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犹本也,本有丧,谓有前丧之服也,已服前丧之服而来主之,不易服也。云“与素无服者异”者,本无服,谓若来为丧主者,身本吉,无丧服。既来为主,则为此死者服始死之服。若本有丧服,今来为丧主,仍以先丧之服主之,故云“异”也。云“素无服,素有服,为今死者当服,则皆三日成也”者,谓巳身若本有服,及本无服,若与死者有亲,则皆至三日成服,皆为死者服其服也。若本有服重,而新死者轻,则为一成服,而反前服也。若新死重,则仍服死者新服也。
身本吉而来为主,则计今亲而依限服之也。庾云:“谓此无主后,亲族为其丧主者。郑云‘养者无亲於死者,不得为主’,谓亲族不得养其病,朋友养之者。又云‘有其亲来为主’,谓亲族也。前云丧服者及其主丧,则与素无服者同,此明既死而往主,即不易已之丧服,故郑又云‘与素无服者异也’。”
○“养尊”至“者否”。
○此广结前文“养有疾者不丧服”之文。尊,谓父兄也,卑,谓子弟也。前虽云“养有疾者不丧服”,不分明尊卑,故此明之。养尊者必易已之丧服也。若养卑者不变也。庾云:“前云去丧服而养之,遂以主丧,是必父兄之行也。”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女君,適祖姑也。易牲而祔,则凡妾下女君一等。 ○適,丁历反。下,户嫁反。
[疏]“妾无”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祔祭之法也。 ○云“妾无妾祖姑”者,谓妾当祔於妾祖姑,若无妾祖姑,当祔於高祖妾祖姑。故前文云:“亡则中一以上。”今又无高祖妾祖姑,则当易妾之牲,用女君之牲,祔於女君可也。 ○注“女君”至“一等”。
○正义曰:郑恐女君是见在之女君,故云:“女君,適祖姑也。”妾与女君牲牢无文,既云“易牲”,故云“下女君一等”。下女君一等者,若女君少牢,妾则特牲。若女君特牲,妾则特豚也。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妇,谓凡適妇庶妇也。虞、卒哭祭妇,非舅事也。祔於祖庙,尊者宜主焉。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为主。宗子尊,可以摄之。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
亲质,不崇敬也。
[疏]“妇之”至“为主”。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祭为主之事,各依文解之。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者,虞与卒哭,具在於寝,故其夫或子则得主之,祔是祔於祖庙,其事既重,故舅主之。妇之所祔者,则舅之母也。 ○“士不”至“宗子”。
○此谓士丧无主,不敢使大夫兼摄为主也。 ○“士摄大夫,唯宗子”者,谓若宗子为士,而无主后者,可使大夫摄主之也。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为主,士卑故也。宗子尊则可以摄之也。 ○“主人”至“为主”。
○“主人未除丧”者,谓在国主人之丧服未除,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者,谓五属之亲,从远归奔者也。夫免必有时,若葬后唯君来吊,虽非时,亦为之免。崇敬欲新其事故也。若五属之亲,非时而奔,则主人不须为之免也,嫌亲始奔,亦应崇敬为免如君,故明之也。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多陈之,谓宾客之就器也,以多为荣。省陈之,谓主人之明器也,以节为礼。 ○省,所领反,下及注同。
[疏]“陈器”至“可也”。正义曰:此一节论以明器送葬之事。 ○“陈器之道,多陈之”者,谓朋友宾客,赠遗明器,多陈列之以为荣也。 ○“而省纳之可也”者,虽复多陈,不可尽纳入壙,故省少纳之可也。以纳有常数故也。 ○“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者,谓主人所作明器,依礼有限,故省陈之。省陈既少,而尽纳之於壙可也。 ○注“多陈”至“为礼”。
○正义曰:云“谓宾客之就器也”者,而遗死者谓之“就”者,以其可用故也。故《既夕礼》注云:“就,犹善也。”赠无常,唯玩好所有也。总而言之,亦曰明器。故《宰夫》云:“凡吊,与其币器。”注云:“器,所致明器也。”是宾客致者,亦曰明器也。云“省陈之,谓主人之明器也”者,此正明器主人所作,故上《檀弓》云“旬而布材与明器”,又《檀弓》云“竹不成用,瓦不成沬”之属是也。
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所知之丧,则哭於宫而后之墓。兄弟先之墓,骨肉之亲,不由主人也。宫,故殡宫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