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在不称徵,言徵不称在。 ○禹与雨,并于矩反,一读雨音于许反。丘与区,并去求反,一读区音羌虬反,又丘于反。案汉和帝名肇,不改京兆郡;魏武帝名操,陈思王诗云“修阪造云日”;是不讳嫌名。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逮,及也。谓幼孤不及识父母,恩不至於祖名。孝子闻名心瞿,讳之由心,此谓庶人。適士以上,庙事祖,虽不逮事父母,犹讳祖。
○逮音代,一音大计反。瞿,本又作惧,同,俱附反。邑,丁历反。君所无私讳,谓臣言於君前,不辟家讳,尊无二。大夫之所有公讳。辟君讳也。《诗》、《书》不讳,临文不讳。为其失事正。庙中不讳。为有事於高祖,则不讳曾祖以下,尊无二也。於下则讳上。夫人之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臣於夫人之家,恩远也。质犹对也。妇讳不出门,妇亲远,於宫中言辟之。大功、小功不讳。入竟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皆为敬主人也。禁谓政教,俗谓常所行与所恶也。
国,城中也。
○竟音境。恶,乌路反。
[疏]“卒哭”至“问讳”。
○正义曰:此一节论讳与不讳之事,各依文解之。 ○古人生不讳,故卒哭前,犹以生事之,则未讳。至卒哭后,服已受变,神灵迁庙,乃神事之,敬鬼神之名,故讳之。讳,避也。生不相避名,名以名质,故言之不讳。死则质藏,言之则感动孝子,故讳之也。 ○注“卫侯”至“不非”。
○正义曰:证生不相讳也。时君臣同名,《春秋》不讥。案鲁襄公二十八年,“卫石恶出奔晋”;二十九年,“卫侯衎卒”,卫侯恶乃即位;与石恶不相干,熊氏云:“石字误,当云大夫有名恶。知者,昭七年‘卫侯恶卒’,《穀梁传》云:‘昭元年有卫齐恶,今卫侯恶,何谓君臣同名也?’君子不夺人亲所名也。是卫齐恶不得为石恶也。”
○“礼,不讳嫌名”,注“若禹与雨、丘与区”。○正义曰:今谓禹与雨音同而义异,丘与区音异而义同,此二者各有嫌疑,禹与雨有同音嫌疑,丘与区有同义嫌疑,如此者不讳。若其音异义异,全是无嫌,不涉讳限,必其音同义同,乃始讳也。○“二名不遍讳”,注“孔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称徵,言徵不称在”。○正义曰:“不遍讳”者,谓两字作名,不一一讳之也。孔子言徵不言在,言在不言徵者,案《论语》云“足则吾能徵之矣”。是言徵也;
又云“某在斯”,是言在也。案《异义》:“《公羊》说讥二名,谓二字作名,若魏曼多也。《左氏》说二名者,楚公子弃疾弑其君,即位之后,改为熊居,是为二名。许慎谨案:云文武贤臣有散宜生、苏忿生,则《公羊》之说非也,从《左氏》义也。”“逮事王父母”者,逮,及也。“王父母”谓祖父母也,若及事父母,则讳祖也。何以然?孝子闻名心瞿,祖是父之所讳,则子不敢言。既已终不言,若父母已亡,而己言便心瞿忆父母,故讳之也。
○“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者,孝子若幼少孤,不及识父母,便得言之,故不讳祖父母。庾云:“讳王父母之恩,正应由父。所以连言母者,妇事舅姑,同事父母,且配夫为体,讳敬不殊,故幼无父而识母者,则可以讳王父母也。”○注“此谓”至“讳祖”。正义曰:“適士已上,庙事祖”者,《祭法》云適士二庙,祖之与祢各一庙,其中士下士亦庙事祖,但祖、祢共庙,则《既夕礼》一庙是也。熊氏云:“此適士者,包中下士,对庶人府史亦称適也。
”○“大夫之所有公讳”者,今谓人於大夫之所,止得避公家之讳,不得避大夫讳,所以然者,尊君讳也。若兼为大夫讳,则君讳不尊也。不言士之所讳者,士卑,人不为之讳故也。或可大夫所有公讳者,君及大夫讳耳,亦无己之私讳。《玉藻》云:“於大夫所有公讳,无私讳。”但此文上承“君所有私讳”之下,唯云“大夫之所有公讳”,故略之,不云无私讳耳。
○“《诗》、《书》不讳”,何胤云:“《诗》、《书》谓教学时也。临文谓礼执文行事时也。”案《论语》云“《诗》、《书》执礼”,是教学惟《诗》、《书》有诵,礼则不诵。惟临文行事,若有所讳,则并失事正,故不讳也。○“庙中不讳”者,谓有事於高祖庙,祝嘏辞说,不为曾祖已下讳也。为尊无二上也,於下则讳上也。若有事於祢,则讳祖已上也。○“夫人之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者,夫人,君之妻。质,对也。夫人本家所讳,臣虽对君前,而言语不为讳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