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曰:此一节明上下大夫、世子在己国,及出使往他国称谓之异。
○“上大夫曰下臣”者,上大夫,卿也。自於己君之前称曰“下臣”。君前臣名,称“下臣某”也。
○“摈者曰寡君之老”者,谓此上大夫出使他国,在於宾馆,主国致礼上大夫,设摈礼待之,此摈者称大夫为“寡君之老”。虽以“摈”为文,其实谓介接主君之时,辞亦当然。摈、介通也。“下大夫自名”者,谓对己,君称名而已,不敢称下臣,卑远於卿也。
○“摈者曰寡大夫”者,谓下大夫出使,设摈者以待,主国此摈者称下大夫云“寡大夫”,不敢称“寡君之老”。
○“世子自名”者,谓对己国之君称名。
○“摈者曰寡君之適”,谓对他国之辞。
○注“摈者”至“臣某”。
○正义曰:“摈者之辞主“,谓见他国君,则是出使之臣,在客曰“介”,当云“介”,而云“摈”者,谓出使他国,在於宾馆,主国致礼,己为主人,故称“摈”也。且摈、介,散文则通也。云“下大夫自名於它国君曰外臣某”者,如郑此言,则下大夫自名,谓对己君也,则经云“上大夫曰下臣”,亦对己君也。故熊氏以为皆对己君。而皇氏云“对它国君”,违郑注意,其义非也。“公子曰臣孽”,称“臣”,谓对己君也。若对它国,当云“外臣”。注从枿者,枿是树生之馀,故《盘庚》云“若颠木之有由孽”是也。
○“士曰”至“外私”。
○遽,是促遽。士位卑,给车马役使,故称“传遽”,亦谓对己君也。皇氏以为“对它国君”,其义亦通。
○“於大夫曰外私”者,凡大夫家臣称“私”。此士既不与大夫为臣,故对大夫称曰“外私”。
○注“士臣”至“私人”。
○正义曰:此下文云“大夫私事使,私人摈则称名”,故知大夫之臣曰“私人”也。
○“大夫”至“称名”。
○“大夫私事使”者,谓非正聘之礼,谓以君之私事而出使。
○“私人摈则称名”者,谓以己之属臣为摈相,虽是上大夫及下大夫摈者,则皆称大夫之名。以其非公事正聘,故降而称名也。
○注“若鲁”至“之类”。
○正义曰:按:成二年,晋及鲁、卫伐齐,使齐人归鲁汶阳之田。至成八年,齐人服晋,“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归之于齐”。云“之类”者,若乞师、告籴,故云“之类”。
○“公士”至“宾也”。
○前经明大夫以君之私事出使,此经明大夫以国之公事出聘及私问也。“公士摈”者,谓正聘之时,则用公家之士为摈,不用私人也。“则曰寡大夫,寡君之老”者,若小聘使下大夫,摈者则称下大夫曰“寡大夫”。若大聘使上大夫,摈者则称上大夫曰“寡君之老”。
○“大夫有所往,必与公士为宾也”者,覆明上正聘使公士为摈之事。往,谓之適也。言大夫正聘者,有所往之、適之时,必与公士为宾。宾,介也,言使公士作介也。
○注“大聘”至“大夫”。
○正义曰:按《聘礼》“及竟张旃”,《周礼》“孤卿建旃”,故知大聘使卿。《聘礼》又云:“小聘曰问。”其礼如为介。按:大聘,大夫为上介,今云如其为“介”,故知“小聘”是大夫也。
卷三十一 明堂位第十四
卷三十一 明堂位第十四
陆曰:‘郑云以其记诸侯朝周公於明堂所陈列之位。’”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名曰《明堂位》者,以具记诸侯朝周公於明堂之时,并陈列之位也。在国之阳,其制东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此於《别录》属《明堂阴阳》。”按《异义》:今《戴礼说 盛德记》曰:“明堂者,自古有之。凡九室,室四户八牖,共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以茅盖屋,上圆下方,所以朝诸侯。其外有水,名曰辟雍。”《明堂月令说》:“明堂高三丈,东西九仞,南北七筵,上圆下方,四堂十二室,室四户八牖,其宫方三百步,在近郊三十里。”讲学大夫淳于登说云:“明堂在国之阳,三里之外,七里之内,丙巳之地,就阳位,上圆下方,八窗四闼,布政之宫,故称明堂。明堂,盛貌。周公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五精之神,太微之庭,中有五帝坐位。”古《周礼》、《孝经说》:“明堂,文王之庙。夏后氏曰世室,殷人曰重屋,周人曰明堂。东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盖之以茅。周公所以祀文王於明堂,以昭事上帝。”许君谨按:“今礼古礼,各以义说,无明文以知之。”郑驳之云:“《戴礼》所云,虽出《盛德》篇,云九室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似秦相吕不韦作《春秋》时说者,盖非古制也。四堂十二室,字误,本书云九堂十二室。淳于登之言,取义於《孝经 援神契》,说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曰明堂者,上圆下方,八窗四闼,布政之宫,在国之阳。帝者,谛也,象上可承五精之神。五精之神,实在大微,在辰为巳,是以登云然。今汉立明堂於丙巳,由此为之。”如郑此言,用淳于登之说。此《别录》所云,依《考工记》之文。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