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也”。
○“中屋南面”者,谓当屋栋之上,亦东西之中,而南面刲割其羊,使血流于前,雍人乃降。皇氏云:“举羊,谓县羊。升屋,谓挂羊於屋。自中,谓在屋之中。中屋谓羊在屋栋之下,县之上下处中。”今谓屋者,谓室之在上之覆也。前云升屋,下云乃降,与《丧大记》“复者升屋”其文正同,何得以升为县?又中屋为屋栋,去地上下为中。此正得云屋中,不得云中屋。若室里县羊,血则当羊而下,何得云“血流于前”?又下文“其皆於屋下”,明知其衅则在屋上。检勘上下,皇氏之说非也。
○“门、夹室皆用鸡”者,门,庙门也。夹室,东西厢也。其减於庙室,故衅不用羊也。门与夹室各一鸡,凡用三鸡,故云“皆”也。谓衅门、夹室用鸡之时,如上用羊之法,亦升屋而割之。
○“先门而后夹室”者,谓先衅门,后衅夹室,又卑於门也。
○“其皆於屋下”者,谓未刲割羊与鸡之时,先灭耳旁毛以荐神,庙则在庙之屋下,门与夹室则在门、夹室之屋下,故云“其皆於屋下”,讫然后升屋而衅也。
○“门当门,夹室中室”者,谓讫为衅之时,门则当门屋之上中,夹室则当夹室上之中,以割鸡使血流,故云“门当门,夹室中室”。此衅庙以羊,门、夹室以鸡,总云其,则毛牲羽牲,皆谓之。而郑注《周礼》云“毛牲曰刉,羽牲曰”者,以此经有羊有鸡,无别刉文,故总以包之。《周礼》刉、相对,故以毛牲曰刉,羽牲曰。
○“有司皆乡室而立”者,谓衅夹室之时,宰夫、祝、宗人皆当於夹室而立。门,则有司当门北面而立。
○“既事,宗人告事毕,乃皆退”者,谓衅事既毕,宗人告摄主宰夫以事毕,宰夫及祝、宗人等乃退。
○“反命于寝”者,谓衅既毕,反报君命於路寝。
○“君南乡于门内,朝服”者,谓君受命之时,南乡于路寝门内,南面而立,身著朝服。即《大戴礼》云“玄衣以不入庙,故朝服”。
○“路寝成,则考之而不衅”者,路寝是生人所居,不用神之,故不衅也。考之者,谓设盛馔以落之,如《檀弓》晋献文子成室是也。庾蔚云:“落谓与宾客燕会,以酒食流落之,即欢乐之义也。”
○“衅屋者,交神明之道也”者,释所以不衅路寝之义,言此屋与神明相交,故衅之也。
○“凡宗庙之器,其名者成,则衅之以豭豚”者,器之名者,尊、彝之属也。若作名者成,则衅之,若细者成,则不衅。名器则杀豭豚血涂之也。不及庙,故不用羊也。
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于其国,以夫人之礼行。至,以夫人入。行道以夫人之礼者,弃妻致命其家,乃义绝,不用此为始。
○比,必利反。使者将命,曰:“寡君不敏,不能从而事社稷宗庙,使使臣某敢告於执事。”主人对曰:“寡君固前辞不教矣。寡君敢不敬须以俟命!”前辞不教,谓纳采时也。此辞宾在门外,摈者传焉。宾入致命如初,主人卒辞曰:“敢不听命!”
○使,巴吏反。有司官陈器皿,主人有司亦官受之。器皿,其本所赍物也。律:“弃妻畀所赍。”
○皿,武景反,《字林》又音猛。赍,子兮反,下同。畀,必利反,与也;又婢支反,偿也。妻出,夫使人致之曰:“某不敏,不能从而共粢盛,使某也敢告於侍者。”主人对曰:“某之子不肖,不敢辟诛,敢不敬须以俟命。”使者退,主人拜送之。肖,似也,不似,言不如人。诛,犹罚也。
○共音恭。粢盛,上音咨,下音成。肖音笑。辟音避。如舅在则称舅,舅没则称兄,无兄则称夫。言弃妻者,父兄在则称之,命当由尊者出也。唯国君不称兄。主人之辞曰:“某之子不肖。”如姑、姊妹亦皆称之。姑、姊妹见弃,亦曰:“某之姑,某之姊若妹不肖。”
[疏]“诸侯”至“称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出夫人及卿大夫以下出妻之事。
○“诸侯出夫人”者,谓夫人有罪,诸侯出之,命归本国。
○“使者将命”者,使者谓送夫人归者,将行,君命以告夫人之国君。
○“寡君不敏,不能从而事社稷宗庙”者,礼尚谦退,不能指斥夫人所犯之罪,故引过自归。云寡君才知不敏,不能随从夫人共事社稷宗庙,故君使臣某敢告在下之执事。
○“寡君敢不敬,须以俟命”者,须,待也。俟,亦待也。主人报客,云君既有命,寡君岂敢不恭敬,须待君命。
○“有司官陈器皿”者,使者既得主人答命,故使从己来有司之官陈夫人嫁时所赍器皿之司,以还主国也。
○“主人有司亦官受之”者,主国亦使有司官领受之也。并云“官”者,明付受悉如法也。
○“妻出”者,此以下明夫出妻法也。
○“如舅在则称舅,舅没则称兄”者,谓凡遣妻必称尊者之命,舅在称舅者,谓妻之被出,则应称夫名“使某来告”。若夫之父在,则称父名“使某来告”。是舅在则称舅也。“舅没则称兄”者,谓称夫兄之名“使某来告”。不云舅没则称母者,妇人之名,不合外接於人也。若有死丧,则称母吊,即《曾子问》云