平丘之会,归,不及祫。冬,公如晋,昭十四年春归,乃祫,故十五年春乃禘。经云‘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昭二十五年,禘于襄公也。”此是郑论鲁之禘祫。郑又云:“《明堂位》曰鲁,王礼也。
以此相推兄可知。”是郑以天子之礼与鲁同也。按《穀梁传》以年数者不数闰,而郑数庄公及僖公之丧,皆云通闰二十一月者,郑欲盛言日月阙少,假令通闰,止有二十一月耳。郑於《禘祫志》除庄公之丧少四月,而答赵商云於礼少六月者,通禫月言之也。哀姜之丧,僖三年乃除。僖二年得除闵公丧而祫者,以是丧祭虽在前丧之内,亦得为后丧之祭,故《杂记》云“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是也。此云三年丧毕,祫於太祖庙,明年春禘於群庙。
按《玄鸟》笺云“三年既毕,禘於其庙,而后祫祭於太祖”,更有禘於其庙之文。不同者,谓练时迁主递庙。新死者,当禘祭於其庙以安之,故《鬯人》云“庙用脩”,注云“谓始禘时”。《左氏》说禘谓既期之后。然则禘於其庙,在於练时。而《玄鸟》笺云“丧三年既毕,禘於其庙”者,郑将练禘总就丧毕祫於太祖而言之,其实禘庙在练时也。熊氏一说,谓三年除丧,特禘新死者於庙,未知然否。其禘祫大小,郑以《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祫也”,“毁庙之主,陈于太祖。
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故为大事。若王肃、张融、孔晁皆以禘为大,祫为小,故王肃论引贾逵说吉禘於庄公。禘者,递也,审递昭穆迁主递位,孙居王父之处,又引禘於太庙。《逸礼》“其昭尸穆尸,其祝辞总称孝子孝孙”,则是父子并列。《逸礼》又云“皆升合於其祖”,所以刘歆、贾逵、郑众、马融等皆以为然。郑不从者,以《公羊传》为正,《逸礼》不可用也。又《曾子问》云“七庙、五庙无虚主,虚主者,惟天子崩“,与祫祭,祝取群庙之主。
明禘祭不取群庙之主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