飨养之。
○劳,力报反。成岁事,断计要也。制国用。
[疏]“天子”至“国有”。
○正义曰:此下至“制国用”,论岁终天子受质,及百官质於天子,休老劳农,制国用之事也。 ○“齐戒受谏”者,以其岁终,旧来所施之事,或有不便,须有改为,百官以此上谏於王,天子以其事重,故先齐戒而后受於谏也。“司会以岁之成,质於天子”者,司会总主群官治要,故以一岁治要之成质於天子。质,平也。谓奏上文簿,听天子平量之。
○“冢宰齐戒受质”者,冢宰是贰王治事,故亦齐戒赞王,受群官所平之事,谓共王论定也。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从质於天子者,谓此三官各以其当司成要,随从司会平於天子。以周法言之,司会总主群官簿书,则司徒、司马、司空簿书亦司会掌之,质於天子。所以下文司徒、司马、司空各质於天子,不由司会,惟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从司会质於天子者,司会总主治要,先质於王。若今时先申帐目,乐正、司寇、司市当司事少,即径从司会,以质於王。
其司徒、司马、司空总主万民,其事既大,虽司会进其治要,仍须各受质属官,亲自质於天子。百官齐戒受质,以司徒、司马、司空质於天子。天子平断毕,当须报於下,故在下百官齐戒受天子所平之要。
○“然后休老劳农”者,即十月蜡祭之时,饮酒劳农也。 ○“成岁事”者,断定计要一岁事成,乃制来岁之国用,故云“制国用”也。 ○注“岁终”至“为也”。
○正义曰:知齐戒受谏是岁终者,以下云“休老劳农”,文相连接,故知是岁终也。以其岁终受质,故知谏王当所改为,谓改其旧事,更为新事,故用岁终。襄十四年《左传》师旷云:“正月孟春,於是乎有之。谏失常也。”彼谏王过恶,故用正月,与此别也。
○注“司会”至“计要”。
○正义曰:按《天官》“司会中大夫二人”,属冢宰,故云冢宰之属。云“成,计要也”者,按《周礼》注:“岁计曰会,月计曰要,日计曰成。”彼对文耳。此则总而言之,故云“成计要”也。谓一岁薄书,总要成就。 ○注“大乐”至“会也”。
○正义曰:按上文司会直云“冢宰之属”,不云“於周”,此大乐正及市皆云“於周者”,以此文司会与《周礼》兆墁,故不须云於周,此大乐正於周是大司乐,此市亦於周为司市,与《周礼》不同,故以《周礼》明之。云“从,从於司会也”者,以文承上司会质於天子,故知从质者,从司会也。然此大乐正、大司寇及市亦当受属官之质,以其事少,文不见耳。
○注“百官,此三官之属”。
○正义曰:司徒、司马、司空受百官质,故云“三官之属”。若以殷法言之,按《曲礼》云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司士。若以夏法言之,按《夏传》司徒、司马、司空三官分主九卿,则兼群官焉。但大乐正、大司寇、司市特自质於天子也。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脩而兼用之。兼用之,备阴阳也。凡饮养阳气,凡食养阴气。阳用春夏,阴用秋冬。○食音嗣,注及下注并下文“食之”并同。养如字,徐以上反,下同。
五十养於乡,六十养於国,七十养於学,达於诸侯。天子诸侯养老同也。国,国中小学,在王宫之左。学,大学也,在郊。小学在国中,大学在郊,此殷制明矣。
[疏]“凡养”至“诸侯”。
○正义曰:此一节论虞夏殷周养老不同之事,各依文解之。○“凡养老”者,皇氏云:“人君养老有四种:一是养三老五更;二是子孙为国难而死,王养死者父祖;三是养致仕之老;四是引户校年,养庶人之老。”熊氏云:“天子视学之年,养老一岁有七。”谓四时皆养老。故郑此注“凡饮养阳气,凡食养阴气,阳用春夏,阴用秋冬”,是四时凡四也。按《文王世子》云:“凡大合乐,必遂养老。”注云:“大合乐,谓春入学,舍菜合舞。秋,颁学合声。
”通前为六。又季春大合乐,天子视学亦养老,《世子》云凡视学,必遂养老,是总为七也。
○“有虞氏以燕馈瘪者,虞氏云:“燕礼,脱屦升堂。”崔氏云:“燕者,殽烝於俎,行一献之礼,坐而饮酒,以至於醉。以虞氏帝道弘大,故养老以燕礼。” ○“夏后氏以飨礼”者,崔氏云:“飨则体荐而不食,爵盈而不饮,依尊卑而为献,取数毕而已。夏既受禅於虞,是茸荃之首,贵尚於礼,故养老以飨礼,相养敬也。” ○“殷人以食礼”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