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之为夫,此之不除也,不俟言而明矣。”卢植云:“下子孙皆不除。”萧望之又云:“独谓子。”皆未善也,谓庾言为是。
箭笄终丧三年。亦於丧所以自卷持者,有除无变。
[疏]“箭笄终丧三年”。
○正义曰:此一经论妇人以箭笄终丧之事,前云“恶笄以终丧”,是女子为母也。此云“箭笄终丧三年”,谓女子在室为父也。自卷持者,有除无变也。 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虽尊卑异,於恩有可同也。
[疏]“齐衰”至“绳屦”。
○正义曰:此一经论尊卑屦同之事。 ○大功以上,同名重服,故大功与齐衰三月,可同绳屦,谓以麻绳为屦,虽尊卑则异,於恩有可同者。齐衰为尊,大功为卑,而三月为恩轻,九月恩稍重,制之在尊卑深浅之间。礼法有常,乘权而降,在尊既为深,故宜有异也,所以衰服殊,而为恩情处为浅深矣,故有可同也,所以同其末屦,以表恩而不同也。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临事去杖,敬也。濯,谓溉祭器也。 ○濯,大角反。溉,故代反。大祥吉服而筮尸。凡变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凶临吉也。《间传》曰:“大祥素缟麻衣。” ○缟,古老反。
[疏]“练筮”至“筮尸”。
○正义曰:此一经论练祥筮日筮尸之时,所著衣服也。练为小祥也。○“筮日”谓筮占小祥之日,“筮尸”亦筮占小祥之尸。○“视濯”者,谓视小祥之祭器。祭器须洁,而视其洗濯也。○“皆要绖、杖、绳屦”者,为丧至小祥,男子除首绖,唯有要绖,而病尚深,故犹有杖,屦是末服,又变为绳麻。将欲小祥,前日豫筮其日,而占於尸。及视濯器,则豫著小祥之服,以临此三事也。所以然者,此前三事悉是为祭,祭欲吉,故豫服也。不言“衰与冠”者,亦同小祥矣。
○“有司告具而后去杖”者,有司谓执事者。曏者变服犹杖,今执事之人既告三事办具,将欲临事,故孝子便去杖,亦敬生故也。○“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者,“筮日与尸”二事皆有宾来,曏当临事时去杖,今若执事之人告筮占之事巳毕,则孝子更执杖,以拜送於宾矣。不言“视濯”者,视濯轻而无宾,故不言也。○“大祥吉服而筮尸”者,吉服,朝服也。大祥之日,缟冠朝服。今将欲祥,亦於前日豫服大祥之服,以临筮日及筮尸、视濯,今唯云“尸”,不言“日”及“濯”者,从小祥可知也。
大祥则并去绖、杖、绳屦,故不云杖、绖、屦。○注“凡变”至“麻衣”。
○正义曰:“凡变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凶临吉也”者,下云“大祥,朝服缟冠”,是祥祭之时,唯著朝服。此筮尸又在祥祭前已著吉服,不以凶临吉故也。引《閒传》者,以大祥之后著素缟麻衣,此云“吉服”,则非祥后之服,是朝服也。故引以证之。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妾子父在厌也。庶子不以杖即位,下適子也。位,朝夕哭位也。 ○下適,户嫁反。適,丁历反。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祖不厌孙,孙得伸也。 ○伸音申。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舅不主妾之丧,子得伸也。
[疏]“庶子”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庶子父在应杖及不应杖之节。○“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下禫”者,此谓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也。若异宫则禫之,如下言则亦犹杖也。禫为服外,故微夺之可。○“庶子不以杖即位”者,谓適、庶俱有父母之丧也,適子得执杖进阼阶哭位,庶子至中门外而去之,以下於適子也。然此承前而云杖,则似庶子不禫亦不杖,如贺言也。○“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者,父主適子丧而有杖,故適子子不得以杖即位,以辟祖故耳,非厌也。
今此父不主庶子丧,故庶子子则得杖即位也。祖不厌孙,孙得伸也。父皆厌子,故舅主適妇丧而適子不杖,大夫不服贱妾。妾子亦厌而降服,以服其母也。至於祖虽尊贵,而并不厌孙,故大夫降庶子,为其孙不降其父也。庾云:“谓《杂记》上: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郑注:‘辟尊者。’按祖不厌孙,而长子之子不以杖即位者,以祖为其父主,故辟尊,不敢俱以杖即位耳,犹如庶子之子亦非厌也。父不为庶子主,故其子以杖即位可也。”
○“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者,此谓庶子也。父不主其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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