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可以取妻”也。
○注“复犹偿也”。
○正义曰:复是反覆之义,故为偿也。曾子以初昏遭丧,不得成礼,除丧之后,岂不酬偿,更为昏礼乎?
○“孔子曰,祭过时不祭,礼也。又何反於初”,过时不祭,谓四时常祭也。谓祭重而昏轻,重者过时尚废,轻者不复可知。熊氏云:“若丧祭及禘祫祭,虽过时,犹追而祭之。”故《禘祫志》云:“昭十一年齐归薨。十三年会于平丘,冬,公如晋,不得祫。至十四年乃追而祫之,十五年乃禘也。”又僖公八年春当禘,以正月会王入于洮,故七月而禘,故《杂记》云“三年之丧既<索页>,其练祥皆行”,是追行前练祥祭也。
○注“重喻”至“之道”。
○正义曰:祭祀是奉事鬼神,故为重。昏礼是生人燕饮,故为轻。喻,明也。据重者尚废,以明轻者废可知也,故云“重喻轻也”。
○注“重世变也”。
○正义曰:所以不举乐者,思念巳之取妻嗣续其亲,则是亲之代谢,所以悲哀感伤,重世之改变也。
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於祢,成妇之义也。”谓舅姑没者也。必祭,成妇义者,妇有供养之礼,犹舅姑存时,盥馈特豚於室。
○供,九用反。养,羊尚反。盥馈音管;下其位反。
○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不迁於祖,不祔於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迁,朝庙也。婿虽不备丧礼,犹为之服齐衰也。
○菲一本作屝,扶畏反,草屦。朝,直遥反。为,于伪反,下“为庶母”、“为其”、下文“君为”皆同。
○曾子问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未有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斩衰。
[疏]“三月”至“义也”。
○正义曰:此谓舅姑亡者,妇入三月之后,而於庙中以礼见於舅姑,其祝辞告神,称来妇也。谓选择吉日,妇亲自执馔,以祭於祢庙,以成就妇人盥馈之义。
○注“谓舅”至“於室”。
○正义曰:若舅姑存者,於当夕同牢之后,明日妇执枣栗腶脩见於舅姑。见讫,舅姑醴妇。醴妇讫,妇以特豚盥馈舅姑。盥馈讫,舅姑飨妇,更无三月庙见之事。此是《士昏礼》之文。若舅姑既没,虽昏夕同牢礼毕,明日无见舅姑盥馈之事,至三月乃奠菜於舅姑之庙,故《昏礼》云“舅姑既没,则妇入。三月乃奠菜”是也。昏礼奠菜之后,更无祭舅姑之事,此云“祭於祢”者,正谓奠菜也。则庙见奠菜、祭祢是一事也。熊氏云:“如郑义,则从天子以下至於士,皆当夕成昏。”舅姑没者,三月庙见,故成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郑云致之使孝,非是始致於夫妇也。又隐八年郑公子忽先配而后祖,郑以祖为祖道之祭,应先为祖道然后配合。今乃先为配合,而后乃为祖道之祭。如郑此言,是皆当夕成昏也。若贾、服之义,大夫以上,无问舅姑在否,皆三月见祖庙之后,乃始成昏,故讥郑公子忽先为配匹,乃见祖庙,故服虔注云“季文子如宋致女”,谓成昏。是三月始成昏,与郑义异也。若舅姑偏有没者,庾氏云:“昏夕厥明,即见其存者,以行盥馈之礼,至三月不须庙见亡者。”崔氏云:“厥明妇盥馈於其存者,三月庙见於其亡者。”未知孰是。此盥馈庙见,皆谓適妇。其庶妇,按《士昏礼》:“庶妇则使人醮之,妇不馈。”注云:“使人醮之,不飨也。不馈者,共养统於適也。”以此言之,则庶妇不馈舅姑,舅姑不飨也,使人醮之以酒而巳。既不馈,亦不庙见也。《昏礼》唯云“不馈”,不云不见,则庶妇亦以枣栗腶脩见舅姑也。三月庙见之礼,必待三月,一时天气改变,乃可以事神也。
○“不迁”至“妇也”。
○妇既死於巳寝,将反葬於女氏之党,故其柩不迁移朝於婿之祖庙,言祔祭之时,又不得祔於皇姑庙也。皇,大也,君也。称皇者,尊之也。凡人为妻,齐衰杖而菲屦。今婿为之不杖、不菲、不次。菲,草屦也。不次谓不别处止哀次也。婿为妻合服齐衰杖而菲屦,及止哀次。今未庙见而死,其婿唯服齐衰而巳,其柩还归葬於女氏之党,以其未庙见,不得舅姑之命,示若未成妇。然其实巳成妇,但示之未成妇礼,欲见其不敢自专也。
○注“犹为之服齐衰也”。
○正义曰:此经但云“不杖不菲”,不云不服,故知服齐衰。其女之父母,则为之降服大功,以其非在家,婿为之服齐衰期,非无主也。
○注“未有”至“斩衰”。
○正义曰:所以既葬除者,婿於女未有期之恩,女於婿未有三年之恩。以婿服齐衰,故知女服斩衰。
曾子问曰:“丧有二孤,庙有二主,礼与?”怪时有之。
○与音馀,下“礼”与同。孔子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尝、禘、郊、社,尊无二上,未知其为礼也。尊喻卑也。神虽多,犹一一祭之。昔者齐桓公亟举兵,作伪主以行。及反,藏诸祖庙。庙有二主,自桓公始也。伪犹假也。举兵以迁庙主行,无则主命。为假主,非也。
○亟,徐起吏反。丧之二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